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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上市需律师审核、出具的法律文件和法律意见书编制或审核与受托证券法律业务有关的法律文件,并就受托证券法律业务所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或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是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的主要工作。(一)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上市需要律师编制、审核的法律文件 1.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文件在“先改制,后上市”的情况下,企业改制是律师证券首发业务的起点。在该阶段须编制审核的法律文件主要有:(1)改制方案。改制方案是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根据公司法改造企业并为未来上市创造条件的整体规划。律师应按照委托人的设想,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协助改制企业制订合理的改制方案。(2)有权部门批准文件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下,企业改制需要政府有权部门(一般为所在省、直辖市以及省辖市经委)的批准,律师应审查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3)财产权利证书改制中的财产关系很复杂,律师应审查相关的财产权利证书,以明确财产关系。(4)公司章程企业改制的第一步一般是将相关的国有资产整合成立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一般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律师应协助当事人编写或审查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2.首次发行上市辅导期须编制或审核的文件(1)发起人协议企业集团成立后的下一步工作为成立股份公司,该股份公司是未来与被上市的股份公司,即拟发行上市的股份公司,这种公司一般由企业集团牵头,联合其他投资伙伴共同发起设立,为明确股份公司设立期间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由全体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主要内容为:发起人的名称、住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等。(2)发起人资格证明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审查发起人资格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其一,政府机关不能做发起人,机关法人性质上属于公法人,不具有营利能力;其二,法院、检察院、部队不能做发起人;其三,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不能做发起人。为了确定出资人资格,律师应审查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和章程,以“验明正身” 。(3)财产权利证书如果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律师应查验发起人对出资财产的权利,如果该权利以登记或持有权利证书为有效条件的,律师应查验登记机关记载的相关内容和出资人持有的权利证书。(4)公司章程对于公司来说,公司章程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为了规范公司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证监会发布了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对公司章程的制定有指导意义,这些文件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律师应参考这些规范性文件,帮助股份公司制订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5)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这些议事规则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公司机关的职权、会议种类、召集、投票、决议等事项进一步具体化的一种法律文件。律师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如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编制或审核这些议事规则。(6)独立董事规则根据证监会的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1/3 独立董事,为了便于独立董事工作,律师应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协助股份公司制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7)其他规则根据具体情况,律师还可以协助股份公司制订一些其他的规则,如关联交易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8)与资产重组有关的法律文件股份公司在公开发行股份之前,可能进行一些资产重组,律师应协助股份公司制订与资产重组的有关协议,规范资产重组行为,使这些行为符合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3.股份首次发行上市须编制审核的法律文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券法第 14 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A.公司营业执照; B.公司章程;C.股东大会决议;D.招股说明书; E.财务会计报告;F.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G.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为了使申请文件更规范,同时也为了方便申请人制作申请文件和发审委审核,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对申请文件的内容、格式作了详细规定,律师应协助发行人按证监会规定的格式编制文件,并对文件进行审核。(2)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也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律师应协助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制作招股说明书,或对发行人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核。(二)在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业务中需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业务中,需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企业改制的法律意见书;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3.其他法律意见书在辅导期间,发生重大法律事件,如对公司财产和经营产生重要影响的资产重组,需要律师进行法律判断并作出结论性意见的,律师应出具法律意见书。(三)法律意见书的重要意义律师在编制或审核有关证券法律文件及出具法律意见的过程中,应当始终明确证券法律文件和法律意见是:(1)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2)委托人持续信息披露的基础;(3)有关机构进行行业监控和业务监控的重要依据;1.证券法律文件和法律意见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我国证券法第 20 条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原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于 1993 年 9 月 2 日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11 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实事、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只是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 ”第 12 条规定:“前条所称虚假陈述行为包括: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行政权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律师在编制、审核法律文件及出具法律意见过程中应当充分注意到,证券投资者与证券发行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证券投资者只能通过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其中,经过律师参与编制、审核的文件是投资者特别予以关注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创立的文件,如设立公司的可行性报告、改组方案以及公司章程等;2)公司发行证券的文件,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发行章程等;3)公司的重大合同和协议;4)公司上市申请文件,如上市申请书、上市公告书等。从一般投资者的角度观察,律师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对文件所述事实的真实与合法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律师职业所具有的特殊公信力,投资者对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有较高的信任感,因此,律师必须高度认识到证券法律文件和出具的法律意见对投资者的投资导向作用。2.证券法律文件和法律意见是委托人持续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又称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各国证券法律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和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公开原则的体现,一直被看作是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与基石。中国证监会 2001 年 12 月 10 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1 年修订版)和 2000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0 年修订版)对公司证券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如果公司在发行上市阶段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缺陷或虚假信息,持续信息披露就将会失去真实、可靠的基础,对投资者将产生严重的误导作用,最终将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3.证券法律文件和法律意见是有关机构进行行业监管和业务监管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目前是对证券实施行业监管的机构。在核准制下,除了发行人要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外,证券监管机构还要对发行人的若干实质性条件,如资,本结构、管理人员的资格、经营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核,只有主管机关认为发行人符合条件才准予发行证券。我国证券法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律师编制或审核的有关证券法律文件及出具的法律意见为有关机构进行行业监管和业务监管提供了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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