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Tag ]
太原 双 塔刚 玉 股份 有 限公司章 程( 2012 年第二 次 临时股 东 大会 修 订)二 一 二 年 八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经营宗旨 和范围 2第三章 股份 2第四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6第五章 董事会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 012 年第 二次临 时股东大 会制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 条 为确 保太原双 塔刚玉 股 份有限公 司(以 下 简称“公 司” )与 各关 联方 发生 关联 交易 的公 允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司法 、 公司 章程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制定 本 制度。公 司 的控 股 东、实
太原双 塔 刚玉 股 份有限 公 司独 立 董事工 作 制度(2 012 年第 二次临 时股东大 会修订 )为进 一步 完 善 太原双塔 刚玉股 份 有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公司) 的 法人治理结 构, 改善 董事会成 员结构, 强化对内 部董事 及 经理层的 约束和监督机 制, 保护 中小股东 及利益 相 关者的利 益, 促进 公司的规 范运作, 参照中 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颁 布的
太原双 塔 刚玉 股 份有限 公 司监 事 会议事 规 则(2 012 年第 二次 临 时股东大 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太 原 双 塔 刚 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公司 ”) 监事会 的运 作,确 保股东 的整 体利益 和公司 的发 展,保 障监事会依 法独立 行 使监督权 , 发挥 监 事会的监 督作用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 012 年第 二次临 时股东大 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事 方 式 和 决 策 程 序 ,保 证 股 东大会依法 行使职 权,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公司 法 (以下 简称 公 司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以下 简称证 券法) 、 上市 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太原双 塔 刚玉 股 份有限 公 司董 事 会议事 规 则(2 012 年第 二次临 时股东大 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 步 完善公司 法人治 理 结构,规 范董事 会 的运作 ,提高董事 会的工 作 效率和科 学决策 能 力, 保证 公司董 事会 依法行使 权利,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公司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法 、 上 市公司治 理准则 、
太 原 双 塔 刚 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对 外 投 资 管 理 制度(2 012 年第 二次临 时股东大 会制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 太 原双塔刚 玉股份 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 及控股子公 司对外 投 资管理 , 保障 公司及 控股子公 司对外 投 资的保值 、 增 值,维护公司 整体形 象 和所有股 东的合 法 权益,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公司法
北海银河投资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 公 司 2014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 2014 年 第二 届 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 审议通过)第一 章 总则第一条 为 规范 北海银 河投 资产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募 集资 金的 存放、 使用 和管 理,保证募 集资 金的 安全 , 最 大限度 地保 障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公司
成 都 华 泽 钴 镍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 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
北 京 深 华 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度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 北京深 华新股份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公司” )募集 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切实保证募集资金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 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 募集资 金管理 和使
吉 林 金 浦 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规范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和管理, 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 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 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
太原双 塔 刚玉 股 份有限 公 司募集资 金 管理 制 度(2 012 年第 二次临 时股东大 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 强 对太原双 塔刚玉 股 份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公司 ”)募集 资金行 为的 管理, 规范募 集资 金的使 用,切 实保 护广大 投资者的利 益,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公司法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法 、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1安 徽 安 凯 汽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经 2013 年 第 一次临时 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规 范安徽安 凯汽车 股 份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公司 ”)募集资金 的管理 和 使用, 提高 募集资 金使用的 效率和 效 果, 防范资 金使用风险, 确保资 金使用安 全, 切实 保护投资 者利益,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公司 2013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 江 门甘蔗化 工厂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募集资 金的管 理, 提高 募集资 金 的使用效 率, 切 实 保护广大 股东的 利益,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国 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法
天 津 广 宇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 范天津 广 宇 发 展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 称“公 司” )募集 资金 管 理,提 高 募集资 金的 使用 效率 和效 果, 确 保资 金使 用安 全, 维护投 资者 的合 法利 益,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公司 法 ( 以下 简 称“ 公司 法 ”) 、 中 华
徐 工 集 团 工 程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2 013 年 4 月修订 )本制度经 公司第 六 届董事会 第 四十 一 次会议审 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 规范公司 募集资 金 的管理和 使用, 维护 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 管理办法 (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 令 第 3
江 苏 江淮 动 力 股份 有 限 公司募 集 资金 管 理 制度二 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 江 淮动力股份有限 公 司募集 资 金管理制度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规范江苏 江 淮动力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公 司” )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浙江 震 元股份有限公司 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2013 年 5 月 29 日 七届 2013 年 第二次 临时董事 会通过 修 订 ) 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浙 江 震 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募 集 资 金的 管 理 和 使 用 , 提 高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效 率 和 效 果 , 防 范 资 金 使 用 风 险 , 确保 资
天 马 微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司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制 度(2014 年 4 月 29 日 第七届 董事 会 第八 次会 议审 议通 过)第 一章 总则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 公司法、 证券 法、 深圳证 券交易 所股票 上市规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 公司规 范运作 指引 、 上市 公司监 管
深圳市 纺 织 (集团 ) 股 份有限 公 司募集资 金 管 理制度( 经 第 五 届 董事 会 第 三 十 二 次会 议 修 订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 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 募集资 金管理和 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