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电: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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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湖 北 省 广 播 电 视 信 息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保证湖北省 广播电视 信息网络 股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公司” )股 东大会 依法行 使职 权,保 证股东 大会 的正常 秩序, 提高 股东 大会议 事效 率,维 护全体 股东 的合法 权益, 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公 司 法 (以 下简称公 司法 ) 、 上 市公司 股东大 会规则 、 上市公 司治 理准则 及 湖 北省 广播电视 信息网 络 股份有限 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 定,制定 本规则 。第 二 条 股东大会由公 司全体股 东组成, 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 ,依 法行使下列 职权:(一)决 定公司 经 营方针和 投资计 划 ;(二) 选举 和 更换 非由职工 代表担 任 的董事 、 监事 , 决定 有关董事 、 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 议批准 董 事会的报 告;(四)审 议批准 监 事会的报 告;(五)审 议批准 公 司的年度 财务预 算 方案、 决 算方案 ;(六)审 议批准 公 司的利润 分配方 案 和弥补 亏 损方案 ;(七)对 公司增 加 或者减少 注册资 本 作出决 议 ;(八)对 发行公 司 债券作出 决议;(九) 对 公司合 并 、 分立 、 解散 、 清算 或者变 更 公司形 式 作出决议 ;(十)修 改公司 章 程;(十一) 对公司 聘 用、解聘 会计师 事 务所作 出 决议;(十二) 审议批 准 公司章程 第 四十 一 条规定的 担保事 项 ;( 十三 ) 审议公 司在 一年内 购买、 出售 重大资 产超过 公司 最近一 期1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事项;(十四) 审议批 准 变更募集 资金用 途 事项;(十五) 审议股 权 激励计划 ;( 十六 ) 审议法 律、 行政法 规、部 门规 章或 公 司章程 规定 应当由 股 东大会决 定的其 他 事项。第 三 条 公司发生的交 易(公司 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 )达到下 列标 准之一的, 应当提 交 股东大会 审议:( 一) 交 易涉及 的资 产总额 (同时 存在 帐面值 和评估 值的 ,以高 者 为准)占 公司最 近 一期经审 计总资 产 的 50%以 上;( 二) 交 易的成 交金 额(包 括承担 债务 和费 用 )占公 司最 近一期 经 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 上,且绝 对金额 超 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产 生的利 润占公 司 最近一 个 会计年度 经审计 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 额 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 易标的 (如 股权) 在最近 一个 会计年 度相关 的主 营业务 收 入 占公 司最近 一个会 计年 度经审 计主营 业务 收入 的 50%以 上, 且绝对 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 易标的 (如 股权) 在最近 一个 会计年 度相关 的净 利润占 公 司最近一 个会计 年 度经审计 净利润 的 50%以 上,且 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 元;(六) 公司与关 联 人发生的 交易金 额 在 3000 万元 以上, 且占公司 最 近一期经 审计净 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 计算中 涉 及的数据 如为负 值 ,取其 绝 对值计 算 。 本 规则所称 “交易 ”、 “关 联交易 ”、 “关联 人” 的 定 义、范围 和界定标准,按 现 行有 效 的深圳 证券交 易 所股票上 市规则 的规定为 准。 第四条 除遵守 前条 规定外, 对符合 下 列标准 之 一的对 外 担保事项,也须提交 股东大 会 审议:2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一) 公司及 公司的 控股子公 司的对 外 担保总额 ,达 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供的任 何 担保;( 二) 公司 的对外担 保 总 额, 达到或超 过最 近一 期经审计 总资 产 的 30%以 后提供 的任何 担保;(三)为 资产负 债 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 象提供的 担保;(四)单 笔担保 额 超过最近 一期经 审 计净资产 10%的 担保 ;(五)对 股东、 实 际控制人 及其关 联 方提供 的 担保。第五条 股 东大会 应当在 公 司法 和公司 章 程 规定 的 范围内行 使 职权。第 六 条 股东大会分为 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 会。年度 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 应当于上 一会计 年 度结束后的 6 个 月 内举行。第七条 有 下列情 形之一的 ,公司 在 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 一) 董 事人数 不足 公司 法规 定人 数或者 公司章 程所 定人数 的 2/3 时;(二)公 司未弥 补 的亏损达 实收股 本 总额的 1/3 时;(三)单 独或者 合 并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 东请求 时 ;(四)董 事会认 为 必要时;(五)监 事会提 议 召开时;(六)法 律、行 政 法规、部 门规章 或 公司章 程 规定的 其 他情形。第 八 条 公司未 能按 照本规 则规定 的期 限召开 股东大 会的 ,应当 报告中国证 监会湖 北 监管局和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说明原 因 并公告。第 九 条 公司召 开股 东大会 应坚持 朴素 从简的 原则, 不得 给予出 席会议的股 东(或 代 理人)额 外的经 济 利益。第十条 公司召 开股 东大会, 应当 聘请律 师对以 下 问题出 具 法律意见 并公告:3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一) 会 议的召 集 、 召开程 序是否 符 合法律、 行政法 规、 股东大 会规则和 公司章 程 的规定;(二)出 席会议 人 员的资格 、召集 人 资格是 否 合法有 效 ;(三)会 议的表 决 程序、表 决结果 是 否合法 有 效;(四)应 公司要 求 对其他有 关问题 出 具的法 律 意见。 公 司董 事会也可同时 聘请 公证 人员出席 股东 大会 ,依法 对 上述 事 项进行公证 。第二章 股东大会 的 召集第十 一 条 董 事会应 当在本 规 则规定 的 期限内召 集股东 大 会。 第十二 条 独 立董事 有权向 董 事会提 议 召开临时 股东大 会。 对独立 董事 要求召 开临 时股东 大会的 提议 ,董事 会应当 根据 法律、 行政法 规和 公 司章程的 规定, 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 不同意 召 开临时股 东 大 会的书面 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 意召开 临 时股东大 会的, 将 在作出 董 事会决 议 后的 5 日内 发 出召开 股东 大会的 通知; 董事 会不同 意召开 临时 股东大 会的, 将说 明 理由并公 告。第十 三 条 监 事会有 权向董事 会提议 召 开临时股 东大会 , 并 应当以书 面 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 。董事 会应当根据 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 或不 同意召开 临时股 东 大会的书 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 临 时股东大 会的, 将 在作出 董 事会决 议 后的 5 日内 发 出召开 股东 大会的 通知, 通知 中对原 提议的 变更 ,应征 得监事 会的 同 意。董事会不 同意召 开 临时股东 大会 , 或者 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 馈的, 视为 董事会 不能履 行或 者不履 行召集 股东 大会会 议职责 ,监 事 会可以自 行召集 和 主持。4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 四 条 单 独或者 合计持 有 公司 10%以 上股份 的 股东有 权 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 临时 股东大 会 ,并 应当 以书面 形式向 董事 会提出 。董事 会应 当 根据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公司 章程的 规 定, 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 或不同意 召开临 时 股东大会 的书面 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 临 时股东大 会的, 应 当在作 出 董事会 决 议后的 5 日 内 发出召 开股 东大会 的通知 ,通 知中对 原请求 的变 更,应 当征得 相关 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 同意召 开 临时股东 大会 , 或者 在收 到请 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 反 馈的 ,单独 或者合 计持 有公 司 10%以 上股 份的股 东有权 向监 事会提 议 召开临时 股东大 会 ,并应当 以书面 形 式向监事 会提出 请 求。监事会同 意召开 临 时股东大 会的, 应 在收到请求 5 日 内 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 通知, 通 知中对原 请求的 变 更,应当 征得相 关 股东的同 意。监事 会未 在 规定 期限 内发 出股东大 会通 知的 ,视为监 事会 不召 集和 主持股东 大会 , 连 续 90 日以上 单独或 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 东可以自 行召集 和 主持。第十 五 条 监 事会或 股东决定 自行召 集 股东大会 的, 须书面 通知董事 会,同时 向中国 证 监会湖北 监管局 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备 案。在股东大 会决议 公 告前,召 集股东 持 股比例 不 得低于 10%。 监 事会和 召集 股 东应 在发出 股东大 会通 知及发 布股东 大会 决议公 告时,向中 国证 监 会 湖北监 管 局和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提交 有 关证明材 料。 第十 六 条 对 于监事 会或股 东 自行召 集 的股东大 会, 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 应 予 配合。 董 事会应 当 提供股 权 登记日 的 股东名 册 。 董 事会未 提供股 东 名 册的, 召集人 可以 持召集 股东 大 会通 知的相 关公 告,向 证券 登记结 算机构 申请 获取。 召集人 所获 取的股 东名册 不得 用 于除召开 股东大 会 以外的其 他用途 。第十 七 条 监 事会或 股东自 行 召集的 股 东大会 , 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5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 案 与通知第 十 八 条 提案的 内容 应当属于 股东大 会 职权范围 ,有明确 议题 和具体决议 事项 , 并 且符合法 律、行 政 法规和 公 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 。董 事会 应 当以公 司和 股东的 最大利 益为 准则, 按照法 律、 法规、 规 章 以及公 司章 程的有 关规定 ,对 股东大 会提案 进行 审查, 认为提 案内 容 存在违法 违规或 其 他不妥当 情形的 , 可以在股 东大会 上 作出说明 。监 事会 有 权在履 行职 责范围 内对股 东大 会提案 进行审 查, 并对存 在违法违规 情形的 提 案内容, 向股东 大 会发表意 见。第 十 九 条 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 者 合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 东 ,有权 向 公司提 出 提案。单 独或 合 并持有 公司 3%以 上股份 的股东 ,可以 在股东 大会 召开 10日前提出 临时提 案 并书面提 交召集 人 。召集人 应当在 收 到提案 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 大会补 充 通知,公 告临时 提 案的内容 。除 前款 规 定的情 形外 ,召集 人在发 出股 东大会 通知公 告后 ,不得 修 改股东大 会通知 中 已列明的 提案或 增 加新的提 案。股 东 大 会 通 知 中 未 列 明 或 不 符 合 本 规 则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提 案,股东 大会不 得 进行表决 并作出 决 议。第二 十 条 召 集人应 当在年 度 股东大 会 召开 20 日 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 各股东, 临时股 东 大会 应 当 于会议 召 开 15 日前以 公告方 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在计 算起始 期 限时,不 应当包 括 会议召 开 当日。第二 十 一条 股东 大会的会 议通知 应 包括以下 内容:(一)会 议的时 间 、地点和 会议期 限 ;(二)提 交会议 审 议的事项 和提案 ;( 三) 以 明显的 文字 说明: 全体股 东均 有权出 席股东 大会 ,并可 以 委托代理 人出席 会 议和参加 表决, 该 股东代理 人不必 是 公司的股 东;6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四)有 权出席 股 东大会股 东的股 权 登记日;(五)会 务常设 联 系人姓名 ,电话 号 码。 股 东大会 采用网 络投 票系统 或其 他 投票 方式的 ,应当 在股 东大 会 通知中明确 载明 网 络 或其他方 式的表 决 时间及 表 决程序 。 股权登记 日与会 议 日期之间 的间隔 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 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 不 得变更。第二 十 二条 股 东大 会通知和 补充通 知 中应当 充 分、 完整 披 露所有提 案 的具体 内容 ,以及 为使股 东对 所拟讨 论的事 项作 出合理 判断所 需的 全 部 资料或 解释 。拟讨 论的事 项需 要独立 董事发 表意 见的, 发布股 东大 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 时 将同时披 露独立 董 事的意见 及理由 。第 二 十 三 条 股东大 会拟讨 论董 事、监 事选举 事项 的,股 东大会 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 露 董事、监 事候选 人 的详细资 料,至 少 包括以下 内容:(一)教 育背景 、 工作经历 、兼职 等 个人情 况 ;(二)与 公司或 公 司控股股 东及实 际 控制人 是 否存在 关 联关系;(三)披 露持有 公 司股份数 量;( 四 ) 是 否 受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的 处 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惩 戒。除 采取 累积 投票 制选 举董 事、 监事 外, 每位 董事 、监 事候 选人 应 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 二 十 四条 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 后,无正 当理由, 股东大会 不得 延期 或取消 ,股 东大会 通知中 列明 的提案 不 应取 消。 一旦出 现延期 或取 消的情形, 召集人 应 在原定召 开日前 至 少 2 个工 作日公 告 并说明原 因。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二 十 五条 公 司召 开股东 大 会的地 点 为: 公司住 所地或 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指明的 其 他地方。第二 十 六条 股 东大 会将设 置 会场 , 以 现场会议 形式召 开 。 公司 可以7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采用安全、 经济、 便 捷的网络 或其他 方 式为股东 参加股 东 大会提供 便利 。股东通过 上述 方 式 参加股东 大会的 , 视为出 席 。 股 东可 以亲 自出席股东大 会并 行使表 决 权, 也可 以委托他 人 代 为 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 内 行使表决 权。第 二 十 七 条 公司股 东大会采 用网络或 其他方式 的,网络 或其他 方式 投票的 开始 时间不 得早于 现场 股东大 会召开 前一 日下午 3:0 0,并 不得 迟于现 场股 东大会 召开当 日上 午 9 : 30,其 结束 时间不 得早于 现场 股 东大会结 束当日 下 午 3: 00。第 二 十 八条 董事会和 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 必要措施, 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 对于 干扰股东 大会、 寻 衅滋事和 侵犯股 东 合法权益 的行为 ,将采取措 施加以 制 止并及时 报告有 关 部门查处 。第 二 十 九条 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 代理人, 均有 权出席股东 大会, 并 依照有关 法律、 法 规及公司 章程 行 使 表决权。第 三 十 条 个 人股东 亲自 出席 会议 的, 应出 示本 人身 份证 或其 他 能够 表明其 身份 的有效 证件或 证明 、股票 账户卡 ;委 托代理 他人出 席会 议的 ,应出 示本 人有效 身份证 件、 股东授 权委托 书。 法人股 东应由 法定 代 表 人或者 法定 代表人 委托的 代理 人出席 会议。 法定 代表人 出席会 议的 , 应 出 示本 人身 份证、 能证明 其具 有法定 代表人 资格 的有效 证明; 委托 代 理 人出席 会议 的,代 理人应 出示 本人身 份证、 法人 股东单 位的法 定代 表 人依法出 具的书 面 授权委托 书。异 地股 东 可采用 电话 、传真 、信函 或电 子邮件 方式进 行会 议登记 ,提 供的身 份确 认资料 应包含 本条 第一款 所述的 文件 资料。 并在出 席股 东 大会时在 会议现 场 办理登记 确认手 续 。第 三 十 一条载明下列 内容:股东出具 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 书应 当(一)代 理人的 姓 名;8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二)是 否具有 表 决权;( 三) 分 别对列 入股 东大会 议程和 每一 审议事 项投赞 成、 反对或 弃 权票的指 示;(四)委 托书签 发 日期和有 效期限 ;(五) 委 托人签 名 (或盖章 ) 。 委托人 为法人股 东的, 应 加盖法人 单 位印章。第三 十 二条 委 托书 应当注 明 如果股 东 不作具体 指示, 股 东 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 自己的 意 思表决。委 托书 未按 上款规定 要 求 注明 的,视为 全权 委托 ,股东代 理人 可 以 按自己的 意思表 决 。在 股东 大 会同时 采用 多种投 票方式 的情 况下, 除非委 托人 指明投 票 方式,否 则代理 人 可以任选 一种方 式 行使代理 投票权 。每一位股 东只能 委 托一人为 其代理 人 。第 三 十 三 条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由委 托人 授权 他人签署 的, 授权签 署的授 权书 或者其 他授权 文件 应当经 过公证 。经 公证的 授权书 或者 其他 授权文 件, 和投票 代理委 托书 均需备 置于公 司住 所或者 召集会 议的 通 知中指定 的其他 地 方。委托 人为 法人的 ,由 其 法定 代表人 或者董 事会 、其他 决策机 构决 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 表 出席公司 的股东 大 会。第 三 十 四条 出席会议 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 制作。 会议 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 议 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号 码 、 住所 地址 、 持有或者代 表有 表 决 权的股份 数额、 被 代理人 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 项。 进行会议 登记的 股 东应在签 名册上 签 字。 股 东未进 行会议 登记 ,但持 有有 效 持股 证明, 可以出 席股 东大会 ,但 公司不 保证 提供会 议文件 和席 位,并 且该股 东 在 本次股 东大会 上不 能参与表决 。9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 三 十 五 条 召 集 人 和 公 司 聘 请 的 律 师 应 当 依 据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 共 同对股东 资格的 合 法性进行 验证, 并登 记股东姓 名 (或 名 称)及 其所 持有表 决权的 股份 数。在 会议主 持人 宣布现 场出席 会议 的 股东和代 理人人 数 及所持有 表决权 的 股份总数 之前, 会议 登记应当 终止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在表 决 前 宣布 现场出席 会议 的股 东和代理 人 数 及 所 持有表 决权 的股份 总数, 现场 出席会 议的股 东和 代理人 人数及 所持 有 表决权的 股份总 数 以会议登 记为准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人 员 提 交 的 相 关 凭 证 具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视 为 其 出 席本次会 议的资 格 无效:(一) 委托人 或出 席本次会 议人员 的 身份证存 在伪造 、 过期、 涂改 、 身 份证号 码位 数不正 确等不 符合 居民 身份证 条例 及其 实施细 则规 定 的;(二)委 托人或 出 席本次会 议人员 提 交的身 份 证资料 无 法辨认的 ;(三 ) 同一 股东委 托多人出 席本次 会 议的 ;( 四 ) 传 真 登 记 所 传 委 托 书 签 字 样 本 与 实 际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时 提 交 的 委托书签 字样本 明 显不一致 的;(五)授 权代理 委 托书没有 委托人 签 字或盖 章 的;(六)授 权签署 投 票代理委 托书的 授 权书没 有 公证的 ;(七) 股东 或代理 人提交 的 相关凭 证 有其他 明 显违反 法 律、 法规和 公 司章程规 定的。第三 十 六条 公 司召 开股东 大 会, 全体 董事、 监事和 董事 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 ,总经 理 和其他高 级管理 人 员应当列 席会议 。第 三 十 七条 股东大会 由董事长 主持。董 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 或不 履行职务时 ,由 半 数 以上董事 共同推 举 一名董 事 主持。监 事会 自 行召集 的股 东大会 ,由监 事会 主席主 持。监 事会 主席不 能 履行职务 或不履 行 职务时, 由半数 以 上监事共 同推举 的 一名监事 主持。10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自行 召集的 股 东大会, 由召集 人 推举代 表 主持。召 开股 东大 会时,会 议 主 持人 违反本 规 则使 股东 大会无法 继续 进 行 的 ,经现 场出 席股东 大会有 表决 权过半 数的股 东同 意,股 东大会 可推 举 一人担任 会议主 持 人,继续 开会。第三 十 八条 在 年度 股东大会 上, 董事 会、 监 事会应 当就 其过去一 年 的工作向 股东大 会 作出报告 。每名 独 立董事也 应作出 述 职报告。第三 十 九条 董事 、 监事、 高级管 理人 员在股东 大会上 就 股东的质 询 和建议作 出解释 和 说明。第四 十 条 大 会主持 人应按会 议通知 载 明的时间 宣布开 会, 如遇到特 殊情况时 ,也可 在 预定时间 之后宣 布 开会。现 场出 席 会议的 股东 和代理 人人数 及所 持有表 决权的 股份 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 准。第 四 十 一条 会议按列 入议程的 议题和提 案顺序逐 项进行。 主持 人可 根据实 际情 况, 对 列入会 议 程的内 容, 采 取先 报告、 集中审 议、 集中 表决的 方式 ,也可 对比较 复杂 的议题 采取逐 项报 告、逐 项审议 并表 决 的方式。 股东大 会 应该给予 每个议 题 予以合理 的讨论 时 间。第 四 十 二条 股东在审 议议案时, 应简明 扼要地阐明 观点, 对报告人没有说 明而 影 响 其判断和 表决的 议 案可以 要 求报告 人 做出解释 说明。股 东提 出 质询或 建议 时,主 持人应 当亲 自或指 定与会 相关 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或 其他有 关人 员做出 答复或 说明 。有下 列情形 时, 主 持人可以 拒绝回 答 质询,但 应向质 询 者说明理 由:(一)质 询与议 题 无关;(二)质 询事项 有 待调查;( 三 ) 涉 及 违 反 信 息 披 露 规 定 或 公 司 商 业 秘 密 不 能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公 开;(四)回 答质询 将 显著损害 股东共 同 利益;11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五)其 他重要 事 由。第四 十 三条 股 东大 会应有 会 议记录 , 由董事会 秘书负 责 。 会议 记录 记载以下 内容:(一)会 议时间 、 地点、议 程和召 集 人姓名 或 名称;( 二) 会 议主持 人以 及出席 或列席 会议 的董事 、监事 、 总 经理和 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姓 名;( 三) 出 席会议 的股 东和代 理人人 数、 所持有 表决权 的股 份总数 及 占公司股 份总数 的 比例;(四)对 每一提 案 的审议经 过、发 言 要点和 表 决结果 ;(五)股 东的质 询 意见或建 议及相 应 的答复 或 说明;(六)律 师及计 票 人、监票 人姓名 ;(七)公 司章程 规 定应当 载 入会议 记 录的其 他 内容。第 四 十 四条 召集人应 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 容真实、 准确和完 整。 出席 会议的 董事 、监事 、董事 会秘 书、召 集人或 其代 表、会 议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记 录上 签名。 会议记 录应 当与现 场出席 股东 的签名 册及代 理出 席 的 委托书 、网 络及其 他方式 表决 情况的 有效资 料一 并保存 ,保存 期限 不 少于 10 年。第 四 十 五 条 召 集 人 应 当 保 证 股 东 大 会 连 续 举 行 , 直 至 形 成 最 终 决 议 。因不 可抗 力等特 殊原因 导致 股东大 会中止 或不 能作出 决议的 ,应 采 取 必 要措 施尽 快恢复 召开股 东大 会或直 接终止 本次 股东大 会,并 及时 公告。同时 ,召集 人 应向中国 证监会 湖 北监管局 及深圳 证 券交易所 报告。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 决 和决议第四 十 六条 股东 大会决议 分为普 通 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 东大 会 作出普 通决 议,应 当由出 席股 东大会 (包括 股东 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 股 东大会 作出 特 别决 议,应 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 (包 括股东 代12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理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2/3 以 上通过 。第四 十 七条 下列 事项由股 东大会 以 普通决议 通过:(一)董 事会和 监 事会的工 作报告 ;(二)利 润分配 方 案和弥补 亏损方 案 ;(三)董 事会和 监 事会成员 的任免 及 其报酬 和 支付方 法 ;(四)公 司年度 预 算方案、 决算方 案 ;(五)公 司年度 报 告;( 六) 除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或深 圳证券 交 易所文件 规定或 者 公司章程 规定应 当 以特别决 议通过 以 外的其他 事项。第四 十 八条 下列 事项由股 东大会 以 特别决议 通过:(一)公 司增加 或 者减少注 册资本 ;(二)公 司的分 立 、合并、 解散和 清 算;(三)公 司章程 的 修改;( 四) 公 司在一 年内 购买、 出售重 大资 产或者 担保金 额超 过公司 最 近一期经 审计总 资 产 30%的 ;(五)股 权激励 计 划;(六)调 整或变 更 利润分配 政策;( 七)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或深圳 证券交 易 所文件规 定或公 司 章 程 规定 的, 以及股 东大会 以普 通决议 认定 会 对公 司有重 大影响 的需 要 以特别决 议通过 的 其他事项 。第 四 十 九条 股东(包 括股东代 理人)以 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 权的 股份数额行 使表 决 权 ,每一股 份享有 一 票表决 权 。公 司持 有 的本公 司股 份没有 表决权 ,且 该部分 股份不 计入 出席股 东 大会有表 决权的 股 份总数。董 事会 、 独立董 事和 符合相 关规定 条件 的股东 可以向 股东 征集代 理投票权, 代理投 票 权的有效 期限只 能 限于该次 股东大 会 。13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 五 十 条 股东大 会审 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 项时,关 联股东可 以依 照大 会程序 向到 会股东 阐明其 观点 ,但在 投票表 决时 应当回 避表决 ,其 所代 表的有 表决 权的股 份数不 计入 有效表 决总数 ;股 东大会 决议的 公告 应 当充分披 露非关 联 股东的表 决情况 。股 东大 会 在审议 上述 关联交 易事项 时, 会议主 持人应 宣布 有关关 联 股 东的名 单, 并要求 关联股 东回 避表决 。股东 对是 否应该 回避 表 决发 生 争 议时, 由现 场出席 股东大 会 的 其他股 东的过 半数 决定该 股东是 否回 避表决。第 五 十 一条 公司应在 保证股东 大会合法 、有效的 前提下, 通过 各种 方式和 途径 ,包括 提供网 络形 式的投 票平台 等现 代信息 技术手 段, 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 会 提供便利 。第 五 十 二条 除公司处 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 外,非经 股东大会 以特 别决 议批准 ,公 司将不 与董事 、 总 经理和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以外的 人订 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 重 要业务的 管理交 予 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 五 十 三条 董事、非 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 式提 请股 东大会 表决 。其提 名方式 、程 序等按 国家有 关规 定执行 。 董事 会应 当公告候选 董事 、 监 事的简历 和基本 情 况。 股 东大会 就选举 董事 、监事进行表 决时 ,根据 公司章 程 的 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 的决 议 , 可以实行 累积投 票 制。 前 款所称 累积投 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 董事或 者监事 时, 每一股 份拥 有与应 选董 事或者 监事人 数相 同的表 决权, 股东 拥有的 表决权 可 以 集中使用。第 五 十 四条 独立董事 的候选人由 董事会 、监事会、 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 的股东 提 名 。由职工代 表出任 的 监事,由 公司职 工 代表大 会 民主选 举 产生。 第五十 五条 除 累积 投票制 外 ,股东 大 会对所有 提案应 当 逐项表决,14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同一事 项有 不 同 提案的, 按提案 提 出的时 间 顺序进 行 表决。除 因不 可 抗力等 特殊 原因导 致股东 大会 中止或 不能作 出决 议外, 股 东大会将 不会对 提 案进行搁 置或不 予 表决。第五 十 六条 股 东大 会审议 提 案时 , 不 得对提 案 进行修 改 , 否则 , 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 为 一个新的 提案, 不 得在本次 股东大 会 上进行表 决。第 五 十 七条 同一表决 权只能选 择现场、 网络或其 他表决方 式中 的一种。同 一表 决 权 出现重复 表决的 以 第一次 投 票结果 为 准。第五 十 八条 股东 大会采取 记名方 式 投票表 决 。第五 十 九条 股 东大 会对提案 进行表 决 前, 应当推 举两名 股 东代表参 加 计票和 监票 。审议 事项与 股东 有利害 关系的 ,相 关股东 及代理 人不 得 参加计票 、监票 。股 东大 会 对提案 进行 表决时 ,应当 由律 师、股 东代表 与监 事代表 共 同 负责计 票、 监票, 并当场 公布 表决结 果,决 议的 表决结 果载入 会议 记 录。通 过网 络 或其他 方式 投票的 公司股 东或 其代理 人,有 权通 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 己 的投票结 果。第 六 十 条 股东大会现 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 ,会 议主 持人应 当宣 布每一 提案的 表决 情况和 结果, 并根 据表决 结果宣 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 正式 公布 表决结果 前 , 股东 大会现场 、网 络及 其他表决 方式 中 所 涉 及的公 司、 计票人 、监票 人、 主要股 东、网 络服 务方等 相关各 方对 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 密 义务。第 六 十 一条 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 东,应当 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 发表 以下意见之 一: 同 意 、反对或 弃权。未 填、 错填 、字迹无 法 辨 认的 表决票、 未投 的表 决票均视 为投 票 人 放弃表决 权利, 其 所持股份 数的表 决 结果应计 为“弃 权” 。15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 六 十 二条 会议主持 人如果对提 交表决 的决议结果 有任何 怀疑,可 以对所 投票 数组织 点票;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未 进行 点票, 出席会 议的 股东 或者股 东代 理人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结 果有异 议的 ,有权 在宣布 表决 结 果后立即 要求点 票 ,会议主 持人应 当 立即组织 点票。第六章 股东大 会 决议的 执 行和信息披露第 六 十 三条 股东大会 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 ,公告中 应列明出 席会 议的 股东和 代理 人人数 、所持 有表 决权的 股份总 数及 占公司 有表决 权股 份总 数的比 例、 表决方 式、每 项提 案的表 决结果 和通 过的各 项决议 的详 细 内容。第 六 十 四条秘书具体 实施。股东大会 的信息披 露由董事 长负责审 查,并由 董事 会提 案未 获 通过, 或 者 本次股 东大会 变更 前次股 东大会 决议 的,应 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 公 告中作特 别提示 。第六 十 五条 股东 大会通过 有关董 事 、 监事 选举提 案的 , 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 时间在 该 次股东大 会 决议 通 过之日起 就任。第 六 十 六条 股东 大会作出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 按决议的 内容和 职责 分工责 成 公司 经理 层具体 实施承 办。 股东大 会决议 要求 监事会办理 的事 项 , 直接由监 事会组 织 实施。 董 事长 对除 应由监事 会实施以 外的股东 大会 决议 的执行情 况进 行 督促检查, 必要 时可召 集董事会 听取和 审 议股东大 会决议 执 行情况的 汇报 。 监 事会实 施的 事项, 由监事 会向 股东大 会报告 , 监 事会认 为必要 时也 可 先向董事 会通报 。第六 十 七条 股 东大 会通过 有 关派现、 送 股或资本 公积转 增 股本提案 的,公司 应在股 东 大会结束 后两个 月 内实施具 体方案 。第六 十 八条 股东 大 会决议 的 内容应 符 合法律、 法 规和公 司 章程 的规定 ,不得 使用 容易引 起歧义 的表 述 。出 席会议 的董 事应忠 实履行 职责 ,16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保证决议 内容的 真 实、准确 、完整 。第七章 附则第 六 十 九 条 本 规 则 未 尽 事 宜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规 范性 文件及 公司 章程 的 有关规 定执 行;本 规则与 公司 章程相 抵触的 部分 ,依公司章 程的有 关 规定执行 。第七 十 条 本规则 经公司股 东大会 通 过之日起 生效, 修 改时亦同 。第七 十 一条 本规 则由公司 董事会 负 责解释。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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