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市的某公司的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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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上市的某公司的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根据本所与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已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年月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股票及上市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招股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5)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书面或口头的证言。(6)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于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股东、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目的使用,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第二部分 正文(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2007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0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以同意票 770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26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上市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有关发行上市事宜,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但发行人本次股票公开发行申请尚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且其股票上市交易尚需经证券交易所核准。(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条件;本次发行上市已依法经过上市辅导;发行人已通过 2006 年度工商年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依法有效存续。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一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1)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除还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外,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1)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7700 万元,本次发行完毕后股本总额将进一步增加,股本总额将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26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股本总额为 1030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3)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3.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2)发行人自 2000 年 10 月 25 日成立,并于 2006 年 12 月 29 日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做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发行人的独立性1)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2)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3)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4)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5)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6)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7)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3)发行人的规范运行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经过保荐人和本次发行其他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a.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尚在禁入期的;b.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c.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4)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5)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a.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b.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c.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d.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e.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f.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7)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编号为 XYZH/2006SZA1005-11 的审计报告 (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4)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1)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3)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4)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5)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以及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已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6)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具备下列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a.2004 年、2005 年以及 2006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人民币 17839549.79 元、人民币 19580219.48 元、人民币 16500173.56 元,累计金额为人民币 53919942.83 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b.2004 年、2005 年以及 2006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人民币 57084668.58 元,营业收入累计为人民币 310902571.3 元,最近三个会计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每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c.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77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d.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223773.37 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25010,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e.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7)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依法纳税,发行人享受两免六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即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仅为深圳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但对本次发行上市不会构成法律障碍,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8)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侦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9)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a.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b.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c.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10)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a.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b.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c.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d.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e.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f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1)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为特尔佳电涡流缓速器项目、汽车电子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具有明确的使用方向,系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属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根据发行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4)发行人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6)发行人于 2007 年 4 月 20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还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上市还需要获得证券交易所核准。(四)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由深圳市运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尔佳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其设立不需要政府部门的批准。经本所律师核查,有限公司设立以及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订的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当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发行人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根据发行人的陈述与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为:生产、销售电涡流缓速器等业务;发行人上述业务的产品、技术、品牌、原料采购、销售均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2.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各股东投入的资产已经全部出资到位;目前,发行人独立、完整地拥有其所使用的商标、专利技术以及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生产设备,不存在与他人共同使用设备、技术或商标的情况;发行人的资产与其股东、其他关联方或第三人之间产权界定清楚、划分明确。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3.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有专门的采购部、生产计划部、技术开发部、质量部、销售部,上述部门均由发行人自行管理和控制,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4.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根据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陈述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根据发行人的财务人员的陈述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程序均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股东、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或人员超越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人事任免的情形;发行人拥有独立于各股东单位和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员工均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并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不存在在股东单位工作或从股东单位领取报酬的情形。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5.发行人的机构独立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有独立于其他单位的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部门均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各内部组织机构和各经营管理部门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其设置不受任何股东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控制;发行人各内部组织机构和各经营管理部门均独立履行其职能,独立负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6.发行人的财务独立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发行人具有有效的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且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税款缴纳义务。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7.发行人拥有独立产品、独立技术、独立品牌及经营所需的主要资产,具备独立完整的经营管理体系、独立的人员、机构和财务体系,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六)发行人的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1.发行人的股东包括深圳市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一个法人单位和、等 27 名自然人;根据各股东的持股比例、担任的职务和相互之间的关系,、构成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法人股东合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所有自然人股东均为中国境内公民。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均具有担任发起人及进行出资的资格。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均已转移给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经本所律师核查,有限公司设立时,其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其股权设置已经各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确认,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注册资本为 7700 万元,其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经各发起人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确认,办理了验资手续和工商登记备案。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和风险。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指有限公司设立)后至今,历次股权变动均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3.根据发行人各发起人的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各发起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目前均不存在质押。(八)发行人的业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形;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没有发生过变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关联方包括、其中,对外投资设立了深圳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90%的股权并担任该公司监事,深圳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服务有限公司 12%的股权,担任该公司的董事。2.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在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存在的关联交易包括: (1)关联方为发行人的银行借款向相关担保公司或银行提供反担保或担保(2)发行人于 2007 年从股东处无偿受让一项专利技术。3.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关联方为发行人无偿提供担保或反担保以及无偿转让专利技术,没有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现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内部规定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5.根据发行人的关联方的说明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目前不存在同业竞争;有关关联方已经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有关关联方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有效。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和重大隐瞒。(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发行人不拥有房产(但租赁有房产) ,目前正在建设“观澜厂区”在建工程;发行人拥有“观澜厂区”在建工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9 项专利、8 项专利申请权和 5 项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拥有一项软件著作权;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为工况测试台、驱动器老化测试台等。2.经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系以合法方式取得,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除观澜厂区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深圳市当地条例不得转让并且该土地正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限制。3.发行人目前向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房屋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向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房屋作为办公使用。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租方对出租的房屋均未能提供相应的房地产证,上述租赁关系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发行人自租赁上述房屋使用以来,未因此发生任何纠纷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调查、处罚,未影响到发行人的实际使用;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先生和先生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租赁上述房屋的租赁关系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导致发行人需要另租其他房屋进行搬迁,被有权的政府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先生和先生将对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使发行人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发行人正在建设观澜厂区,该厂区包括了足够的生产厂房和办公场所,建成后,发行人将搬人该厂区进行生产经营。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尽管发行人租赁上述房屋的租赁关系存在法律瑕疵,但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风险,对本次发行上市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不存在潜在纠纷;上述合同均是以发行人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2.根据发行人说明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3.根据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除披露的发行人股东为发行人的借款提供的担保或反担保之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的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4.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07 年 6 月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均合法有效。(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无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发行人自有限公司设立以来发生的增资扩股行为,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发生重大的收购兼并事项,所发生的比较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为有限公司出资 100 万元人民币,在深圳市南山区注册成立信息公司,该公司由有限公司 100%控股,该事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手续。2.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制定和历次修改均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草案)系按照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内容合法有效。(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组织机构图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对公司各组织机构的职权作出明确的划分。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外,发行人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审批权限、决策程序、监督和制约、管理办法等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发行人的上述规章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近三年保持基本稳定,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近三年所发生的变化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影响。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三名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享受两免六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仅为深圳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作为依据,但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2.根据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能按时依法申报并缴纳税款。发行人在 2004年 12 月因 2002 年度和 2003 年度的税务违法行为被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处罚。该项行政处罚相应的违法行为发生在 2002 年度和 2003 年度,并非在最近三年,并且已执行完毕;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已出具说明,认为发行人以上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较轻,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发行人受到的该项税务处罚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根据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2.根据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1.发行人本次募股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股东大会合法批准,并已获得有权国家机关的立项批复或备案,合法有效。2.经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募股资金投向项目的实施并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并且上述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3.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是首次向社会发行股票,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问题。(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根据相关各方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公司目前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2.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先生和总经理先生分别出具的确认函及本所律师核查,先生、先生目前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二十一)发行人法律风险的评价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编制过程中,本所律师参与了法律问题的讨论,并已审阅该招股说明书 ,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重点审阅。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上述引用而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本所律师确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均进行了核查和披露,不存在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二十三)总体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程序;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作为一家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得到有权机关核准后,可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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