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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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内部审计制度(一)总则1.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增强公司自我约束,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防范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2.公司的内部审计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公司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程序与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地使用了资源,是否正在实现公司的目标。3.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对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4.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1.集团公司设立审计部,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2.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成员单位设立审计处/室或专职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进行审计监督。业务上受集团公司审计部的领导。3.在审计力量不足时,审计机构有权抽调其他部门人员。4.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审计负责人的任免须征得上级审计机构的同意。审计机构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5.公司审计部门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专职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审计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审计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6.集团公司及属下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审计员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前征求集团公司审计部的意见。7.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三)审计职责1.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在审计部,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规、制度等;(2)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实施计划;(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报告审计结果;(4)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建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5)负责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6)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7)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有限公司的审计工作;(8)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等。2.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1)年度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3)生产、经营、开发的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4)建设项目概预算和决算情况;(5)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6)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7)内部控制制度;(8)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等。(四)审计权限1.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被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1)会计账簿、凭证、报表;(2)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3)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4)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5)超过总债权 5%以上的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7)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8)其他相关的资料。必要时可自审计区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被审单位不得拒绝。被审单位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审计机构有权对有关当事人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拒不改正的,报请集团公司予以行政处分。2.内部审计机构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1)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2)盘点被审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3)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4)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单位利益的活动。审计组组长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5)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6)对被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7)责令被审单位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国家、公司资产;(8)可以随时调阅同级或下级部门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五)审计工作程序1.例行审计程序 (1)审计工作计划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实施,同时抄报上级审计单位。(2)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提前十五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传真送达审计通知书副本) 。受董事会或我方董事委托对合资项目进行审计时,须提前十五日向被审单位发出委托审计通知书。(3)审计方案根据被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4)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5)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6)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主审的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送本单位领导批准,下达被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各单位重大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抄报集团公司审计部。被审单位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主审部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主审部门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裁决处理。(7)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8)审计档案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2.离任审计程序(1)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终结,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 ,审计部门据此列入当年工作计划;(2)被审计单位在接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按规定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包括:经集团批准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责任书;离任人的任职报告;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资料;任期内各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报告和有关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任期内重大经营管理计划、决策;各种财产盘点表等;(3)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对被审计入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和审计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内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4)审计报告应请被审计入核对审计事实,并签署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5)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报送集团总经理,并至少送人事部门、被审计入和所在单位;(6)被审计入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十五日内,向集团总经理提出申诉,由集团领导决定是否请上一级审计部门复审或驳回申诉;(7)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由审计部门作为审计档案归档; (8)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需充分占有资料和深入调查研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各内审机构也要在自身工作中注意整理和积累有关资料。3.除以上各项规定的审计事项以外,财审部有权对审计范围内单位财务收支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有权对集团的基建及维修项目预、决算和施工过程进行审计监督等。(六)审计纪律1.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审计人员则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并应及时报告领导。3.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向外披露。4.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单位和个人,由集团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1)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2)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5.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被审单位造成损失的;(4)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七)附则1.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独立设置的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2.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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