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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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 物机 电股 份有 限公 司 薪酬 与考 核委 员会实 施细 则四 川 浩 物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实 施 细 则( 2014 年 3 月 7 日修订)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建 立 健 全 四 川 浩 物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司” )董 事(作 为考核 和薪酬管 理对象 时,仅 指非独立 董事, 以下同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 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 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第 三条 作为考核和薪酬管理对象所称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外, 在 公 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 二章 人 员 组成第 四条第 五条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 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设主任委员 (召集人) 1 名, 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 (召集人) 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 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职届满前, 除非出现 公司法 、 公司章程 或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 八 条 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下设非经常性工作组, 组长由总经理担任, 工作四川浩 物机 电股 份有 限公 司 薪酬 与考 核委 员会实 施细 则小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第 三章 职 责 权限第 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股权激励 方案;(二) 薪酬计划或股权激励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 、 程序及主 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 审查公司董事 (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和股权激励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第 十条第 十 一 条董事会有权否 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 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第 四章 决 策 程序第 十 二 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 的工作组 负 责做好薪 酬 与考核委 员 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 ) 提 供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业 务 创 新 能 力 和 创 利 能 力 的 经 营 绩 效 情 况;(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 十 三 条 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四川浩 物机 电股 份有 限公 司 薪酬 与考 核委 员会实 施细 则(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第 五章 议 事 规则第 十 四 条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 并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 由主任委员 (召集人) 主持, 主任委员 (召集 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 十 五 条 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 十 六 条 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 十 七 条 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 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 十 八 条 如有必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 十 九 条回避。第 二 十 条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 事人应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 二 十 一条 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 二 十 二条报公司董事会。 第 二 十 三条有关信息。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 形式出席会议 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四川浩 物机 电股 份有 限公 司 薪酬 与考 核委 员会实 施细 则第 六章 附 则第 二 十 四条第 二 十 五条本实施细 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 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 ,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 定执行, 本 实施细则应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 二 十 六条 本实施细 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四 川 浩 物 机电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会二 一四 年 三 月 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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