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销售、送购物券销售、购物返现金的比较P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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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品流通行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二、打折销售、送购物券销售、购物返现金的比较商业零售企业目前促销商品常采用打折销售、送购物券销售、返还现金销售、加量不加价销售等让利形式,每种形式的特点,收效可以说各有千秋,其税收负担也不完全一样。下面对这些方式的涉税问题进行一下比较。某商场每销售 100 元(含税价,下同)的商品其成本为 70 元,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而采用以下四种方式:(1)商品 8 折销售;(2)购物满 100 元,赠送 20 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3)购物满 100 元者返还现金 20 元;(4)购物满 100 元者可再选 20 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 100 元。假定企业销售 100 元的商品,在这四种方式下其纳税情况和利润情况如下(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一)打折销售这种方式下,企业销售价格 100 元的商品,只收取售价 80 元,这项销售行为,成本为 70 元,销售收入 80 元。应纳增值税额=80(117%)17% 70(117%)17%=1.45 (元)销售毛利润=80(117%)70(117%)=8.55(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5533%=2.82 (元)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二)送购物券销售这种方式下,消费者购物满 100 元,赠送 20 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这相当于商场赠送 20 元商品(成本为 14 元) ,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由商场承担,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销售价格 100 元的商品,其纳税及盈利情况: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 70(117%)17%20(117% )17%14(117% )17%=5.23 (元)销售毛利润=100(117%)70(117%)14(117%)=13.675(元)由于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7% )70(117%)33%=8.46 (元)税后净利润=13.675 8.46=5.215 (元)(三)返还现金销售 这种方式下,消费者购物达 100 元,则返还现金 20 元。返还的现金是对外赠送,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客得到 20 元的实惠,商场赠送 20 元现金应不含个人所得税,是税后净收益,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现金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0(1-20% )20%=5(元)商场销售额为 100 元时其纳税及盈利情况为:应缴增值税额=100(117%)17% 70(117%)17%=4.36(元)中国商品流通行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扣除成本、对外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利润为,销售毛利润=100(117%)70(117%)205=0.64(元)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7% )70(117%)33%=8.46 (元)税后净利润=0.648.46=7.82(元)(四)加量不加价销售这种销售方式是指购物达一定数量,再选购一定的商品,总价格不变。如购物达 100 元者,再选购 20 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 100 元。这也是一种让利给顾客的方式,与前几种形式相比,其销售收入没变,但销售成本增加了,变为 84 元(70+2070% ) ,则: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 70(117%)17%14(117% )17%=2.32 (元)销售毛利润=100(117%)70(117%)14(117%)=13.67(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3.6733%=4.51 (元)税后净利润=13.67 4.51=9.16 (元)综合以上四种方案,当属方案四最优,方案一次之,而方案三即返现金销售则不可取。从以上的分析可见,同样是促销,可以有很多形式,各种形式让利程度,企业税收负担和收益额都不一样,因而促销效果和企业收效也不一样。因此商业企业在进行营销决策时,千万别忘记分析和权衡各种方式的税收负担,进行相关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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