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盛润A: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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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富 奥 汽 车 零 部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内 部 审 计 制 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 范富奥 汽车 零部 件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 明确内部审计责任, 保证内部审计质量, 促进公司经济运行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须遵循的基本规定, 适用于公司 (包括各内部职能部门、 分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 (包括全资子公司) 和参股子公司 的内部审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通过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 查、评价和提出建议,促进改善企业运行的效率效果、实现企业发展目标。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及本制度的规定 ,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增强公司 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宗旨是: 通过开展独立、 客观的鉴证与咨询活动, 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 评价和改进公司风险管理、 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 其 目的在于为公司增加价值和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第六条 审计部是公司组织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独立于其它部门发挥作用。审计部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对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1第七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第八条 审计部人员的设置应根据公司的性质、 规模、 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 配备不得少于三名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专职人员。 审计部负责人的任 免需经过审计委员会的同意。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从业能力:(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二)掌 握 会 计 、 审 计 、 经 营 管 理 及 其 他 相 关 专 业 基 本 知 识 , 具 有 一 定 的工作经验,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三)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四)具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协 调 、 调 查 研 究 、 综 合 分 析 、 专 业 判 断 、 计 算 机 操作及文字表达能力。第三章 职责及 权 限第十条 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管理和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按照授权 和程序, 对公司各内部职能部门、 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 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完整性进行审查和 评价, 独立发挥审计的监督和评价职能。 审计部通过实施一系列审查和评价活动, 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供分析、 评价、 建议、 忠告和资料, 帮助组织 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为实现组织的目标服务。第十一 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一)按 照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 司 董 事 会 的 要 求 , 制 定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工 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对 公 司 各 内 部 职 能 部 门 、 分 公 司 、 控 股 子 公 司 及 参 股 子 公 司 的 内 部2控制制度的适当性、 合法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组织、 实施、 指导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评价工作, 编制公司内控评价报告; 配合中介机构 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审计;(三)对 公 司 各 内 部 职 能 部 门 、 分 公 司 、 控 股 子 公 司 及 参 股 子 公 司 的 财 务收支、 资产安全和质量、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 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 业绩 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四)协 助 建 立 健 全 反 舞 弊 机 制 , 并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合 理 关 注 和 检 查 可 能 存在的舞弊行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组织范围内涉及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调查;(五)对 公 司 内 部 职 能 部 门 及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 外 派 控 股 子 公 司 及 参 股 子 公司负责人进行 离任、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六)负责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研究和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七)配合政府、上级主管单位或外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工作;(八)至 少 每 年 向 董 事 会 、 审 计 委 员 会 报 告 一 次 ,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九)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和 公 司 相 关 权 力 机 构 、 负 责 人 要 求 办 理 的 其 他 审 计事项。第十二 条 审计部的主要工作权限:(一) 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二) 参加公司有关经营、生产、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会议;(三) 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3(四) 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工作会议;(五) 有 权 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根 据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需 要 按 时 报 送 生 产 、 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六) 审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簿报表、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 现场勘察、 盘点资金和财产,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以及 电子数据和资料等 ;(七) 访谈、询问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人员;(八) 审计部可根据审计需要自行聘请外部专家。 聘请外部专家是为了获取充分、 可靠的审计证据, 补充内部审计力量的不足, 保证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九) 临时制止并上报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 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经请示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后, 暂时封存可能转移、 隐匿、 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 有关的资料;(十) 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 , 提出改进经营管理 、 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按照公司主管领导批复的审计结论,督促、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十一) 提出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单位和人员, 视情节轻重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提 出 追 究 责 任 的 建 议 ; 提 出 对 严 格 遵 守 财 经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的建议;(十二) 对阻挠、 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报复陷害 内部审计人员等行为, 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及公司管理层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三) 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第四章 工作程序4第十三 条 审计部原则上采用就地审计方式进行审计, 必要时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或其他审计方式。第十四 条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 计 部 按 照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部 署 , 结 合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方 针 目 标 和 实 际情况,于 每年 3 月底 前拟订审 计部年 度工作 计划,报 审计委 员会批 准后实施。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需调整, 需书面报告说明调整原因, 计划调整按原审批 流程办理。第十五 条 审计准备审 计 部 确 定 审 计 项 目 小 组 成 员 , 开 展 审 前 调 查 , 制 定 项 目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并在审计 实施 3 个工 作日前将 审计通 知书送 达被审计 单位; 对于突 发重大特别 事件, 无需事前发送审计通知书, 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 协助审计部 工作, 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并对提供资料的及时性、 真 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六 条 实施审计审 计 人 员 应 深 入 了 解 、 仔 细 检 查 与 审 计 事 项 相 关 的 经 济 活 动 及 有 关 资 料 ,按照审计 程序、 运用询 问(访谈 ) 、抽 样、检 查、审 阅 、函证 、观察 、监盘、分 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取得充分、 相关、 可靠的审计证据,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经 复核后完成工作小结。第十七 条 编制审计报告审 计 人 员 根 据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和 审 计 工 作 小 结 编 制 审 计 报 告 征 求 意 见 稿 , 征求被审计 单位的 意见。 被审计单 位须于 收到审 计报告之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提出 书面意见, 逾期不提供视为无异议。 如确属审计情况与事实有较大出入, 应予以 修改或重审; 如纯属双方看法不一致, 可以各自保留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 单位意见一并上报审计委员会。5第十八 条 提交审计报告审 计 报 告 由 审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 审 计 部 部 长 签 署 意 见 , 报 经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批准后 , 向被审单位下发审计报告, 要求被审计单位制订整改措施、 落实审计建议, 整改方案报送审计部。第十九 条 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一)对 被 审 计 单 位 或 部 门 违 反 国 家 、 公 司 规 定 的 行 为 , 审 计 部 应 当 根 据审计结果, 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作出审计处理、 处 罚建议和意见;(二)审 计 部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商 定 审 计 结 果 落 实 事 项 , 应 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对整改意见出具书面回复,落实整改时间和相关方案;(三)被 审 计 单 位 及 有 关 落 实 审 计 结 果 的 责 任 人 、 督 办 单 位 按 应 落 实 审 计结果事项逐项落实, 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 , 并按有关规定, 相应报告审计委员会及公司管理层;(四)审 计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跟 踪 检 查 落 实 审 计 结 果 情 况 , 必 要 时 可 安 排 进行后续审计。第二十 条 后续审计审计部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 检查采纳审计建议、落实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第二十 一条 资料归档审 计 实 施 中 ,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将 获 取 审 计 证 据 的 名 称 、 来 源 、 内 容 、 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经过复核。 审计项目结束后, 审计部及时整理审计资料, 保证审计资料的保密性。 年末将整理后审计资料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6第二十 二条 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质量控制第二十 三条 树立 “质量第一 ”的观念, 将审计质量贯穿审计工作全过程。 严格检查计划、 实施、 报告和后续审计等各阶段工作, 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降低审 计工作风险。第二十 四条 为确保审计质量,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必须做到:(一)取证材料全面、完整,证明材料应有证明人的签名、盖章;(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确保样本抽取量,以获取充分的证据;(三)提出问题和建议必须有制度、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四)审计报告实行逐级审核负责制;(五)建立并保存完整的审计档案。第六章 内部审计管理第二十 五条 内部审计管理的不相容职务一般包括:(一) 审计计划的编制与审批;(二) 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三) 审计报告的编制与审批。第二十 六条 内部审 计人员 应严 格遵 守内 部审 计 人 员 职业 道德规 范 , 依法办理审计事项, 忠于职 守, 坚持原则, 客观公 正, 实事求是, 廉洁奉 公, 保守秘 密。第二十 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 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7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 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公司 的支持及法律的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 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二十 九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 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 做出显著成绩、 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给予肯定、 表彰或奖励; 对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 职守、泄漏公司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 条 本制度所 称“ 以上” 、 “以下” 、 “以 内”均 含本 数, “超 过” 、 “少于” 、 “低于”不含本数。第三十 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 程 的规定执行, 并立 即修订, 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 二条 本制度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第三十 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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