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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林 金 浦 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规范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 “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深 圳 市 太 光 电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第 一 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 息披露,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 市规则 ”)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甘 肃 上 峰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以及甘肃上峰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 章程 的规定, 为 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
中国天 楹】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制度二 O 一 四 年 六月1【 中国 天 楹 】 股 份有限 公 司信息披 露 事务 管 理制度(第六 届董 事会 第一 次会 议审议 通过 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本着公平、 公正、 公开 的原则,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
五 矿 稀 土 股 份 有 限 公司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度(经第六 届董事 会 第四次会 议审议 通 过)第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加强 五矿 稀土股 份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公司 ”)信息披露管 理, 规 范 公司的信 息披露 行 为, 促进 公司依 法 规范运作 , 维护公司、 股 东、 债 权人及其 他利益 相 关人的合 法权益, 依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公司法
佛 山 佛 塑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2013 年 3 月 21 日经 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 三十七次会议审 议 通过)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与加强信息管理工作,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深圳证券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南风化 工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 司信息披 露 事务 管 理制 度 ( 2013 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 市规则)
厦 门 信 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经 2013 年 6 月 27 日 第八 届 董事会 2013 年度 第五 次会 议审议 通过 )第 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信息披 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治
国 药 集 团 一 致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经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宜华地 产 股份 有 限公司信息披 露 事务 管 理制度(2013 年 4 月 24 日第五届董事会十九次审议修订)第 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 本公司 信息披露 行为, 进一步 增强公司 透明度 ,加强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 公司董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
广 发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理 制 度2013 年 6 月 25 日( 经 公 司 2013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东 大 会 审 议通 过 )广发 证 券信息披露事务 管 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规 范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公 司” ) 信息 披露 工作的开展, 根据 公司 法 、 证券法 、 上市 公司信息披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本制度经公司 201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及透明度, 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 根据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上市 公司公平信
江 西 赣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2013 年 4 月 12 日第 六 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 议制 定 )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规 范 江 西 赣 能 股份有 限 公司 (以下 简 称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信 息 披露的 行 为 ,确 保信息 披 露的 统 一、真 实 、 准
1福 建 中 福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务 融 资 工具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度(201 3 年 12 月 10 日经 公 司 第七 届董 事 会 2013 年 第 十五次 会议 审议 通过 )第 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规范福 建中福 实业 股份有限 公司 ( 以下简 称“公司 ”)信 息披露行为, 确保信息披露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中联 重 科股份有限 公 司非金 融 企业债务融 资 工具信息披 露 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了 规范和加 强本公 司的信 息披 露管理 ,保护 投资 者、债 权 人 及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法 等 法律、 行政法 规、 中国人民 银行发布的 银 行间债 券市场非
河 南 同 力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201 3 年 4 月 3 日 经公 司 第四届 董事 会 2013 年度 第 三次会 议审 议通 过)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信息披 露水平, 规范在 银行间 债券市场 发行债 务融资 工具的信 息披露 事务行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方 大 锦 化 化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201 3 年 4 月 18 日 公司 第五届 董事 会第 二十 三次 会议审 议通 过)第 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规范方大 锦 化化工科 技股 份有限 公 司(以下
海 口 农 工 贸 ( 罗 牛 山 ) 股 份 有 限 公司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度(经 2013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第 七届董 事 会第二次 会议审 议 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 高海口 农 工贸 ( 罗 牛山) 股 份有限 公 司 (以下 简 称“公 司” )信 息披 露水平 ,规范 在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发行 债务融 资 工具的信
山 西 西 山 煤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 健 全公司的 债务融 资 工具信息 披露制 度, 提高公司信息披 露水平 和 信息披露 的规范 性 , 保护投资 者合法 权益, 公司 本着 公平、 公正、 公开 的原则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公司 法 (以 下简 称“公 司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