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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康 达 尔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会 计 核 算 制 度目 录总 则 .1会 计核 算一 般要 求 .1会 计政 策、 会计 估 计变更 和会 计差 错更 正 .2会 计科 目设 置 .2会 计凭 证和 会计 账 簿 .3附 则 .3第一章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规范 会 计核算 工 作,真实 、完 整的提 供会 计信息,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和 企 业 会 计准 则 及 其 补 充 规 定 , 并结 合集 团 公 司 经 济 业 务 的实 际情 况 , 特 制 定 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 度适 用于 集团 公司 总 部和 集团 成员 公司 ,集团 其他 参股 公司 可参 照执行 本制度。 本制 度中 的“ 集团 公司” 是指 集团 公司 总部 ,“集 团成 员公 司” 包括 集团公 司所 属 的全资 公司 、直 接和 间接 控股公 司、 实质 性控 股公 司、独 立核 算单 位以 及非 法人的 集团 事 业部。第 二章 会 计 核算 一 般 要 求第三条 公司 以权 责发 生 制为基 础、 以实 际发 生的 交易或 事项 按期 进行 会计 核算。第四条 公司 按照 企业 会 计准则 及应 用指 南的 要求 和规定 设置 会计 账簿 ,所 有经济 业 务事项 进行 会计 核算 后登 记账簿 。第五条 会 计处 理方 法前 后必须 各期 保持 一致 、会 计指标 核算 口径 保证 统一 ,会计 信 息应具 有可 比性 。第六条 会 计资 料的 内容 和要求 符合 企业 会计 准则 及应用 指南 的要 求和 规定 ,保证 会 计资料 真实 、完 整。第七条 公司 统一 使用 中 文进行 会计 核算 。1第 三章 会 计 政策 、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和 会 计 差 错 更 正第八条 会 计政 策是指 对公 司在会计 确认、 计量 和报 告中所采 用的原 则、 基础 、会计 处理 方 法 ; 会 计 估 计 是指 公司 对 结 果 不 确 定 的 交易 或者 事 项 以 最 近 可 利 用的 信息 为 基 础 所 作 的判断 。第 九 条 集 团公 司 财 务 管理 中 心 根 据 会 计 准则 和 公司 经 营 特 点 , 编 制 会 计政 策 和 会 计估计 , 经集团 董事会批 准后在集 团公司及 成员公 司范围内 执行。各 成员公 司必须严 格 执 行集团公 司会计 政策和 会计估计 ,对相 同或者相 似的交易 或者事项 采用相 同的会计 政 策 和会计 估计 进行 处理 ,不 得随意 更改 。第十条 公 司采 用的会 计政 策,在 每 一会计 期间 和前 后各期应 当保持 一致 ,不 得随意 变 更;但 是 , 在满 足下 列条 件之一 的, 可以 变更 会计 政策:1、法 律 、 行政 法规 或企 业 会计准 则变 化等 要求 变更 。2、会 计 政 策的 变更 能够 提 供更可 靠、 更相 关的 会计 信息第十一条 公 司只有 在赖以 进行估计 的基 础发生 了变 化和获得 了新 的信息 、积 累了更 多 经验的 情况 下方 可对 会计 估计作 出变 更。第十二条 前 期差 错 是指 由 于没有运 用或 错误运 用下 列两种信 息, 而造成 前期 财务报 表 的 错 报 , 通 常 包括 计 算 错误 、 应 用 会 计 政策 错 误 、疏 忽 或 曲 解 事 实以 及 舞 弊产 生 的 影 响等。1、编 报 前 期财 务报 表时 预 期能够 取得 并应 予以 考虑 的可靠 信息 。2、前 期 财 务报 告批 准报 出 时能够 取得 的可 靠信 息。第十三条 公 司必须 正确划 分会计政 策变 更与会 计估 计变更、 严格 区分会 计估 计变更 和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 按 照集 团公 司 会 计 政 策 、 会计 估计 变 更 和 会 计 差 错 更正 管理 制 度 的 规 定 , 对 会 计 政 策 和 会计 估计 变 更 以 及 会 计 差 错更 正履 行 相 应 的 审 批 程 序、 采用 正 确 的 会 计 处理方 法、 充分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第 四章 会 计 科目 设 置第十四条 集团 公 司财务 管 理中心根 据 企业会 计准 则应用指 南 的要求 和成 员公司 生产经营特 点,编制 会计 科目表 及会计 科目使 用说明 , 统一规 范集团公 司的会计 科 目 级 别 、 代 码 、 编 码 、 名 称 和 使 用 说 明 , 同 时 规 定 核 算 科 目 的 设 置 及 使 用 要 求 。 会 计 科 目 表 、 会计 科 目 使 用说 明 和 核 算 项 目设 置 和 使用 要 求 经 集 团财 务 负 责人 审 核 同 意 后 在集团 公司 及成 员公 司范 围内统 一执 行。第十五条 集 团成员 公司财 务部可 根 据所 在公司 的经 营特点和 会计 核算需 要, 根据 会 计 科 目 表 规 定 的 会 计 科目 范 围 内 设 置 明 细 会 计 科目 , 并 将 设 置 的 明 细 会 计科 目 报 集 团 财 务管理中心备案。 未 经 集 团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书 面 批 准 , 成 员 公 司 不 得 超 出 会 计 科 目 表 范 围增设 一级 科目 ,或 在已 设定的 明细 科目 前增 设其 他明细 科目 。2二十 八日第 五章 会 计 凭证 和 会 计 账簿第十六条 各公 司每 项经 济业务 都应 按集 团公 司 会计基 础工 作规 范 要求 取得或 填制原始 凭证 。第十七条 财 务人 员应 根 据审核 无误 的原 始凭 证编 制并在 财务 信息 系统 中录 入记账 凭 证,将 记账 凭证 打印 后附 上相应 的原 始凭 证交 财务 部负责 人审 核。 所有 记账 凭证均 已审 核 无误、 核对 账证 相符 ,通 过在财 务信 息系 统过 账、 结账后 ,生 成会 计账 簿和 财务报 表。第十八条 财务 人员 应 按 集团公 司 会计 基础 工作 规范 规定 设置 总账 、明 细账、 现 金和银 行日 记账 ,根 据会 计核算 和经 营管 理需 要设 置辅助 备查 账。第十九条 出纳 应每 日 及 时记录 银行 日记 账和 现金 日记账 ,不 得使 用银 行对 账单或 其 他方法 代替 银行 存款 日记 账;手 工日 记账 必须 采用 订本式 账簿 ,使 用财 务信 息系统 的日 记 账应定 期打 印并 保证 按连 续编号 装订 。第二十条 财务 部门 应 建 立定期 对账 制度 ,会 计人 员应按 月打 印出 总账 和明 细账科 目 余额表 ,进 行查 账、 对账 ,包括 核对 总账 与明 细账 对应关 系, 核对 明细 账与 货币资 金、 有 价证券 、实 物资 产、 单位 或个人 往来 等项 目的 发生 额和余 额, 保证 账账 相符 、账实 相符 。第二十一条 总 账和 明细 账应在 次年 5 月 底前 完成 打 印,打 印出 的账 页应 连续 编号, 经 审 核 无 误 后 作 为正 式 账 页装 订 成 册 , 由 经办 财 务 人员 和 所 在 公 司 财务 部 负 责人 签 名 或 盖章。第二十二条 财务 电算 化 软件生 成的 会计 账簿 在打 印装订 前以 会计 账套 的电 子数据 形式存在 ,各 公司 财务 信息 系统管 理员 要按 照集 团公 司财 务信 息系 统管 理制 度的 要求 以 移动硬 盘和 DVD 光盘 定期 备 份会计 账套 。第 六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三 条 集 团 公 司 根 据 会 计 准 则 和 应 用 指 南 制 定 的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会 计政 策 和 估 计 变 更 、 差 错 更 正 管 理 制 度 属 本 制 度 组 成 部 分 , 经 集 团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集 团 公 司 财务 管 理 中 心 应 根 据 本 制 度要 求 和 公 司 各 行 业 经 营 特点 , 制 定会计科目表 、 会计科 目设置和使用说明 、 核 算 项 目 设 置 和 使 用 说 明 、 会 计 基 础 工 作规范 要求 等 会计 核算 管理要 求。第 二 十 五 条 本制度由集团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出修订意见,最终修订和解释权归集团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 制度 经集 团 公司董 事会 审议 通过 之日 起生效 并实 施。深 圳 市康达 尔(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二一 三年 六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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