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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审 议 工 作 规 程第一条 为强化内 部控制建设 , 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 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 二 条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工 作 的 时 间 安 排 由 审 计 委 员 会 与 负 责 公 司 年 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第 四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应 在 年 审 注 册 会 计 师 进 场 前 审 阅 公 司 编 制 的 财 务 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 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 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 见。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 , 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核。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 事 务 所 从 事 本 年 度 公 司 审 计 工 作 的 总 结 报 告 和 下 年 度 续 聘 或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决议。第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一三年五月十二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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