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华包B: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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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 山 华 新 包 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2002 年 4 月 13 日 制订, 2014 年 5 月 16 日修订)(经 2013 年年 度 股东大 会 审议 通 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事第三章 监事会 的 组成及职 权第四章 监事会 会 议的召开 及议事 范 围第五章 监事会 决 议及决议 公告第六章 附则佛山华 新包 装股 份有 限公 司监事 会议 事规 则佛 山 华 新 包 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监 事 会 议 事 规则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依 法设立 监事会, 行使监 督权, 保障股东 权益、 公司利 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 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 接受询问和调查, 如实提供资料, 便于监事会及时、 全面地获取财务和经营信息。公司应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第 二章第四条监 事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 , 经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更换时亦同; 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一)具 有与股 东 、职工和 其他相 关利益 者进行广 泛交流 的能力 ,能够维护 所有者的权益;(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三)具有 与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 1 页佛山华 新包 装股 份有 限公 司监事 会议 事规 则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八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经 监事会 委 托,核查 公司业 务和财 务状况, 查阅簿 册和文 件,有权要 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对 董事会 于 每个会计 年度所 出具的 各种会议 表册进 行检查 审核,将其 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六)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 守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公司 章程的 规定,履 行诚信 和勤勉 的义务,忠 实履行监督职责;(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三)不 得利用 职 权谋取私 利,不 得收受 贿赂和其 他非法 收入, 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四)保 守公司 机 密,除依 照法律 规定或 经股东大 会同意 外,不 得泄露公司 秘密。第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第 十 一 条 监 事 依 法行使 监 督 权 的活 动 受 法律 保 护 , 任 何单 位 和 个人不 得 干第 2 页佛山华 新包 装股 份有 限公 司监事 会议 事规 则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监事履行职责时, 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 公司各业务部门必 须按要求提供,并应给予其它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第 十 二 条 任 期 内 监事不 履 行 监 督义 务 , 致使 公 司 利 益 、股 东 利 益或者 员 工 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应当视其过错程度, 分别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追究其责任;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害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第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公司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 十 五 条 任 职 尚 未结束 的 监 事 ,对 因 其 擅自离 职 使 公 司造 成 的 损失, 应 当 承担赔偿责任。第 十 六 条 监 事 提 出辞职 或 者 任 期届 满 , 其对公 司 和 股 东负 有 的 义务在 其 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 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 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 十 七 条 每 位 监 事要与 公 司 员 工同 等 接 受考 核 , 并 写 出半 年 、 年终工 作 述 职报告,提出个人对公司依法经营运作的独立评鉴。由公司对监事进行绩效评价。 监事的绩效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 三章 监 事 会 的 组成 及 职权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 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监 事会对 全 体 股 东负 责 , 对公司 财 务 以 及公 司 董 事、经 理 和第 3 页佛山华 新包 装股 份有 限公 司监事 会议 事规 则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 维 护 公 司 及 股 东 的 合 法 权益。第二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四)当 董事或 总 经理与公 司发生 诉讼时 ,由监事 会主席 代表公 司与董事或 总经理进行诉讼。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 二 十 三 条 监 事 会对董 事 、 总 经理 和 其 他高 级 管 理 人 员的 违 法 行为和 重 大失职行为, 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 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 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第 二 十 四 条 监 事 会对董 事 、 经 理和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 的监 督 记 录以及 进 行 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 依据。第 二 十 五 条 监 事 会在向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反映 情 况 的 同时 , 可 以向证 券 监 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 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第 4 页佛山华 新包 装股 份有 限公 司监事 会议 事规 则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在出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公 司应召 开 但 逾 期未 召 开 临时股 东 大 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二)公司 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时。第 二 十 八 条 在 年 度股东 大 会 上 ,监 事 会 应当宣 读 有 关 公司 过 去 一年的 监 督 专项报告,内容为:(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二)公 司依法 运 作情况, 董事、 高层管 理人员执 行公司 职务时 的尽职情况 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 , 并提交独立报告。第 二 十 九 条 监 事 会每年 进 行 一 次以 上 财 务检查 , 必 要 时可 到 下 属企业 进 行 检查、 访谈, 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或公司审计部门给予帮助。第 三 十 条 监 事 会 每年有 计 划 的 定期 组 织 监事进 行 政 治 、时 事 、 政策法 规 、 业务学习, 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 培训等活动, 不断的提高监事的素 质和合法监督能力。第 三 十 一 条 监 事 会开展 监 督 工 作和 参 加 对外会 议 、 培 训、 聘 请 会计事 务 所 帮助检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 三 十 二 条 监 事 会每年 所 需 开 支的 费 用 ,于每 年 底 前 将计 划 提 交董事 会 统 筹安排, 在计划内的开支, 经监事会主席签字生效, 由公司给予办理报帐。 因特 殊情况需超计划开支,需以报告形式报请董事长审批。第 三 十 三 条 每 年 终,监 事 会 的 会议 记 录 、会 议 纪 要 、 决议 、 年 度监事 会 工作报告和个人总结,统一交公司董秘保存。第 四章 监 事 会 会 议的 召 开 及 议事 范 围第三十四条 监事议事以监事会议的形式进行。第 5 页佛山华 新包 装股 份有 限公 司监事 会议 事规 则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 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经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召开。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一)监事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二)临时监事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三)紧急会议需提前三小时以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举行会议的日期、 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三十七 条 监 事会会 议应由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 一)的 监事出 席方可 举行。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第三十八 条 监 事未出 席监事会 议,亦 未委托 代表出席 的,视 为不履 行监事 职责。第三十九 条 监 事会认 为必要 时 ,可要 求公司 董事、 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 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被邀请参加监事 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第四十条 监事议事的主要范围为:(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三)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四)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各种融资等提出意见;(五)对公司内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第 6 页佛山华 新包 装股 份有 限公 司监事 会议 事规 则(六)对 公司董 事 、经理等 高层管 理人员 执行公司 职务时 违反法 律、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七) 监事换届、 辞职, 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 大会;(八)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九)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 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第 五章 监 事 会 决 议及 决 议 公 告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 一人一票制。 表决分同意和反对两种, 一般不能弃权。 如果 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第 四 十 三 条 会 议 结束时 出 席 会 议监 事 应 在会 议 记 录 上 签字 , 会 后在会 议 纪 要或决议上签字。 监事不在会议记录、 纪要、 决议上签字, 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半数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 四 十 五 条 监 事 会会议 结 后 一 个工 作 日 内应将 监 事 会 决议 和 会 议纪要 交 至 公司董秘, 由公司董秘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进行公告。第 四 十 六 条 监 事 应对监 事 会 决 议承 担 责 任。监 事 会 决 议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或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 四 十 七 条 监 事 会的决 议 由 监 事执 行 或 监事会 监 督 执 行。 对 监 督事项 的 实 质性决议, 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 应由监事负责执行; 对监督事项 的建议性决议, 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或总经理 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第 四 十 八 条 监 事 会建立 监 事 会 决议 执 行 记录制 度 。 监 事会 的 每 一项决 议 均 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 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 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第 7 页佛山华 新包 装股 份有 限公 司监事 会议 事规 则第 六章 附 则第 四 十 九 条 本 规 则未尽 事 宜 , 按照 国 家 有关法 律 、 法 规及 本 公 司章程 规 定 执行。 如果出现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 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 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第五十条 本规则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监事会第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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