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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韶 能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经 2014 年 4 月 28 日 召 开的 公 司七 届董 事 会第二 十 八次 会 议通过 实 施 )第 一 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的 信 息 沟 通 ,维 护 公 司市 场 形 象 ,提 高 公 司 运 行 透 明 度 , 根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 股 票上 市 规则 、上市 公 司与投 资 者 关系工作 指 引 及其他 适 用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以 及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况, 制 定本 制 度。第 二 条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是 指 公 司 通 过 充 分 的 信 息 披 露 ,加 强 与投 资 者和潜 在 投 资 者 之 间 的 沟 通 ,增 进 投 资 者 对 公司的 了 解和 认 同 ,实 现 公 司 价 值 和股 东 利益 最 大化的 战 略 管理行 为 。第三条 投 资 者关系 管 理的 目 的(一 ) 促 进 公 司与投 资 者之 间 的良性 关 系 ,增 进 投 资 者 对 公司的 进 一步 了 解和熟 悉 ;(二 ) 建立 稳 定和 优 质 的投 资 者基 础 ,获 得 长 期的市 场 支持;(三 )(四 )(五 )形成 服 务 、尊 重 投 资 者 的企 业 文 化;实现 公 司价 值 和 股 东 利 益最大 化 ; 提高 公 司信息 披 露透 明 度,改 善 公司 治 理。1第 四 条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工 作 的 对 象 :公 司 股 东 (包 括 现时 的股 东 和潜 在 的股 东 )、基 金 等 投 资 机 构 、证 券 分析 师 、财 经 媒体 及 其他 相 关的境 内 外人 员 或机构 。如无 特 别说 明 ,本 制度所 称 的投 资 者 为 上 述 人 员 或 机构的 总 称。第五条 投 资 者 关 系管理 工 作内容 (一 )公 司 的 发 展 战 略 ,包 括 公司 的 发 展方 向 、发 展 规 划、竞 争 战 略 和 经 营 方 针 等; (二 )法 定 信 息 披 露 及 其 说 明 ,包 括定 期 报 告 和 临 时 公 告等;(三 )公 司 依 法 可 以 披 露 的 经 营 管 理 信 息 ,包 括 生 产 经 营 状况、 财 务 状 况 、新 产 品 或新 技 术 的研 究 开 发 、经营业 绩 、 股利分 配 等;(四 )公 司 依 法 可 以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项 ,包 括 公 司 的 重 大 投 资 及其 变 化、 资 产 重 组 、收 购 兼 并、 对 外 合作 、对 外担 保 、 重大合 同 、关 联 交易 、重 大 诉 讼 或仲裁 、管理 层 变动 以 及 大 股 东变 化 等信 息 ;(五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 (六 )公司的 其 他相关 信 息。第六条 投 资 者 关 系管理 的 基本 原 则 (一 )充 分披 露 信 息原 则 ,即除 强 制的信 息 披露 以 外 ,公司 还应 主 动 披 露 投 资 者 关 心的 其 他相关 信 息; (二 )合 规 披 露信 息 原 则 ,即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证 券监 管部 门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对 上 市公司 信 息披 露 的 规 定 ,保 证 信息 披 露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2(三 )投 资 者 机 会 均 等 原 则 ,即 公 平 对 待 所 有 股 东 及 潜 在投 资 者 ,避免 进 行 选择 性 信息 披 露; (四 )诚 实 守 信 原 则 ,即 做到 客 观 、真 实 和 准 确 ,避 免 过度宣 传 和 误导 ; (五 )高 效 低 耗 原 则 ,既 要 保 证 信 息 的 时 效 性 ,又 要 提 高沟通效 率 ,控 制 沟通成 本 ; (六 )保 密 性 原 则 ,即 与 投 资 者 进 行信 息 沟 通 不 得 影 响 公司生 产 经 营 ,不 得泄露 商 业 机 密 和非公 开 披露 的 信息; (七 )互动 沟 通 原 则 ,即 主 动 听 取 投 资 者 的 意 见 、建 议 ,实现 与 投 资 者 之 间 的双 向 沟通 ,形成良 性 互 动 。第 二章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的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能第 七 条 董 事 长 是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人 ,主 持 参加 重 大投 资 者 关系 活 动 ,包 括 股 东 大 会 、业 绩 发 布会 、新 闻发 布 会 、路 演 推 介 、重要境 内 外 资 本 市 场 会 议 和 重要的 财 经 媒 体 采 访 等 。董事 长 不能出 席 的情 况 下 ,除 法 律 法 规或 公司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外 ,由 总 经 理或 董 事会秘 书 主 持参加重 大投 资 者关系 活 动 。董 事 长 出 席 并主 持 年度股 东 大 会, 负责 或授 权 代表在 年 度股 东 大会上 回 答投 资 者的提 问 。 第 八 条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的 全 面 统筹、 协 调 与安 排 ,主要 职 责 包 括 :(一 )(二 )(三 )负责 组 织 、拟 定 、实 施 公司投 资 者关 系 计 划;协调 和 组织 公 司 信息 披 露事 项 ; 全面 统 筹、安 排 并参 加 公司重 大 投 资 者 关系活 动 ;3(四 )(五 )(六 )制定 公 司投 资 者 关系 管 理的 评 价 及考 核 体系;为 公 司 重大决 策 提供 参 谋 咨 询 ; 向 公 司 高 级 管 理人 员 介 绍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进 展 情况及 资 本 市 场 动 态 ;(七 ) 根 据 需 要 安 排 对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投 资 者 关 系 管理人 员 进 行 培 训 等;(八 ) 其他 应 由董事 会 秘 书 负 责 的事 项 。 公司董事 长 及其他 董 事会 成 员 、总 经 理 及 公 司指定 的 其他高 级 管 理人 员 、证 券 事 务 部 等 在接待 投 资 者 、证 券分 析 师 或接受 媒 体 访 问 前 ,从 信息 披 露 的角度 应 当征 询 董事会 秘 书 的意 见 。第 九 条 董 事 会 秘 书 和 证 券 事 务 部 共 同 负 责 公 司 投 资 者 关系管 理 工 作 ,证 券事 务 部作 为 负责 投 资 者关 系 管理的 办 事 机构 ,是 公司 投 资 者关 系 管理 的 职 能部 门 ,负 责 组织 投 资 者 活 动 、接 待投 资 者等具 体 事 务 。证 券 事 务 部 在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领 导 下 开 展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工作 ,与投 资 者保持 良 好的 日 常沟通 与 交流 ;具体落 实 公 司各 项 投 资 者 关 系活 动 ;及 时 总 结 并 汇 报 资 本 市 场动态 及 投 资 者 对 行 业 与 公 司的意 见 及建 议 。第十条 在日常 投 资 者 关 系管理 工 作 中 ,证 券事 务 部的主 要工作 内 容:(一 )汇 集 公 司 财 务 、业 务 、法 律 等 相 关 信 息 ,组 织 、协 助定期 报 告和 临 时报 告 等 的 编 制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股 票上市 规 则 的 要 求 和公 司 信息 披 露 、投 资 者4关系管 理 的相 关 规 定, 及 时统 一 披露;(二 )拟 定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的 有 关 制 度 ,报 董 事 会 批 准 实施;(三 )组 织 公 司 职 能 部 门 ,通 过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传 真 、 接待来 访 等形 式 回答投 资 者的 咨 询 ,并 调查 研 究 公司与 投 资 者关系 状 况;(四 )必 要 时 ,组 织 证 券 分 析 师 和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分 析 会 、 网 络 会 议 、业 绩 路演 、投 资 者 见 面会等 活 动 ,与 投 资 者 进 行 沟通;(五 )在 公 司 网 站 设 立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专 栏 ,同 步 披 露 公 司公告 、定期 报 告等公 开 信息 ,方便投 资 者 查 询 ;(六 )设 立 投 资 者 关 系 热 线 ,由 专 人 值 守 ,以 便 投 资 者 咨询 ;(七 )与机构 投 资 者 、证 券分 析 师 及中 小 投 资 者 保持 联 系 , 提高市 场 对 公 司 的关注 度 ;(八 )加 强 与 媒 体 的 合 作 ,跟 踪 并 引 导 媒 体 的 报 道 ,安 排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他主 要 人 员 的 采 访 、报 道;(九 )与 监 管 部 门 、行 业 协 会 、交易所 等 保持 良 好的合 作 、 交流和 沟 通, 安 排公司 代 表出 席 有关会 议 ,维 护 公司形 象 , 形成良 好 的沟 通 关系;(十 )与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合 作 处 理 有 关 投 资 者 及 其 他 证 券 事 务 的 诉 讼 ;(十 一 )建 立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档 案 ,定 期 对 公 司 投 资 者 变 化情况 进 行 汇 总 ,对 投 资 者 持 股 出 现 的 异 常情 况 及 时 上 报 公5司董事 会 ,并 按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股票上 市 规则 的 有关 规 定 履行信息 披 露 义 务 ;(十 二 )定 期 汇 总 投 资 者 咨 询 情 况 ,对 投 资 者 关 注 的 共 同 性 问题 及 时 上 报 公司董 事 会 ,以 便公司 进 行分 析 和研究 ,进 一步加 强 公司 管 理 ,实 现 公司 价 值 的最 大 化 ,最 大程度 地 保 护 投 资 者 利益。第 十 一 条 公 司 其 他 各 部 门 应 为 证 券 事 务 部 提 供 数 据 信 息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定期 提 供信 息 披露和 对 外 报 送 文件的 相 关 财务 信 息 。公 司 其他各 部 门应 根 据 证 券 事 务 部 的 工作需 要 提 供必要 的 支持 ,包括搜 集 与整 理 相关 业 务 信息。第 十 二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分 公 司 、纳 入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范 围 的子 公 司 ,有 义务协 助 证 券 事 务 部 实 施 投 资 者 关系管 理 工 作,并 根 据 证 券 事 务 部 的 工作 需 要提供 必 要的 支 持。第 十 三 条 为 证 券 事 务 部 提 供 资 料 的 各 部 门 或 子 (分 )公 司 ,应对 所 提 供 资 料的 内 容 负 责 ,应 保 证 其 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第 三章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的方 式 和 工 作 程 序第十四条 公司与 投 资 者 沟 通的方 式 包括 (但 不限于 )(一)公告 ,包括定 期 报 告 和 临时 公 告 ;(二)股 东 大 会;(三)公司 网 站;(四) 电话 咨 询 ;(五) 电 子 信 箱;6(六) 邮 寄 资 料;(七)公司 实 地考察 、现场 参 观 ;(八)广告 或 其他宣 传 资 料;(九)路演 、分析 师 会 议 、业 绩说 明 会 等;(十) 访问 投 资 者;(十一)媒 体 采 访 和 报 道;(十二) 现 场 参 观 。第十五条 接待投 资 者的 程 序(一 )对 于 以 电 话 、信 函 、传 真 、网 站 等 形 式 提 出 问 题 的投 资 者 ,证 券 事 务 部 应 首先 确 定其来 访 意 图 。(二 )对 于 咨 询 公 司 投 资 信 息 的 投 资 者 ,如 果 该 等 问 题 所涉及 的 信息 为 公开披 露 信息 ,应 及 时 予 以准 确 、完整 的 回 答 ;如 果 该 等 问 题 所涉 及 的信 息 为 非公 开 披露 信 息 ,应 委 婉 谢绝并 告 之理 由 。(三 )对 于探 询 公 司 敏感 信 息的投 资 者 ,如 果公司 有 统 一答复 的 ,应 按 照 统 一 答 复及 时 回答 ;如 果公 司 没有 统 一 答 复的 ,应 委婉 谢 绝 并告 之 理由 ,对 于投 资 者非 常 关心的 重 大 问题应 及 时 向 董 事会秘 书 报 告。(四 )对 于 实 地拜 访 的投 资 者 ,按照 如 下 程 序接待 :来 访信 息 了 解 确 认 来 访 意 图 和 人 员 安 排 接 待 方 式 和 接 待 人 员 接待 准 备 和 接待登 记 接待 、洽 谈 、回 复等 备 案 。对 于 重要的 接 待, 应 作接待 记 录 、录 音或 录 像 。第 十 六 条 投 资 者 接 待 工 作 由 证 券 事 务 部 统 一 协 调 ,公 司有关 部 门 、单 位 应为 接 待投 资 者提供 必 要的 工 作条件。7第 十 七 条 按 照 对 等 和 重 要 性 原 则 安 排 公 司 领 导 会 见 投资 者 。到 现场 考 察 ,需 报 请 主 管 领导 批 准 ,并 确 定考察 计 划 和陪同 人 员 ,被 考察 单 位 应积 极 配合。第 十 八 条 对 投 资 者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严 格 执 行 信 息 披 露 管理制 度 , 保 证 公司 对 外信 息 披露的 一 致性 和 统 一性。第 十 九 条 在 接 待 投 资 者 、证 券 分 析 师 时 ,若 对 于 问 题 的回答 内 容 ,个 别 的或 综 合的 等 同于提 供 未曾 发 布的股 价 敏 感信息 ,任何 人 均必 须 拒 绝 回 答 。证 券 分 析 师 要 求提供 可 能 涉及公 司 未曾 发 布的股 价 敏感 信 息,也 必 须 拒 绝 回答。第 二 十 条 证 券 分 析 师 或 媒 体 记 者 误 解 了 公 司 提 供 的 任 何信息 以 致在 其 分析 报 告 或 报 道 中出 现 重 大 错 误 的 ,应 要求 该证 券 分 析 师 或 媒体 记 者 立即 更 正,并 适 当 发 布 澄清公 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 应 评论 证 券分析 师 的分 析 报 告或 预 测 。对 于 证 券 分 析 师 定 期 或不 定 期送达 公 司的 分 析 报 告 并 要 求 给 予 意 见 ,公 司必 须 拒 绝 。对 报 告中 载 有的 不 正确 资 料 , 而 该 等 资 料已 为 公众所 知 悉或 不 属于股 价 敏感 资 料 ,公 司 应 通知 证 券 分析 师 ;若 公 司 认 为 该 等 资 料 所 包含 的 错误 信 息 会 涉及尚 未 公布 的 股价敏 感 资 料 ,应 当考 虑 公开 披 露有关 资 料 并同 时 纠 正 报 告 。第 四章 工 作 人 员 行 为 准 则第 二 十 二 条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要 热 情 、耐 心 、平等 对 待 每一 位 投 资 者 ,并 努 力 钻 研 业务 ,提 高 素 质 和 技 能:(一 )了 解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管 理 、财 务 、人 事 状 况 以 及8公司所 处 行 业 的 基本情 况 ,准 确 把握与 投 资 者 交 流 时 的 信 息披露尺 度 。(二) 熟悉公司治 理 、财 务 等相关 法 律 、法 规 和信 息 披 露的相 关 法 规 ;(三) 具有 较 好的 与 投 资 者 沟通的 技 能 ,有 较强 的 协 调 能力;(四) 诚实 守信 ,有 良好 的 职业 操 守 ,不 利 用工作 便 利 为自己 或 他人 谋 求私 利 ,不 泄 漏 公司商 业 秘密 和 尚未公 开 的 有可能 影 响公 司 股价的 信 息。第 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四 条本制度 公 司由 董 事会 负 责 解 释 。本 制 度自公 司 董事 会 审议 通 过 之日 起 实施。第二十 五 条 本 制 度 实 施 后 ,2003 年 7 月 31 日 颁 布 的 广东 韶能 集 团 股 份 有限公 司 投 资 者 关系管 理 制度 同 时废 止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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