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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都 市 兴 蓉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修 正 案本 修正 案为对 成都 市兴 蓉投资 股份有 限公 司 董事 会议事 规则(2 012 年 7 月修订 )所作的 修正, 具 体修改如 下:一、 关于 第 六条的修改原内 容 :公司发生 的下述 交 易由董事 会进行 审 议:(一) 交易 涉及的 资 产总额占 公司最 近 一期经审 计总资 产 的 10%以上, 但 法律、 法 规、 规范 性法律 文 件及公司 章程规 定 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的除外 。(二) 交 易的成 交 金额 (包 括承担 的 债务和费 用) 占 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但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及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应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除外。(三) 交 易产生 的利 润占公司 最近一 个 会计年度 经审计 净 利润的10%以上, 且 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但法律、 法规、 规范性法 律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 定 的应提交 股东大 会 审议的除 外。(四) 交 易标的 ( 如股权) 在最近 一 个会计年 度相关 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 会 计年度经 审计营 业 收入的 10%以上, 且 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但法 律、法规 、规范 性 法律文件 及公司 章 程规定的 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 议 的除外。(五) 交 易标的 ( 如股权) 在最近 一 个会计年 度相关 的 净利润占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10%以 上 ,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100 万元, 但 法律 、 法规、 规范性 法律 文件及公 司章程 规 定的应提 交股东大会 审议除 外 。修订 为 :公司发生 的下述 交 易事项由 董事会 进 行审议通 过后实 施 :(一) 交易 涉及的 资 产总额占 公司最 近 一期经审 计总资 产 的 10%以上。 该交 易涉及 的资产总 额同时 存 在账面值 和评估 值 的, 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 数据。(二) 交 易标的 ( 如股权) 在最近 一 个会计年 度相关 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 会 计年度经 审计营 业 收入的 10%以上, 且 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三) 交 易标的 ( 如股权) 在最近 一 个会计年 度相关 的 净利润占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10%以 上 ,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100 万元。(四) 交 易的成 交 金额 (包 括承担 的 债务和费 用) 占 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五) 交 易产生 的利 润占公司 最近一 个 会计年度 经审计 净 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公 司对外 投 资事项。上述事项 根据法 律 、 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及公司章 程规定 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 经 董事会审 议通过 后 , 还应当提 交股东 大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本条所称 “交易 ”包 括下列事 项:(1 )购买或 出售资 产;(2 )提供财 务资助 ;(3 )提供担 保;(4 )租入或 租出资 产;(5 )签订管 理方面 的合同( 含委托 经 营、受托 经营等 ) ;(6 )赠与或 受赠资 产;(7 )债权或 债务重 组;(8 )研究与 开发项 目的转移 ;(9 )签订许 可协议 。上述购买 、 出售 的 资产不含 购买原 材 料、 燃料 和动力 , 以及出售产品、 商 品等与 日 常经营相 关的资 产 , 但资产 置换 中 涉 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 包 含在内。公司控股 子公司 发 生上述事 项的, 公司 有权机构 审议上 述 事项时视同公司 发生的 事 项,适用 本条规 定 。二、 关 于第七条的修改原内容 : 公司的 对 外担保 均 须经董 事 会审议 , 并 经出席 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 事 签署同意 ; 根据 法 律、 法规 、 规范 性 法律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 定应提 交 股东大会 审议的 , 由 董事会审 议完毕 后 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修订 为 :公司的对 外担保 均 须经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出席董 事会的 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根 据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及本章 程 规定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 由 董事会审 议通过 后 提交股东 大会审 议 。公司控股 子公司 发 生本条所 述事项 的, 公司有权 机构审 议 上述事项时视同 公司发 生 的事项, 适用本 条 规定。三、 关 于第八条的修改原内 容 :董事会享 有如下 关 联交易的 审批 权 限:公 司 与 关 联 自 然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金 额 在 30 万 元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公 司 获 赠 现 金 和 提 供 担 保 除 外 ) ,及 公 司 与 关 联 法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 最近一 期 经审计净 资产绝 对 值 0.5%以上的 关 联 交 易 (公 司 获 赠 现 金 和 提 供 担 保 除 外 );但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发 生 的交 易 金 额 在 3000 万 元 以 上 ,且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5%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公 司 获 赠 现 金 和 提 供 担 保 除 外 ),应 提 交 股 东 大 会审议。修订 为 :董事会享 有如下 关 联交易事 项的审 批 权限:1.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 发生的交 易金额 在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 易;2.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 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 司 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 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 联方发 生 的交易金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 且占 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绝 对值 5%以上的关 联 交易(公 司获赠 现 金和提供担保除外 ) ,应 聘请具 有执行证 券、期 货 相关业务 资格的 中 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 进行评 估 或审计, 该交易 经董 事会审议 通过后 还 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 议。本条所称 “关联交易 ”包括下列事项:(1 )第六条 所称 “交易” 事项;(2 )对外投 资(含 委托理财 、委托 贷 款、对子 公司投 资 );(3 )购买原 材料、 燃料、动 力;(4 )销售产 品、商 品;(5 )提供或 者接受 劳务;(6 )委托或 者受托 销售;(7 )与关联 方共同 投资;(8 )其他通 过约定 可能造成 资源或 者 义务转移 的事项 。公司控股 子公司 发 生上述事 项的, 公司 有权机构 审议上 述 事项时视同公司 发生的 事 项,适用 本条规 定 。成都市兴 蓉投资 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201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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