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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山 公 用 事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实 施 细 则(本制度经 2013 年 4 月 20 日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 董 事会决策 功能, 做 到事前审 计、 专 业 审计, 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 层 的有效监 督, 完 善 公司治理 结构, 根 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 上 市公司治 理准则 、 公司章程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公司特设 立董事 会 审计委员 会,并 制 定本实施 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 审 计委员会 是董事 会 下设专门 工作机 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 审 计的沟通 、监督 和 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 员 会成员由 三名董 事 组成, 可视 需要增 加, 独立董事占多 数,委 员 中至少有 一名独 立 董事为专 业会计 人 士。第四条 审计委 员 会委员由 董事长 、 二 分之一以 上独立 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 之 一提名, 并由董 事 会选举产 生。第五条 审计 委员会设 主任委 员 (召集人 ) 一名 , 由 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 负责主 持 委员会工 作; 主 任 委员在委 员内选 举 , 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 生。1第六条 审计 委员会任 期与董 事 会一致, 委 员任期 届满, 连选 可以连任。 委员在 任 期届满以 前, 董 事 会不得无 故解除 其 职务。 若 因工作原因需 要易人 时 , 由董事会 另行选 举产生。 期 间如有 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 自 动失去委 员资格, 并由委员 会根据 上 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 人 数。第七条 委员可 以 在任期届 满以前 提 出辞职, 委员会 成员 辞职应当向委员 会提交 书 面辞职报 告, 在 董事 会选举产 生新的 委 员后方可 生效。第八条 审计委 员 会下设审 计工作 组 为日常办 事机构 , 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 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审计委 员 会的主要 职责权 限 :(一)提 议聘请 或 更换外部 审计机 构 ;(二)监 督公司 的 内部审计 制度及 其 实施;(三)负 责内部 审 计与外部 审计之 间 的沟通;(四) 审核 公司的 财务信息 及其披 露 , 关于年报 的审计 工作规程详见审 计委员 会 年报工作 规程 ;(五)审 查公司 内 控制度, 对重大 关 联交易进 行审计 ;(六)公 司董事 会 授予的其 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 员 会对董事 会负责 , 委 员会的提 案提交 董 事会审2议决定。 审计委 员 会应配合 监事会 的 监事审计 活动。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 十 一 条 公 司 稽 核 部 负 责 做 好 审 计 委 员 会 决 策 的 前 期 准 备 工作,提供 公司有 关 方面的书 面资料 :(一)公 司相关 财 务报告;(二)内 外部审 计 机构的工 作报告 ;(三)外 部审计 合 同及相关 工作报 告 ;(四)公 司对外 披 露信息情 况;(五)公 司重大 关 联交易审 计报告 ;(六)其 他相关 事 宜。稽核部根 据审计 委 员会的有 关授权 , 可 要求公司 其他部 门 协助提供相关资 料,相 关 部门须尽 力提供 协 助。第十二条 审计 委 员会会议, 对稽核 部提供的 报告进 行 评议, 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 材 料呈报董 事会讨 论 :(一)外 部审计 机 构工作评 价,外 部 审计机构 的聘请 及 更换;( 二) 公司内 部审计 制度 是否已 得到有 效实 施 ,公司 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的 对外披 露的 财务报 告等信 息是 否客观 真实 ,公 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 否 合乎相关 法律法 规 ;(四)公 司内财 务 部门、审 计部门 包 括其负责 人的工 作 评价;3(五)其 他相关 事 宜。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审计 委 员会会议 分为例 会 和临时会 议, 例 会每 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 度 召开一次 ,临时 会 议由审计 委员会 委 员提议召 开。会议召开 前七天 须 通知全体 委员, 会 议由主任 委员主 持 , 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 其 他一名委 员(独 立 董事)主 持。第 十 四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由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委 员 出 席 方 可举行; 每 一名委 员 有一票的 表决权 ; 会议做出 的决议 , 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 委 员会会议 表决方 式 为举手表 决或投 票 表决; 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 通 讯表决的 方式召 开 。第十六条 公司 董 事会秘书 担任审 计 委员会秘 书, 列 席审 计委员会会议。 公司财 务 总监、 稽 核部经 理 可列席审 计委员 会 会议, 必 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 事 、监事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列席会 议 。第十七条 如有 必 要, 审计 委员会 可以 聘请中介 机构为 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 用 由公司支 付。第十八条 审计 委 员会会议 的召开 程 序、 表决 方式和 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 关 法律、法 规、公 司 章程及本 办法的 规 定。第十九条 审计 委 员会会议 应当有 记 录, 出席 会议的 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会 议记录由 公司董 事 会秘书保 存, 保存 期 限为五年 。4第二十条 审计 委 员会会议 通过的 议 案及表决 结果, 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 条 出席 会议的委 员均对 会 议所议事 项有保 密 义务, 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 信 息。第六章 举报机制第 二 十 二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可 设 立 投 诉 举 报 的 电 话 热 线 , 公 司 员工、 投资者 及社会 媒体对公 司的财 务 信息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 性存在质疑的 , 可进 行 投诉举报 。 审计 委 员会接到 有效投 诉 后, 应当 建立投诉举报 文档, 并 及时进行 调查, 形 成的调查 结果需 报 董事会审 议通过。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 条 本实 施细则自 董事会 决 议通过之 日起试 行 。第二十四 条 本实 施细则未 尽事宜, 按国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 行 ; 本细则如 与国家 日后颁布 的法律、 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 司 章程相抵 触时, 按 国家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 立 即修订, 报董事 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 条 本细 则解释权 归属公 司 董事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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