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现金管理“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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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库存现金管理“十不准”具 体 要 求1不准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2不准用不符合财会制度的凭证(如用白单等)顶替库存现金3不准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4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5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6不准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7不准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8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小钱柜)9不准发行变相货币10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库存现金管理“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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