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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映 科 技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内 部 问 责 制 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自律的内生约束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 深 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 制定 内部问责制度。第二条 问责对象范围包括:(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其他工作职责与问责事项相关的公司、子公司人员。第三条 问责事项指公司或问责对象发生下述情形:(一) 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二) 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 ,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 监管 谈话、 出具警示函、 责令公开说明、 责令定期报告、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暂不受 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三) 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 被证监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 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四) 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 、 公开谴 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五) 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第二章 问责机构第四条 公司设立问责委员会,负责内部问责的发起、决策和执行。第五条 问责委 员会由 九名委员 组成, 委员包 括公司董 事长、 监事会 主席、副董事长 1 名、总经理、副总经理 1 名、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两名独立董事。 该两名独立董事由全体独立董事推荐产生。问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 条 问责委员会下设问责工作组,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相关之资料 ,调查责任原因, 确定问责对象, 进行责任认定, 并研究处罚方案和整改方案, 形成 “问责调查报告” 上报问责委员会批准。 问责工作组成员 5-10 人, 在问责事项发生时,由董事长 指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稽核处、财务处、法务智权处人员组成。第七条 问责委员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召开问责委员会会议 ,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第八条 问责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或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问责委员 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九条 问责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 问责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第十 条 问责工作组成员应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问责委员会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到会接受询问。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问责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二 条 因过半数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问责委员会会议无法召开的, 董事长应将该问责事项提交董事会、 监事会表决, 董事会、 监事会表 决结果一致的, 依董事会、 监事会决议执行; 表决结果不一致的, 应提交股东大 会表决。第十三 条 就问责委员会事务,董事长不能履行主任委员职责或者不履行主任委员职责的, 由 监事会主席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主任委员职责或者不履行主任委员职责的, 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 责。第三章 问责措施第十四 条 问责措施包括行政问责与经济问责。第十五 条 行政问责方式由轻到重依次包括:(一)责令检讨;(二)通报批评;(三)警告;(四)记过;(五)留用察看;(六)调离岗位;(七)降职、降级;(八)解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六 条 经济问责方式为:扣发工资、薪酬、奖金;降薪。第十七 条 采取问责措施,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权责一致的原则。采取问责措施的轻重, 应当与问责事项性质、 情节、 危害程度及 问责对象的行为、 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第十八 条 问责对象被采取行政问责的, 在相应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不得加薪, 降低绩效考核。 行政问责相应期间为:(一)责令检讨、通报批评:无;(二)警告:6 个月;(三)记过:9 个月;(四)留用察看:12 个月;(五)调离岗位:15 个月;(六)降职、降级:18 个月;(七)解除职务:24 个月。第十九 条 发生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第 (一) 项问责事项, 应对问责对象处以 “留用查看” “调离岗位” “降职、 降级” 或 “解除职务、 解除劳动合同” 的行政问 责。 发生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第 (二) 项问责事项 , 应对问责对象处以 “记过”“留 用查看” “调离岗位”或“降职、降级”的行政问责。 发生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第 (三) 项问责事项, 应对问责对象处以 “警告” “记 过”“留用查看 ”或“调离岗位”的行政问责。 发生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第(四)项问责事项,应对问责对象处以“责令检讨” “警告”“记过” “留用查看”或“调离岗位”的行政问责。 发生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第(五)项问责事项,应对问责对象处以“责令检讨”“警告”或 “记过”的行政问责。第二十 条 在处 以“记 过”以上 (包括 “记过 ”)的行 政问责 同时, 可附带经济问责。第二十一 条 问 责事项 给公司或 子公司 造成经 济损失的 , 除对 问责对 象处以问责措施外,还应根据情况要求问责对象依法赔偿经济损失。第二十二 条 问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 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问责事项系问责对象主观故意所致的;(二)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三)拒不承认错误的;(四)干扰、阻挠问责调查和处理的;(五) 打击、 报复、 陷 害报告人、 问责工作组成员 、 问责委员会成员或 其他相关人员的;(六)被处以问责措施后两年内再有需处以问责措施行为的。第二十四 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三)主动报告问责事项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四)检举他人问责事项,情况属实的;(五)在导致问责事项发生的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六)已向上级主管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七)被胁迫实施导致问责事项发生的行为的;(八)属于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间接责任人的。第二十五 条 问 责对象 同时有两 种以上 需处以 问责措施 的行为 的,应 当分别确定其问责措施 。 应当处以 的行政问责方式不同的, 执行其中最重的行政问责; 应当给予 “解除职 务、 解除劳动合同” 以下多个相同 方式行政问责的, 执行该 行政问责, 并累计计 算相应期间。应当处以 的经济问责应累计执行。第二十六 条 问 责对象 同一行为 造成两 个以上 问责事项 的,应 当按对 应的行政问责最重的问责事项从重或加重处以行政问责。第四章 问责程序第二十七 条 董事会办公室知悉问责事项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公司、 子公司任何部门、 人员均有权利亦有义务在知悉问责事项后 二个工作日内 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问责事项,亦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问责事项。第二十八 条 董 事长应 在收到报 告后两 个工作 日内对报 告资料 进行审 查,亦可责成问责工作组进行审查及初步调查,认为属于问责事项的,应当启动问责程序; 认为不属于问责事项的, 应当通知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不同意董事长意见的, 有权召集问责委员会会议,审议是否启动问责程序。第二十九 条 启 动问责 程序的, 董事长 应责成 问责工作 组开展 工作, 并有权指派一名问责委员会委员领导问责工作组工作。 问责工作组有权调取、 查阅相关资料, 询问相关人员。 相关部门、 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问责工作组工作。 被调查人员应当配合调查, 提供真实情况, 不得以任何方 式阻碍、干涉调查。 问责工作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问责调查报告” , “问责调查 报告” 内容 包括:1、问责事项情况说明;2、责任原因;3、确定问责对象;4、责任认定;5、处罚方案 ;6、整改方案;7、附件:相关资料、询问笔录等。第三十 条 董事 长应在 问责工作 组提交 “问责 调查报告 ”后 二 个工作 日 内通知召开问责委员会会议。 问责委员会会议应审议 “问责调查报告” , 可 询问问责工作组 、 被调查人员及相 关人员。问责委员会会议有权要求问责工作组进行补充调查及报告 。问责委员会应在首次会议召开后十个工作日内 做出问责决议。第三十一 条 问责对象的确定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是指指挥、 决策、 组织、 实施或 指使、 教唆、 帮助他人 指挥、 决策、 组织、实施导致问责事项发生的行为的人员。 间接责任人, 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未能有效制约或防 范导致问责事项发生的行为的发生, 对导致问责事项发生的 行为的发生起间接作用的有关人员,包括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经 营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对 导 致 问 责 事 项 发 生 给 的 行 为 或 直 接 责 任 人 负 有 管 理 责 任 的直属主管及部门一级主管。其他间接责任人是指对导致问责事项发生的行为 负有流程制约、 审计监督等间接 管理责任的人员 。第三十二 条 对 于问责 对象的责 任,应 当 按照 权责对等 、逐级 追究的 原则,根据问责事项性质、 情节及危害程度, 根据问责对象的主观意识及客观行为, 在查清 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认定。第三十三 条 参与问责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被调查人员的;(二) 与被调查人员是亲属关系的;(三)与被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与被调查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第三十四 条 在 问责调 查、处理 过程中 要充分 保证被调 查人的 申辩权 ,被调查 人有权向董事长、 问责委员会提交书面的申辩报告, 亦有权要求在问责委员会会议 上进行申辩。第三十五 条 问 责委员 会 做出问 责决议 后,应 在两个工 作日内 通知问 责对象,问责对象有异议, 可 在收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委员会申请复核, 问责委员 会应 召开会议审议并以书面意见形式予以回复。第三十六 条 问责委员会作出问责决议,涉及对董事、监事处以问责措施的,应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涉及对职工代表监事处以解 除职务的 问责措施, 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涉及对高级管理人员处以问责措 施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涉及对公司其他人员处以问责措施的, 总经理应 按问责委员会问责决议执行; 涉及对子公司人员处以问责措施的, 子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应按问责委员会问责决议执行。第三十七 条 问责委员会的问责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监督问责委员会履行职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第三十八 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局监管措施及交易所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文书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 建监管局书面报告内部问责的决策情况及结果。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 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四十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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