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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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永 安 林 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修 订 预 案 , 待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 经 2014 年 5 月 1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 )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确保福建省永安林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 董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行使法律、 法规、 公司章程及 股东大会赋予的 职权。第三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利益。第 二章 董 事 会 组成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 人, 副董事长 1 人, 独立董事最少3 人。 公司法 第 57 条、 第 5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第 三章 董 事 会 会 议制度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于召开前十日以信函或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2、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3、监事会提议时;4、总经理提议时。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12、会议期限;3、事由及议题;4、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 , 全体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 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 副董事长或者 1/2 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 权 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除公司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及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均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或传真记名投 票表决。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实行议事回避制度。关联董事回避后参与表决的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 大会对该事项作出相关决议。本章程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的;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 交 易 对 方 或 者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人 的 董 事 、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关 系 密 切的家庭 成员;6、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第 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23、会议议程;4、董事发言要点;5、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 四章 职 权第 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7、 拟订公司重大收 购 、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 合并、 分立、 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8、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 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 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贷款、关联交易、人事任免等事项;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10、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12、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3、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14、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15、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6、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1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贷款、关联交易等事项行使如下权限;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1、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事项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 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涉及的金额或对同一项目 12 个月累计金额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0%以内的事项;涉及的金额或对同一项目 12 个月累计金额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0% 以上(含 30%)的事项,应经股东大会批准。32、收购出售资产事项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 10%以上(含 10%) 、或绝对金额在人 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事项;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净利润或亏损 绝对值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 10%以上(含 10%) 、或绝对金 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事项;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加总计算)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10%以上(含 10%) 、或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 以上的事项;公司收购、 出售资产按上述标准计算所得的任一相对值达 50%以上 (含 50%) ,且出售、收购资产的相关净利润或亏损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事项,需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收购、 出售资产, 视同 公司行为; 公司的参股公司(持股 50%以下)收购、出售资产,按交易标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 参股比例计算,适用本条规定。3、对外担保事项单笔担保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内的担保;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 不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50%;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做出决议。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 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4、贷款(含资产抵押)事项单笔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值 40%以内的事项;单笔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值 40%以上(含 40%) 的,应经 股东大会批准。5、关联交易事项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4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经股东大会批准。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5、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6、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下列特 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7、对董事会决议行使“否决权”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第 5 项、 第 7 项特别职权时,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其中,第 5 项中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除第 5 项、第 7 项以外的特别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 本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本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5第 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作规定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16 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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