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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浩 物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第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 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行为, 保证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 参照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制定本议事 规则。第 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 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 司董事、 监事、 总经理、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 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 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 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 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 五 条 股东大会分为 年度股东 大 会和临 时股 东大会。 年 度股东 大会 每年召 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 43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 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和 本规则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 “基本符合” 、 “未发现” 等含糊措辞, 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 期。第二章 股东大 会 的召集第 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 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职责的, 监事会或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参照或根据 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和主持。第 八 条 独立董事有权 向公司董事 会提议 召开 临时股东 大 会 ,但 应当 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 九 条 监事会有权向 公司董事 会提议召 开临 时股东大 会,并应 当以 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 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第 十 条 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 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 会请 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第 十 一 条 监事会 或 股 东决定 自行召 集股 东大 会的, 应当书 面通 知董 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 十 二 条 对于监 事 会 或股东 自行召 集的 股东 大会, 董事会 和董 事会 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 十 三 条 监事会或 股 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 大会 ,会议所必 需的费 用由 公司承 担。第三章 股东大 会 的提案 与 通知第 十 四 条 提案的内容 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 十 五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 事 会以及单 独 或者合并 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 十 六 条 召集人应当 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 十 七 条 股东大会通 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 的具体 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 十 八 条 股东大会拟 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 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 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 十 九 条 股东大会 的 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 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 事项和提案;(三) 以明显的文字 说 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 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第 二 十 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 由 ,股东大 会 不应延期 或 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四章 股东大 会 的召开第 二 十 一条 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的地点以董事会通知确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 二 十 二条 股东大会 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 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证券发行;(二)重大资产重组;(三)股权激励;(四)股份回购;(五)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 (不含日常关联交易) 和对外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 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八)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估计 变更;(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十)拟以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十一)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二) 中国证监会、 深 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第 二 十 三条 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 15: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09:30, 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15:00。第 二 十 四条 董事会和 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 二 十 五条 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第 二 十 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 出 示本人身 份 证 或其他 能 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证券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当出示 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证券账户卡、 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的有 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证券账户卡、 本人身份证、 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 二 十 七条 召集人和 律师应当依 据证券登 记 结算机构 提 供的股东 名 册共 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 二 十 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 全体董事 、 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 当 出席 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公司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 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 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第 二 十 九条 股东大会 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第 三 十 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 事 会应当就 其 过去一年 的 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 三 十 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 股 东大会上 就 股东的质 询 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相关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拒绝回答,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一)(二)(三)(四)质询事项有待调查的;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 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的;其他重要事由。第 三 十 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 决前宣布 现 场出席会 议 的股东和 代 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 三 十 三条 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 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该关联事项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投票表决, 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 通过; 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 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股东 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在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前提下 , 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 三 十 四条 董事、监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 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 三 十 五条 除累积投 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第 三 十 六条 股东大会 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 三 十 七条 同一表决 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 三 十 八条 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 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 三 十 九条 股东大会 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 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 四 十 条 股东大会 现 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 四 十 一条 股东大 会 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 四 十 二条 提案未获 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 四 十 三条 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 总 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 四 十 四条 召集人应 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 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 四 十 五条 股东大会 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 , 新任董事、 监事就 任时间为该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第 四 十 六条 股东大会 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 公 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 四 十 七条 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第五章 附则第 四 十 八条 本规则所 称 “以上” 、 “内” , 含本数; “过” 、 “低于” 、 “多于” , 不含本数。第 四 十 九条 本规则由 董事会解释。第 五 十 条 本规则作为 公司章程的附件 ,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四 川 浩 物机 电 股 份 有限 公 司二 一 三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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