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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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 【2005】 120 号) 有关要求, 作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晨鸣纸业 2009 年度当期及累计对外 担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银行借款担保情况如下:二、经核查,除上述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在 2009 年当期及累计对外担保金额额为 0 元(不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 【2005】 120 号) 和 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规定向外部审计机构如实 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 担保决策程序合法, 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刁云涛 王志华 周承娟 刘英杰 王玉玫二 O 一 O 年四月十二日子公司名称 担保余额(人民币万元)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70,000.00吉林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170.71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 68,235.73黄冈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5,000.00合计 147,4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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