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北: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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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中 北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经 2013 年 8 月 9 日召 开 的第八届董事会 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 过)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 南京 中北 (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公司” )发行债务 融资工 具 的信息披 露行为 , 加强公司 信息披 露 事务管理 , 促进 公司依法 规范运 作 , 维护公司 和投资 者的合法 权益,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司 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法 等国家 法律 、 法规 及 银行 间债券市 场非金 融 企业债务 融资工 具 信息披露 规则 、 公司 章程 等 有关规定 ,特制 定 本制度。第 二 条 公 司及 其 全体 董 事 或 具 有同 等 职 责 的 人 员 ,应 当保 证 所 披 露的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 及 时, 承诺其中 不存在 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 并承担个 别和连 带 法律责任 。第 三 条 信 息披 露 是公 司 的 持 续 责任 , 公 司 应 当 根 据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非金 融企业 债 务融资工 具信息 披 露规则 等法律 、 法 规的相关 规定 , 忠实诚信 履行持 续 信息披露 的义务 。第 四 条 内 幕信 息 依法 披 露 前 , 任何 知 情 人 不 得 公 开或 者泄 露 该 信 息,不得 利用该 信 息进行内 幕交易 。第 五 条 本 制度 所 称“ 信 息 ”是 指: 将 可 能 对 公 司 准备 发行 或 已 发 行且尚未 兑付的 债 务融资工 具产生 重 大影响, 而 投资者 尚未得知的重大 信息。 “公开披 露” 是指公司 及相关 信 息披露责 任人按 法 律、 行政 法规 、 部门规章 、银 行 间债券市 场非金 融 企业债务 融资工 具 信息披露 规则 和其他有 关规定, 在中国银 行间市 场 交易商协 会 (以下 简称 “交易 商协 会”)认 可的媒 体 上公告信 息。第 六 条 公 司披 露 信息 时 , 应 当 使用 事 实 描 述 性 语 言, 保证 其 内 容 简明扼要 、 通俗 易 懂, 突出 事件实 质 , 不得含 有任何 宣 传、 广告 、 恭 维1或者诋毁 等性质 的 词句。信 息披露 文 件应当采 用中文 文 本。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 容 及标准第 七 条 在 公司 准 备发 行 或 已 发 行且 尚 未 兑 付 的 债 务融 资工 具 存 续期间,公 司需要 依 据本制度 ,履行 公 开对外披 露信息 义 务。第 八 条 公 司应 当 披露 的 债 务 融 资工 具当 期 发 行 文 件至 少包 括 以 下 内容:(一)发 行公告 ;(二)募 集说明 书 ;(三)信 用评级 报 告和跟踪 评级安 排 ;(四)法 律意见 书 ;( 五 )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和 最 近 一 期 会 计 报 表 。 公 司首期发 行债务 融 资工具的, 应至少 于发行日 前五个 工 作日公布 发行文 件;后续 发行的 , 应至少于 发行日 前 三个工作 日公布 发 行文件。公司最迟 应在 债 权 债务登 记 日的次 一 个工作日 , 通过交 易商协会 认 可的网站 公告当 期 债务融资 工具的 实 际发行规 模、价 格 、期限等 信息。 第 九 条 在 债务 融 资工 具 的 存 续 期内 ,公 司 应 按 以 下要 求披 露 定 期报告:(一) 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 披露上 一 年度的年 度报告 和 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 本 年度上半 年的资 产 负债表、 利 润表和现 金流量 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 露 本年度 第 一季度和 第三季度 的资产 负 债表、利 润表和 现 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 信息披 露 时间不得 早于上 一 年度信 息 披露时 间 , 上述信息 的 披 露 应 与 公 司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 指 定 媒 体 或 其 他 场 合 公 开 披 露 同 时 进 行。第 十 条 在 公司 已 发行 的 债 务 融 资工 具 存 续 期 内 , 可能 影响 公 司 偿2债能力的 重大事 项 ,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 司名称 、 经营方针 和经营 范 围发生 重 大变化 ;(二)公 司生产 经 营的外部 条件发 生 重大变 化 ;(三) 公司 涉及可 能对其资 产、 负债 、 权益和经 营成果 产生重要 影 响的重大 合同;(四) 公司发 生可 能影响其 偿债能 力 的资产 抵 押、 质押 、 出售 、 转 让、划转 或报废 ;(五)公 司发生 未 能清偿到 期重大 债 务的违 约 情况;(六) 公司 发生大 额赔偿责 任或因 赔 偿责任 影 响正常 生 产经营且 难 以消除的 ;(七)公 司发生 超 过净资产 10%以上的 重大亏损 或重大 损 失;(八) 公 司一次 免 除他人债 务超过 一 定金额, 可能影 响 其偿债能 力 的;(九) 公司 三分之 一以上董 事、 三分 之二以 上 监事、 董 事长或者 总 经理发生 变动; 董 事长或者 总经理 无 法履行职 责;(十) 公 司做 出 减 资、 合并 、 分 立、 解散及申 请破产 的 决定, 或 者 依法进入 破产程 序 、被责令 关闭;(十一) 公司涉 及 需要说明 的市场 传 闻;(十二) 公司涉 及 重大诉讼 、仲裁 事 项;(十三) 公司涉 嫌 违法违规 被有权 机 关调查 , 或者受 到 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 处罚; 公 司董事、 监 事、 高 级管理人 员涉嫌 违 法违纪被 有权机 关调查或 者采取 强 制措施;(十四) 公司发 生 可能影响 其偿债 能 力的资产 被查封 、 扣押或冻结 的情况; 公司主 要 或者全部 业务陷 入 停顿,可 能影响 其 偿债能力 的;(十五) 公司对 外 提供重大 担保;(十六) 可能影 响 公司偿债 能力的 其 他重大 事 项。3第 十 一 条 公 司应 当在 下 列 事 项发 生 之日 起 两 个 工作 日 内, 履 行 重大事项信 息披露 义 务:(一) 董 事会、 监 事会或者 其他有 权 决策机构 就该重 大 事项形成 决 议时;(二)有 关各方 就 该重大事 项签署 意 向书或 者 协议时 ;(三) 董 事、 监事 或者高级 管理人 员 知悉该重 大事项 发 生并有义 务 进行报告 时;(四)收 到相关 主 管部门决 定或通 知 时。第 十 二 条 在 第十 一条 规 定 的 事项 发 生 之 前 出 现 下列 情 形之 一 的 , 公司应当 在该情 形 出现之日 起两个 工 作日内披 露相关 事 项的现状、 可能 影响事件 进展的 风 险因素:(一)该 重大事 项 难以保密 ;(二)该 重大事 项 已经泄露 或者市 场 出现传 闻 。第 十 三 条 公 司披 露重 大 事 项 后, 已 披 露 的 重 大 事项 出 现可 能 对 公 司偿债能 力产生 较 大影响的 进展或 者 变化的, 应 当在上 述进展或 者变化 出现之日 起两个 工 作日内披 露进展 或 者变化情 况、可 能 产生的影 响。第 十 四 条 公 司披 露信 息 后 , 因更 正 已 披 露 信 息 差错 及 变更 会 计 政 策和会计 估计、 募 集资金用 途或中 期 票据发行 计划的 , 应及时披 露相关 变更公告 ,公告 应 至少包括 以下内 容 :(一)变 更原因 、 变 更前后 相关信 息 及其变 化 ;(二) 变更 事项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和 政策规 定 并经公 司 有权决策 机 构同意的 说明;(三)变 更事项 对 公司偿债 能力和 偿 付安排 的 影响;(四)相 关中介 机 构对变更 事项出 具 的专业 意 见;(五) 与变 更事项 有关且对 投资者 判 断债务 融 资工具 投 资价值和 投 资风险有 重要影 响 的其它信 息。4第 十 五 条 公 司更 正已 披 露 财 务信 息 差错 , 除 披 露变 更 公告 外 , 还应符合以 下要求 :(一)更 正未经 审 计财务信 息的, 应 同时披 露 变更后 的 财务信息;(二) 更 正经审 计 财务报告 的, 应 同 时披露 原 审计责 任 主体就更正 事项出具 的相关 说 明及更正 后的财 务 报告, 并应 聘请具 有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更正 后的财 务 报告进行 审计, 且 于公告发 布之日 起三十个 工作日 内 披露相关 审计报 告 ;(三) 变 更前期 财 务信息对 后续期 间 财务信息 造成影 响 的, 应至少 披露受影 响的最 近 一年变更 后的年 度 财务报告 (若有) 和最近一 期变更 后的季度 会计报 表 (若有) 。第 十 六 条 公 司变 更已 披 露 信 息的 , 变 更 前 已 公 开披 露 的文 件 应 在 原披露网 站予以 保 留,不得 对其进 行 更改或替 换。第 十 七 条 公 司变 更债 务 融 资 工具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应 至 少于 变 更 前 五个工作 日披露 变 更公告。第 十 八 条 公 司变 更中 期 票 据 发行 计 划, 应 至 少 于原 发 行计 划 到 期日前五个 工作日 披 露变更公 告。第三章 信息披 露 事务管理第一节 信息披 露 责任人 与 职责第十 九 条 信 息披露 事务管 理 制度应 当 适用于如 下人员 和 机构:(一)证 券投资 部 ;(二)董 事会秘 书 ;(三)董 事和董 事 会;(四)监 事和监 事 会;(五)高 级管理 人 员;(六)各 部门以 及 各分公司 、子公 司 的负责人 ;(七)控 股股东 和 持股 5%以上的大股 东;5(八)其 他负有 信 息披露职 责的公 司 人员和 部 门。第 二 十 条 公 司信 息披 露 工 作 由董 事 会统 一 领 导 和管 理 ,董 事 长 是 信息披露 工作的 第 一责任人, 董事会 秘书为公 司信息 披 露工作的 主要责 任人, 负 责管理 信 息披露事 务, 组 织 和协调公 司信息 披 露工作的 具体事 宜; 公司 证券投 资 部协助董 事会秘 书 做好信息 披露工 作 , 具体执 行信息 收集、整 理和披 露 的工作。第 二 十 一 条 董 事、监 事 、 高 级管 理 人 员 、 部 门 负责 人 和分 、 子 公 司负责人 负有按 照 交易商协 会的信 息 披露要求 提供信 息 的义务, 应 当为 董事会秘 书和证 券 资产部履 行职责 提 供工作便 利, 确保 信息披露 的及时 性、准确 性、公 平 性和完整 性。第二 十 二条 持 有公 司 5%以上股 份的股 东和公 司 的关联 人 (包括关 联法人、 关联自 然 人和潜在 关联人 ) 亦应承担 相应的 信 息披露义务。第二 十 三条 董 事及 董事会 的 责任:(一) 董 事应当 了 解并持续 关注公 司 生产经营 情况、 财 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 生的或 者 可能发生 的重大 事 件及其影 响, 主 动 调查、 获 取决策 所需要的 资料;(二) 董 事在知 悉 公司的未 公开重 大 信息时, 应及时 报 告公司董事 长和董事 会秘书 ;(三)董 事会全 体 成员必须 保证信 息 披露内 容 真实、 准 确、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就 信息披 露 内容的真 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承 担个别及 连带责 任 ;(四) 未 经董事 会授 权, 董事 个人不 得 代 表公司或 董事会 对 外发布 、 披露公司 未经公 开 披露过的 信息;(五) 担任 子公司 董事的公 司董事, 有责任将 涉及子 公 司经营、 对外投资 、 股权 变化 、 重大 合同 、 担保 、 资产 出售 、 高层 人事变动 、 以 及 涉及公司 定期报 告 、 临时报 告信息 等 情况及时 、 真实 和 完整地向 公司董6事会报告 ,并承 担 子公司应 披露信 息 报告的责 任;(六) 独立 董事应 当对公司 信息披 露 事务管 理 制度的 实 施情况进 行 定期检查, 发现重 大缺陷应 当及时 提 出处理建 议并督 促 公司董事 会进行 改正。第二 十 四条 监 事及 监事会 的 责任:(一) 监 事应对 公 司董事、 高级管 理 人员履 行 信息披 露 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 ; 监事 应 关注公司 信息披 露 情况, 如 发现信 息 披露存在 违法违 规问题, 监事应 进 行调查并 提出处 理 建议;(二) 监 事在知 悉 公司的未 公开重 大 信息时, 应及时 报 告公司董事 长和董事 会秘书 ;( 三 ) 监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必 须 保 证 所 提 供 披 露 的 文 件 材 料 的 内 容 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没有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 漏, 并对 信息披 露内容的 真实性 、 准确性和 完整性 承 担个别及 连带责 任 ;(四) 监事 会以及 监事个人 不得代 表 公司对 外 发布和 披 露非监事 会 或监事职 权范围 内 公司未经 公开披 露 的信息;(五) 监 事会以 及 监事个人 需对外 公 开披露信 息时, 应 将拟披露信 息的相关 资料交 由 公司证券 资产部 办 理信息披 露手续 ;(六) 监事 会应当 对公司信 息披露 事 务管理 制 度的实 施 情况进行 定 期检查, 发 现重大 缺陷应当 及时提 出 处理建议 并督促 公 司董事会 进行改 正。第二 十 五条 高 级管 理人员 的 责任:(一) 高级 管理人 员应当及 时向董 事 会报告 有 关公司 经 营或者财 务 方面出现 的重大 事 件、 已披露 的事件 的进展或 者变化 情 况及其他 相关信 息; 定期或 不定期 向董事会 报告公 司 经营情况、 对外投 资、 重大合 同的 签订、执 行情况 、 资金运用 情况和 盈 亏情况等 他相关 信 息;(二) 高 级管理 人 员在知悉 公司的 未 公开重大 信息时 , 应及时报告7公司董事 长和董 事 会秘书;(三) 公 司高 级 管理 人员必 须 保证信 息 披露内 容 真实、 准确 、 完整 , 没有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就 信息披 露 内容的真 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承 担个别及 连带责 任 ;(四) 公司 高级管 理人员有 责任和 义 务答复 董 事会关 于 公司经营 和 财务情况 的询问, 以及董事 会代表 股 东、 监管机 构作出 的质询, 提 供有 关资料, 承担相 应 责任。第二 十 六条 董 事会 秘书的 责 任:(一) 董 事会秘 书 负责汇集 公司应 予 披露的信 息并报 告 董事会, 持 续关注媒 体对公 司 的报道并 主动求 证 报道的真 实情况 ;(二)董 事会秘 书 为履行职 责,有 权 了解公 司 的财务 和 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 信息披 露 的股东大 会、 董 事 会会议、 监事会 会 议和高级 管理人 员相关会 议, 查 阅 其合理地 认为涉 及 信息披露 的所有 文 件, 要求 公司有 关部门和 人员及 时 提供相关 资料和 信 息, 并有权 就公司 的信息披 露责任 等事项主 动咨询 公 司的律师 及专业 顾 问等有关 中介机 构 。董事会秘 书负责 办 理公司信 息对外 公 布等相 关 事宜, 董 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非 经 董事会书 面授权 , 不得对外 发布公 司 未披露信 息。 公 司应当为 董事会 秘 书履行职 责提供 便 利条件, 董 事、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和相关 工作人 员 应当支持 、配合 董 事会秘书 的工作 。董事会秘 书不能 履 行职责时, 由董事 会指定 的 相关人 员 代行董事 会 秘书的职 责, 在 此 期间, 并 不当然 免 除董事会 秘书对 公 司信息披 露事务 所负有的 责任。第二节 子公司 的 信息披 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的分 、 子 公 司负 责 人 为 本 公 司 信息 披 露事 务 管 理 和报告的 第一责 任 人 。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司的分 、 子 公 司应 指 派专 人 负 责 本公 司 的相 关 信 息8披露文件 、 资料 的 管理, 并 及时向 公 司董事会 秘书报 告 与本公司 相关的信息。第 二 十 九 条 公 司的各 分 、 子 公司 发 生 本 制 度 第 十条 规 定的 重 大 事 项, 可能 对公司 经 营和财务 状况产 生 较大影响 的, 公 司 应当按照 本制度 规定履行 信息披 露 义务。第 三 十 条 公 司分 、子 公 司 应 报告 信 息的 收 集 、 整理 及 相关 文 件 的 准备、 草拟 工作, 并按照本 制度的 规 定向公司 董事会 秘 书、 证券投 资部 报告信息 和提交 相 关文件资 料。第三节 信息披 露 程序 第三十 一条 定 期信 息披露 应 该遵循 以 下程序:(一) 公司在 会计 年度、 半年度 、 季 度报告 期 结束后 , 根据交易 商 协会的相 关最新 规 定及时编 制并完 成 审计报告 或财务 报 表。(二) 公 司召开 董 事会会议 审议和 批 准审计报 告或财 务 报表, 如公 司董事、 高 级管理 人员对审 计报告 或 财务报表 的真实 性 、 准确性、 完整 性无法保 证或存 在 异议的, 应当陈 述 理由和发 表意见 并 予以披露 。(三) 公 司召开 监 事会会议 审阅审 计 报告或财 务报表 , 监事会应提 出书面审 核意见 , 说明董事 会的编 制 和审核程 序是否 符 合法律、 行政法 规和监管 机构的 规 定, 报告的 内容是 否真实、 准 确、 完 整的反映 了实际 情况。 如监 事对审 计报告或 财务报 表 的真实性、 准确性 、 完整性无 法保 证或存在 异议的 , 应当陈述 理由和 发 表意见并 予以披 露 。(四) 证 券投资 部 负责将经 董事会 批 准、 监事 会审核 的 审计报告或 财务报表 提交债 务 融资工具 主承销 商 , 由主承销 商审核 后在交易 商协会 所认可的 网站上 公 开披露。第三 十 二条 临 时信 息披露 应 该遵循 以 下程序:(一) 本 制度第 三 章第一节 所述信 息 披露的相 关人员 、 公司内部信 息知情人 士在了 解 或知悉应 临时披 露 的信息后, 或知悉 对公司不 正确的9市场传闻 或新闻 报 导后,应 及时报 告 董事长和 董事会 秘 书。(二) 董事 会秘书 根据董事 会的有 关 授权 或 公 司章程 等的有关 规定, 履 行公司 相 关内部程 序后, 确 认是否应 当进行 临 时信息披 露以及 信息披露 的安排 , 或申请分 阶段披 露 或豁免披 露事宜 ; 对于须经 董事会 或股东大 会审批 的 拟披露事 项议案, 经董事会 或股东 大 会会议召 开审议 后披露。(三) 有 关信息 经 审核确认 须披露 的 , 由证券 投资部 及 相关业务部 门按照公 司内部 程 序对临时 报告进 行 审核后, 提交董 事 会秘书审 定。(四) 证券 投资部 将审定或 审批的 信 息披露文 件提交 债 务融资工 具 主承销商 ,由主 承 销商审核 后在交 易 商协会所 认可的 网 站上公开 披露。 第 三 十 三 条 公 司各部 门 和 各 分、 子 公司 按 行 业 管理 的 要求 向 有 关 国家主管 部门报 送 的报表、 材料等 信 息时, 须 切实履 行 信息保密 义务并向董事会 秘书 报 告 ,防止在 公司公 开 披露信 息 前泄露 。 公司各部 门和各 分 、 子公司 认为报 送 的信息较 难保密 的 , 在报送信息前应按 照程序 报 告董事会 秘书确 定 处理意见 。第 三 十 四 条 公 司以交 易 商 协 会所 认 可 的 网 站 为 信息 披 露媒 体 , 所 有需披露 的信息 均 通过上述 媒体公 告 。第四节 信息披 露 文件的 存 档与管理第 三 十 五 条 公 司办公 室 负 责 信息 披 露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的档 案 管 理 工作,保 存期限 为 十年。第 三 十 六 条 董 事、监 事 、 高 级管 理 人 员 、 各 部 门和 下 属公 司 履 行 信息披露 职责的 相 关文件和 资料, 办 公室应当 予以妥 善 保管, 保 管期限 为十年。第 三 十 七 条 公 司董事 、 监 事 、高 级 管理 人 员 或 其他 部 门的 员 工 需要借阅信 息披露 文 件的, 需经 董事会 秘书同意 后在办 公 室办理相 关借阅 手续, 并 及时归 还 所借文件 , 借阅 人 因保管不 善致使 文 件遗失的 应承担10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保密措施第三 十 八条 公 司对 未公开 的 信息采 取 严格保密 措施。第 三 十 九 条 公 司根据 信 息 的 范围 、 密 级 严 格 控 制信 息 知情 人 员 的 范围,知 情人员 应 和公司签 署保密 协 议,明确 保密责 任 。第 四 十 条 对 于公 司未 公 开 信 息, 公 司董 事 、 监 事、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及其他因 工作关 系 接触了解 该部分 信 息的工作 人员, 负 有保密义 务。第 四 十 一 条 公 司董事 会 全 体 成员 及 其他 知 情 人 员应 采 取必 要 的 措 施,在公 司的信 息 公开披露 前,将 信 息的知情 者控制 在 最小范围 内。第 四 十 二 条 公 司内幕 信 息 知 情人 包 括知 悉 公 司 尚未 公 开的 重 大 信 息的机构 和个人 。第 四 十 三 条 公 司内幕 信 息 知 情人 对 其获 知 的 未 公开 的 重大 信 息 负 有保密义 务,不 得 擅自以任 何形式 对 外披露。第 四 十 四 条 公 司及相 关 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 对 内 刊、 网 站、 宣 传 性 资料等进 行严格 管 理,防止 在上述 资 料中泄漏 未公开 重 大信息。第 四 十 五 条 公 司聘请 的 顾 问 、中 介 机构 工 作 人 员、 关 联人 等 若 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 , 给公司造 成损失 的 ,公司保 留追究 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财务管 理 和会计 核 算的内部控制及 监 督机制第 四 十 六 条 公 司计划 财 务 部 、审 计 部应 严 格 执 行公 司 财务 管 理 和 会计核算 内部控 制 制度, 确保 财务信 息的真实、 准确, 防止财务 信息的 泄漏。第 四 十 七 条 公 司审计 部 对 公 司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核算 内 部控 制 制 度 的建立和 执行情 况 进行定期 或不定 期 的监督。第 四 十 八 条 公 司财务 信 息 披 露前 , 应执 行 公 司 财务 管 理和 会 计 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 度 。11第 四 十 九 条 公 司年度 报 告 中 的财 务 会计 报 告 应 当经 具 有证 券 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审 计。第 五 十 条 财 务会 计报 告 被 出 具非 标 准审 计 报 告 的, 公 司董 事 会 应 当针对该 审计意 见 涉及事项 作出专 项 说明。第六章 与投资 者 、中介 服 务机构、媒体等 信 息沟通制度第五 十 一条 公 司证 券投资 部 负责投 资 者关系管 理。第 五 十 二 条 投 资者、 中 介 服 务机 构 、媒 体 等 特 定对 象 到公 司 现 场参观、 座 谈沟通 前 , 实行预 约制度 , 并由公司 指派专 人 陪同、 接 待, 合 理、妥善 地安排 参 观过程, 并由专 人 回答问题 、记录 沟 通内容。第七章 信息披 露 责任的 追 究及处罚第 五 十 三 条 公 司对违 反 本 制 度的 责 任 人 实 行 责 任追 究 措施 , 责 任 追究的原 则为公 平 公开、 客观公 正 、 实事求是 、 有 错必 究、 权 利与责 任 相对应、 过错与 处 罚相对应 、情节 优 劣从轻重 。第 五 十 四 条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各 方 应 根 据 交 易 商 协 会 和 本 制 度 的 规 定, 切实 履行信 息 收集、 传 递、 编制 、 审核 、 审议 和披 露等相应 信息披 露工作职 责, 确保 公司各项 信息披 露 的真实 、 准确 、 完 整和合规 , 防 止 出现信息 披露重 大 差错。信 息披露 重 大差错的 情况主 要 包括:(一) 存 在重大 虚 假记载, 信息未 以 客观事 实 或具有 事 实基础的判 断和意见 为基础 , 未如实反 映实际 情 况;(二)存 在重大 误 导性陈述 ,信息 不 客观, 夸 大其辞 ;(三) 存 在重 大 遗 漏、 错误 , 内 容不 完整 , 文 件不齐 备 , 格式不 符 合规定要 求。第 五 十 五 条 对 于违反 本 制 度 、擅 自 公 开 信 息 的 信息 披 露责 任 人 或 其 他 获 悉 信 息 的 人 员 , 公 司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以 及 给 公 司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影响,对相 关责任 人 进行处罚 ,并依 据 法律、法 规,追 究 法律责任 。12第 五 十 六 条 由 于公司 董 事 、 监事 及 高级 管 理 人 员的 失 职, 导 致 信息披露违 规, 给 公 司或投资 者造成 重 大损失或 影响的 , 公司应给 予该责 任人相应 的批评、 警告、 直至 解除其 职务等处 分, 并且 可以根据 损失向 其提出适 当的赔 偿 要求。第 五 十 七 条 公 司各分 、 子 公 司和 参 股 公 司 发 生 需要 进 行信 息 披 露 事项而未 及时报 告 或报告内 容不准 确 的或泄漏 重大信 息 的, 造成公 司信 息披露不 及时、 疏 漏、误导 ,给公 司 或投资者 造成重 大 损失或影 响的, 公司应对 相关责 任 人给予行 政及经 济 处罚。第 五 十 八 条 公 司出现 信 息 披 露违 规 行为 被 银 行 间交 易 商协 会 公 开谴责、 批 评或处 罚 的, 公司 应及时 对 信息披露 管理制 度 及其实施 情况进 行检查, 采取相 应 的更正措 施,并 对 有关的责 任人及 时 进行纪律 处分。第八章 附则第五 十 九条 本 制度 经公司 董 事会审 议 批准后生 效实施 。第六 十 条 本 制度由 公司董 事 会负责 解 释。第 六 十 一 条 本 制度与 有 关 法 律、 法 规或 交 易 商 协会 的 自律 规 则 有 冲突时, 按有关 法 律、法规 及交易 商 协会的自 律规则 执 行。南京中北 (集团 ) 股份有限 公司二一三 年八月 九 日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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