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汽轮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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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证券 代 码: 200771 证 券 简称:杭汽轮 B 公告编号 : 2013-50杭 州 汽 轮 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考 核 办 法( 2013-2015 年度)本 公 司 及董 事 会 全 体成 员 保 证 公告 内 容 的 真实 、 准确 和 完整 , 没 有 虚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遗 漏 。第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 促进公 司 规范运作 ,增强 公 司董事、 高级管 理 人员履职 和 诚信意识 , 全面 、 科学地评 价公司 经 营成果与 经营者 业 绩贡献 , 最大 限度地调 动公司 董 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的积极性 及创造 性 , 提高 公司经 营管理水 平,促 进 公司效益 的持续 增 长,特修 订本办 法 。第 二条 本办 法 考 核 的董事、高级管 理 人员指下列人员:(一)公 司董事 ( 不含独立 董事) ;(二)公 司监事 长 ;(三) 公司 高级管 理人员 (指 总经理 、 副总经理、 总会 计师、 总工 程 师、董事 会秘书 ) ;(四)公 司董事 会 薪酬与考 核委员 会 认为应当 适用的 其 他人员。 第 三条 薪 酬考核 的 基本原则( 一 ) 坚 持 以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为 核 心 , 以 绩 效 考 核 为 导 向 , 实 行 薪 酬 收 入 与 经 营 业 绩 挂 钩 浮 动 的 原 则 ;( 二 ) 坚 持 激 励 和 约 束 相 统 一 的 原 则 ;( 三 ) 坚 持 公 司 近 期 效 益 与 长 远 利 益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促 进 主 营 业 务 增 长 , 防 止 短 期 行 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 四条 公 司薪酬 与 考核委员会是对 董 事 、 高级管理 人 员 绩 效考核与薪 酬 分配 的 管理 机 构 。 董事 会 授权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会 具 体 实 施本 办 法,负 责 对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绩 效 考 核 及 薪 酬 分 配 事 宜 。2第 五条 薪酬 与 考 核 委员会的工作包 括 以下内容:( 一 ) 对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提 出 方 案 或 修 改 的 意 见 ;( 二) 审 查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理 人 员 的 履行 职 责情 况 并 对 其进 行 工作 绩 效 考 评 ;( 三 ) 负 责 对 本 办 法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第三章 薪酬收 入 的构成薪酬收 入 由基本薪酬和绩 效 薪酬两部分组成 。 计算公式为:第 六条薪 酬 收 入 =基 本 薪 酬 +绩 效 薪 酬 。第 七条 董 事 、 高 级 管理人员基本薪 酬 的确定 : 由薪酬与 考 核委员会根 据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职 位 管 理 范 围 、 重 要 性 、 职 责 、 市 场 薪 资 情 况 等 综 合 确 定 。第 八条 董 事 、 高 级 管理人员绩效薪 酬 的确定 : 由薪酬与 考 核委员会根 据 考 核 指 标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 主 要 考 虑 公 司 经 济 效 益 与 经 营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 以 及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 实 际 业 绩 情 况 。第 九条 薪酬 收 入 不 包含通信补贴、 董 事津贴及公司发 放 的福利待遇。 第 十条 董事 、 高 级 管理人员因组织 调 动或合同到期离岗 , 按实际在岗 月 份 加 一 个 月 支 取 应 得 年 薪 ; 若 应 本 人 要 求 辞 职 或 调 离 , 则 按 基 本 薪酬 计 发 当 月 工 资 。第四章 薪酬考 核 的指标体系及 办 法第 十 一 条 考核 基 数 的确定(一 ) 基本薪酬 : 董 事长基本薪酬为 近 六年考核薪酬算 术 平均数的 0.9 倍 ; 其 他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本 薪 酬 根 据 各 岗 位 占 董 事 长 岗 位 系 数 确 定 。( 二 ) 绩 效 薪 酬 : 按 照 对 年 度 经 营 指 标 及 专 项 考 核 指 标 结 果 确 定 。 第十 二 条 年度经 营 考核指标及考核 指 标基数:归属于 母 公司净利润、 营 业 收 入 ( 合 并 ) 、 承 接 合 同 额 ( 母 ) 、 流 动 资 产 周 转 率 ( 母 )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合 并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净 利 润 、 营 业 收 入 ( 合 并 )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3率 ( 合 并 ) 、 流 动 资 产 周 转 率 ( 母 ) 以 公 司 经 审 计 后 近 三 年 的 算 术 平均 值 作 为 考 核 指 标 基 数 , 承 接 合 同 额 ( 母 ) 按 照 每 年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目 标 确 定 考 核 指 标 基 数 。第 十 三 条( 1)考核 方 法 :按以下方式综 合 评价进行归 属 于 公 司 母 公 司 的 净 利 润 : 以 考 核 年 度 的 实 际 数 与 考 核 指 标 基 数 差 额 数 0.5%1%进 行 奖 惩 ; 营业收 入 (合 并 ): 以考核年度的实 际 数与考核指标基数 差 额 数 0.01%0.03%进 行 奖 惩 ; 承接合同 额 ( 母 ) : 以考核年度的实际 数与年度经营目标 额 差 额 数 0.01%0.05%进 行 奖 惩 ;流动资产周转 率 ( 母 ) : 以 考 核年度的 实 际周转率与考核 指标基数差额 , 每 增 减 1%, 按照 1 万 元 2 万 元 进行 奖 惩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合 并 ) : 以 考 核 年 度的 实 际 数 与 考 核 指 标 基 数 差 额 , 每 增 减 1%, 按照 1 万 元5 万 元 进 行 奖 惩 。专项考 核 指标 : 包括安全生 产 , 以及根据各年度 公 司的工作( 2)( 3)( 4)( 5)第 十 四 条任 务 列 入 专 项 考 核 的 项 目 。第 十 五 条 安全生 产 : 根据杭州市工交 系 统安全生产综合 管 理目标责任 书 考 核 办 法 三 个 等 次 执 行 ( 优 秀 、 合 格 、 不 合 格 ) , 优 秀 、 合 格 不 奖 励 , 不 合 格 扣 罚 基 本 年 薪 的 1%5%。第 十 六 条 各年度 公 司工作任务列入 专 项考核的 , 以总经 理 年度经营工 作 任 务 及 考 核 要 求 为 依 据 。第 十 七 条 各年度 董 事 、 高级管理人员 岗 位占董事长岗位 系 数由薪酬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第 十 八 条 绩效薪 酬 考核奖励额原则 上 累计不得超过基 本 薪酬的 40%,累 计 惩 罚 扣 减 金 额 原 则 上 以 基 本 薪 酬 的 50%为 限 。第 十 九 条 董事 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 认为公司在研发 、 技术、市场、管 理 等 方 面 有 重 大 突 破 的 , 可 以 酌 情 给 予 特 别 奖 励 。 具 体 奖 励 方 案 以年 度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确 认 为 准 。4第五章 薪酬的 支 付和管理绩效 薪 酬的测算,以会 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 财 务报告数据为第 二 十 条依 据 , 由 董 事会 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 工 作小组负责进行 测 算,测算结果经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审 核 , 由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提 请 董 事 会 批 准 发 放 。第 二 十 一 条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按 基 本 薪 酬 的 80%做 为 当 年 工 资 的 预 发 数 , 其 余 20%作 为 风 险 金 。第 二 十 二 条 每一 会 计年度审计结束 后 ,经薪酬考核委 员 会批准同意,一 次 性 领 取 风 险 金 ; 若 经 考 核 扣 减 金 额 超 出 风 险 金 的 , 则 在 下 年 度 薪 酬 发 放 时 优 先 扣 除 超 出 风 险 金 部 分 的 考 核 扣 减 金 额 。第六章 附则本办 法 经公司 2013 年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 准后实施。 本办 法 的解释权归公司 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 员会。本办 法 实施过程中 , 如遇 到 非重大原则性的 问 题时 , 则授第 二 十 三 条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十 五 条权 董 事 会 薪 酬 考 核 委 员 会 进 行 酌 情 修 改 , 如 涉 及 重 大 原 则 性 的 问 题 则提 交 董 事 会 讨 论 修 改 。杭 州 汽 轮 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20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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