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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广东韶 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 事规则( 2013 年 6 月 7 日经公司第 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股东大 会 审议通过之前实施的 董 事会议事规则废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 地发挥 董事会对 公司重 大事项 的科学决 策作用 ,建立 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使公司在规范中发展, 保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合法化,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公司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 (2006 年 修订) 及 广东韶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 条 公司 设董 事会,董 事会对股 东大 会负责, 在公司 法 、 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 力。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至十一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 副 董事长一至二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比例的独立董事。董 事 由 股 东 大 会 选 举或更 换 , 任 期 三 年 。 董事任 期 届 满 , 可 连 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 )拟订 公司重 大收购、 收购本 公司股 票或者合 并、分 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 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条 公司定期 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送财务报表、 经营管理信息以及重大事项背景材料等资料, 确保董事及时掌握公司业绩、 财务状况和前景, 有效履行职责。第七条 董事可 随 时联络公 司高级 管理人 员,要求 就公司 经营管 理情况提供详细资料、 解释或进行讨论。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及时回复其提出的问题, 及时提供其需要的资料。第二章 董 事会的议事范围第八条 凡下列 事项, 须经董事 会讨论 并做出 决议,待 提请公 司股东 大会讨论通过并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一)风险投资项目,投资数额在公司净资产 5%以上的;(二)主业投资项目,投资数额在公司净资产 15%以上的;(三)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数额在公司净资产 10%以上的;(四) 单笔融资在公司净资产 30%以上;(五)选举和更换董事,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六)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七)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十)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议案;(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方案;(十 三)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十 四) 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担保议案 ;(十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议案;(十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十七)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第 九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可实施:(一)风险投资项目,投资数额在公司净资产 5%以下(含 5%) ,500 万元以上的;(二) 主业投资项目,投资数额在公司净资产 15%以下 (含 15%) , 1000 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数额在公司净资产 10%以下(含 10%) ,800 万元以上的;(四) 单笔融资在公司净资产 30%以下(含 30%),3000 万元以上的;(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六)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工作 ;( 九)有关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方案;( 十)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方案。第十条: 凡下列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实施:(一) 风险投资项 目,投资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下 (含 500 万元) , 100 万元以上的;(二) 主业投资项目,投资数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含 1000 万元) , 500 万元以上的;(三)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数额在 800 万元以下 (含 800 万元) , 300 万元以上的;(四) 单笔融资 3000 万元以下(含 30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上的。第十一条 公司 董事会 就本规则 第 二章 第六条 中有关重 大投资 事项进 行决议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 十 二条 凡须提 交董事会 讨论的 议案, 由董事会 秘书负 责搜集 ,或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或会议纪要的方式,提请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第三章 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通知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 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 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 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或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 天前。第十六条 公司 董事会 会议,在 保障董 事充分 表达意见 的前提 下,可 以采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应积极参加董事会, 如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也不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时, 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保障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不能仅仅依靠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资料, 应主动通过其他渠道获知上市公司信息, 特别是应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 并在审议相关议案、 作出决策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与诉求。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或未以电子通讯方式表决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 十八条 公司 董 事会会议 须由二 分之一 以上董事 出席方 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 公司监事、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必要时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九条 公司 董事长 主持董事 会会议 。在特 殊情况下 ,如董 事长因 故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会议,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 二 十条 公司董 事会秘书 负责董 事会会 议的组织 和协调 工作, 包括安排会议议程、 准备会议文件、 组织会议召开、 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纪要的起草工作。第五章 董 事会议事的表决第 二 十一条 董事 会表决方 式为 书 面记名 投票的表 决方式 并在决 议上签名,每一名 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做出决议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第 二 十二条 公司 董事会无 论采取 何种形 式召开, 出席会 议的董 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 须有明确的同意、 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 并在会议决议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第 二 十三条 列席 董事会会 议的公 司监事 、总经理 、副总 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 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第二 十四条 董事 与董事会 会议决 议事项 所涉及的 企业有 关联关 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 二 十五条 在董 事会会议 上形成 的决议 ,根据中 国证监 会有关 上市公司披露的规定, 须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 准确和实事求是地在指定报刊上进行披露。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 ) 每 一 决 议 事 项 的 表 决 方 式 和 结 果 ( 表 决 结 果 应 载 明 赞 成 、 反 对 或 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附 则第 二 十八条 本议 事规则作 为公 司章程 附件, 未尽事 宜,适 用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 二 十九条 董事 会可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公司 实际情 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 三十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第 三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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