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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林 金 浦 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度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治理结构, 规范公 司投资 者关系工 作,加 强公司 与投资者 和潜在 投资者 (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 间的沟 通,加深 投资者 对公司 的了解和 认同, 促进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 稳定的良好关系, 提升公司的诚信度、 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41 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 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 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和重要工作。第 二章 投 资 者 关 系管 理 的 宗 旨和 基 本 原 则第 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 公正、 公开原则,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在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 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 真实、 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第 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1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 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二)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 公司可遵循公平原则面向 公 司 的 所 有 投 资 者 进 行 自 愿 性 信 息 披 露 , 主 动 披 露 投 资 者 关 心 的 其 他 相 关 信息;(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 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 真实和准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五) 高效低耗原则。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 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 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 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 七条 公 司 开 展 投 资 者 关 系 活 动 时 应 特 别 注 意 尚 未 公 布 信 息 及 内 部 信 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应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2第 三章 投 资 者 关 系管 理 的 组 织及 职 责第 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 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 并负责监督、 核 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直接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 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第 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各子公司、 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 财务、 诉讼等信息, 公司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第 十 一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一) 分析研究。 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 学习、 研究公司发展战略; 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 股价行情和 资本市 场动态 ,收集与 本行业 相关的 信息 ;持 续关注 投资者 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3(二) 沟通与联络。 按 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 定期或不定期适当邀请投资者、 新闻媒体、 证券及机构研究员、分析师参加,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 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广泛收集 公 司 投 资 者 的 相 关 信 息 , 将 投 资 者 对 公 司 的 评 价 和 期 望 及 时 传 递 到 公 司 管 理层;(三) 公共关系。 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 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在公司重大诉讼、 重大经营亏损、 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变动、 盈利大幅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 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 的处理 方案 ,积极维护 公司的 公共形 象;持续 关注新 闻媒体 及互 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四) 接待投资者。 以不同形式接待来访的中小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五) 网络信息平台交流 。 及时答复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 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 四章 投 资 者 关 系管 理 的 对 象、 内 容 和 方式第 十 二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一)投资者;(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三)各级监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第 十 三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4(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 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 管理、 财务 、 运营及企业文化等相关信息;(四)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 十 四 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二)股东大会;(三)公司网站;(四)业绩报告会或说明会;(五)电话咨询;(六)网络互动平台;(七)媒体采访和报道;(八)现场参观;(九)路演或推荐会。第 十 五 条 公司应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的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信息, 披露信息的审批或审核程序必须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第 十 六 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第 十 七 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5网址或咨询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 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应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 可将新闻发布、 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 法定信息披露资料、 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 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 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第 十 八 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第 十 九 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 深入和广泛沟通。 公司将设立公开电子信箱, 并在网上开设论坛, 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 公司也将通过信箱和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第 五章 投 资 者 关 系活动第 一节 股 东 大会第 二 十 条 公司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认真做 好股东 大会的安 排组织 工作 ,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并可视情况适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第 二节 公 司 网站第 二 十 一条 公司应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 不应公布公司未进行披露的信息,以保证全体投资者平等获得信息的权利。第 二 十 二条 公 司 应 避 免 在 公 司 网 站 上 刊 登 传 媒 对 公 司 的 有 关 报 告 以 及 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 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第 二 十 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 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6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第 二 十 四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第 三节 分 析 师 会 议、 业 绩 说 明会 和 路演第 二 十 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 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第 二 十 六条 分析师会议、 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可采取现场或网上直播的方式。第 二 十 七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 投资者互动平台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 者的有 关问题 ,并通过 网络、 电话予 以答复。 公司在 业绩说 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 提问涉 及 公 司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或 者 可 以 推 理 出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的 ,公 司 应 当 拒 绝 回答。第 二 十 八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按第九条规定的形式对外披露。第 四节 现 场 调研第 二 十 九条 公司可视情况需要安排中小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等到公司进行现场调研。第 三 十 条 公司应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 情 况 , 同 时 应 注 意 避 免 在 参 观 过 程 中 使 参 观 者 有 机 会 得 到 未 公 开 的 重 要 信息。第 三 十 一条 公 司 有 必 要 在 事 前 对 相 关 的 接 待 人 员 给 予 有 关 投 资 者 关 系 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 五节 电 话 咨询第 三 十 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开披露,以便投资者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7第 三 十 三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 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第 六节 网 络 互 动 平台第 三 十 四条 公 司 应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投 资 者 关 系 互 动 平 台 (以 下 简 称“互动平 台”) 与投资 者交流, 指派专 人负责 查看互动 平台上 接收到 的投资者提问,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第 三 十 五条 公 司 应 充 分 关 注 其 他 网 络 平 台 收 集 的 信 息 以 及 其 他 媒 体 关 于公司的报 道,充 分重视 并依法履 行有关 公司的 媒体报道 信息引 发或者 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第 六章 特 定 对 象 的投 资 者 关 系管理第 三 十 六条 公 司 及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同 时 向 所 有 投 资 者 公 开 披 露重大信息 ,确保 所有投 资者可以 平等获 取同一 信息,不 得私下 提前向 特定对象单独披露、 透露或 泄露。 公司 (包 括其董 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 员及其 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接受特 定对象 的调研、 沟通、 采访等 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 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第 三 十 七条 本 章 所 称 特 定 对 象 是 指 比 一 般 中 小 投 资 者 更 容 易 接 触 到 信 息披露主体 ,更具 信息优 势,且有 可能利 用有关 信息进行 证券交 易或传 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3、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8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第 三 十 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核 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 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 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 三 十 九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 如有 必要, 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现场录音 (如 有) 、 演示文稿 (如有 ) 、 向对方提供的文档 (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以备日后查询。第 四 十 条 公司在与 特定对 象交 流沟通后 ,应当 要求 特 定对象将 基于交 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主板上市 公司规 范运作 指引的 规定 ,对上述 文件进行核查。第 七章 附 则第 四 十 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第 四 十 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四 十 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 四 十 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并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五月六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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