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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深 华 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度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 北京深 华新股份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公司” )募集 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切实保证募集资金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 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 募集资 金管理 和使用的 监管要 求、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 度 所称募 集资金 是 指公司 通过公 开发行 证 券(包 括首次 公开发 行股票、 配股、 增发、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权证 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品种)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 途的资金。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按照本制度第 六章执行。第 三 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通 过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或 公 司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实 施的,适用本制度。第 二章 募 集 资金 专 户 存 储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 “专户” ) ,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专 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第五条 公司应 当在募 集资金到 位后一 个月内 与相关保 荐机构 、存放 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 “协议”) 。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期限;(三)公 司一 次或十 二 个月内 累 计从 该专户 中 支取的金 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或该专户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 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七)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 、 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九 ) 商 业 银 行 三 次 未 及 时 向 保 荐 机 构 出 具 对 账 单 或 通 知 专 户 大 额 支 取 情 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 主 要内容。公 司 应 当 在 上 述 协 议 签 订 后 及 时 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备 案 并 公 告 协 议 主 要 内 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第 三章 募 集 资金 使 用第六条 公司应 当按照 招股说明 书或募 集说明 书中承诺 的募集 资金投 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 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七条 公司募 集资金 投资项目 不得为 持有交 易性金融 资产和 可供出 售的金 融资产、 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应按照权限履行如下程序:(一)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 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履 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 用计划,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 部门, 由财务部门审核 后, 逐级由项目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 凡超过董事会授 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二)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 , 负责实施项目的部门 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 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并定期向财务部门提供 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 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九条 公司应 当在每 个会计年 度结束 后全面 核查募集 资金投 资项目 的进展 情况。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年 度 实 际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与 前 次 披 露 的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计 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预计 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十条 募集资 金投资 项目出现 以下情 形的, 公司应当 对该项 目的可 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三) 超过前 次募集 资金投资 计划的 完成期 限且募集 资金投 入金额 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第十一条 公司 决定终 止原募集 资金投 资项目 的,应当 尽快科 学、审 慎地选 择新的投资项目。第 十 二 条 公 司 以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预 先 已 投 入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自 筹 资 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已 在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披 露 拟 以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预 先 投 入 的 自 筹 资 金 且 预 先 投 入 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第十三条 公司 可以用 闲置募集 资金暂 时用于 补充流动 资金, 但应当 符合以 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金额的 50%;(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六)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七)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闲 置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时 , 仅 限 于 与 主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 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的交易。第十四条 公司 用闲置 募集资金 补充流 动资金 事项,应 当经公 司董事 会审议 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 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 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 、 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 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第十五条 公司 实际募 集资金净 额超过 计划募 集资金金 额的部 分(下 称超募 资金)可 用于永 久补充 流动资金 和归还 银行借 款,每 12 个月内 累计 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 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 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第十六条 暂时 闲置的 募集资金 可进行 现金管 理,其投 资的产 品须符 合以下 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 资 产 品 不 得 质 押 , 产 品 专 用 结 算 账 户 不 得 存 放 非 募 集 资 金 或 用 作 其 他 用 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独立董事、 监 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下列内容:(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时间 、 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 四章 募 集 资金 投 向 变 更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批准后方 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第十九条 公司 董事会 应当审慎 地进行 拟变更 后的新募 集资金 投资项 目的可 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条 公司 拟变更 募集资金 投向的 ,应当 在提交董 事会审 议后两 个交易 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 条 公 司拟将 募集资金 投资项 目变更 为合资经 营的方 式实施 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 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 并且公司应当 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用 于 收 购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第 五章 募 集 资金 管 理 与 监督第二十三 条 公 司会计 部门应当 对募集 资金的 使用情况 设立台 账,具 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 季 度 对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检 查 一 次 , 并 及 时 向 审 计 委 员 会 报 告 检 查 结 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或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告内容 包括募集资 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四 条 董 事会应 当每半年 度全面 核查募 集资金投 资项目 的进展 情况, 出具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披露。 年度审计时, 公 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 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 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 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 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 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 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 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 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第二十五 条 独 立董事 应当关注 募集资 金实际 使用情况 与公司 信息披 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 并承 担必要的审计费用。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 六章 发 行 股份 涉 及 收 购 资 产的 管 理 和 监督第二十七 条 公 司以发 行证券作 为支付 方式向 特定对象 购买资 产的, 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事务所应该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第二十八 条 公 司以发 行证券作 为支付 方式向 特定对象 购买资 产或募 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 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包 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募集资产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第二十九 条 公 司拟出 售上述资 产的, 应当符 合深圳 证券交 易所股 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外,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出售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该事项发表明确表示同意的意见。第三十条 公司 董事会 应当在年 度报告 中说明 报告期内 涉及上 述收购 资产的 相关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若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实现数低于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十,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原因, 同时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独立董事及出具盈利预 测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该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若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 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 除因不可抗力外, 公司法定代表人、 盈利 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相关股东 (该项资产的原所有人) 应当在股东大会公开解释、道歉并公告。第 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 条 本 制度由 公司董事 会负责 解释, 并自公司 股东大 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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