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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核准程序 保荐制下的发行匕市流程如下:保荐机构完成对拟发行人的立项、辅导和内核,并将发行人申请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上报证监会。以首发为例,证监会对文件的审核包括以下几个程序:(1)受理:证监会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补正材料,如需补正,补正后 2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初审:证监会受理申报文件后 15 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初审阶段的工作具体分为以下环节: 1)见面会2)静默期。3)沟通与反馈。4)形成初审报告。5)对外联系与沟通,征求省级政府、发改委及内部意见。6)专项复核:证监会在审查中,如果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要求的重大问题或收到举报,如财务资料存在重大疑问、财务会计方面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并由此导致申报材料存在重大问题等,可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复核。(3)发审委审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 )第 10 条的规定:“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 发审委办法针对公开发行并上市规定“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 7 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 5 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为未通过” 。 “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 5 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的,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特别程序。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 5 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 3 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为未通过。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 (4)核准发行 (5)复议: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拟发行人,在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后起 60 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证监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 60 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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