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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 2013 年修订版北 京 深 华 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筹 资 管 理 制 度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 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 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证 券 法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等法律法规和 公 司章程 的要求, 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 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 资是指公司通过借款、 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三种方式取得货币资金的行为。第 三条 公司筹措资金 应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和筹资成本的大小 , 要讲求最佳资本结构,确定所需资金如何筹措。第 四条 筹资业务过程 中, 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 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 立 ; 与 筹 资 有 关 的 各 种 款 项 偿 付 的 审 批 与 执 行 ; 筹 资 业 务 的 执 行 与 相 关 会 计 记 录等相关岗位应相互分离。不得由一个人办理筹资业务的全部过程。第 五条 重大筹资活动 必须由独立于审批人之外的人员审核并提出意见 ,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顾问。第 二章 审 批 权 限和 责 任 部 门1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 2013 年修订版第 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的借款计划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 借款计划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应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 子 公 司 在 审 批 额 度 内 具 体 借 款 事 项 由 子 公 司 相 关 机 构 审 批 ;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或 股 票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以 特 别 决 议 的 形式批准。债券或股票的回购必须获得董事会的授权和股东大会批准 。第 七条 与筹资有关的 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办 理 ,如有必要,也可由总经理指定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协助。第 八条 财务部应指定 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 、 合同、 协议、 契约等相关资料。第 三章 实 施 与 执行第 九条 财务部在实施 筹资计划之前, 为了避免盲目筹资, 要对筹资的效益可行 性 进 行 分 析 论 证 , 确 保 筹 资 活 动 的 效 益 性 ; 要 合 理 确 定 筹 资 规 模 和 筹 资 结 构 , 选 择 最 佳 的 筹 资 方 式 , 降 低 筹 资 成 本 ; 并 严 格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依 法 筹 资 , 确 保 筹资活动的合法性。第 十条 借款方案 (包 括贷款额、 贷款方式、 结 构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由财务 部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提 出 , 经 审 批 程 序 批 准 后 , 由 财 务 部 出 面 与 金 融 机 构 联 系 、 洽 谈,达成借款意向,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办理借款手续,直至取得资金。第 十 一 条 发行公司 债 券或股票由财务部起草方案, 经董事会、 股东 大会批准并 取 得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后 , 财 务 部 整 理 发 行 材 料 , 联 络 中 介 机 构 , 与 券 商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或股票承销协议,直至发行完毕取得资金。发 行 公 司 债 券 , 应 设 立 公 司 债 券 存 根 簿 , 用 以 记 载 以 下 内 容 : 如 发 行 记 名债2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 2013 年修订版券 , 应 记 载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及 住 所 ; 债 券 持 有 人 取 得 债 券 的 日 期 及 债 券的编号; 债券总额、 债 券的票面金额、 债券的利率、 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债券的发行日期。 如发行无记名债券, 应记载债券总额、 利率、 偿还 期限和方式、 发行日期和债券编号。未发行的债券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 保 存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明 细 资 料 , 应 同 总分 类 账 核 对 相 符 ; 如 由 外 部 机 构 保 存,需定期与外部机构核对。 发 行 股 票 应 设 立 股 东 名 册 。 发 行 记 名 股 票 , 股 东 名 册应 记 载 以 下 内 容 : 股东的 姓 名 或 名 称 及 住 所 ; 各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数 ; 各 股 东 所 持 股 票 的 编 号 ; 各 股 东 取 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应记载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第 十 二 条 有关筹资 合 同、 协议或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经有权批准筹资业务的人 员 在 各 自 的 批 准 权 限 内 批 准 。 公 司 应 授 权 有 关 人 员 或 聘 请 外 部 专 家 对 重 要 的 上 述文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以备批准决策时参考。第 十 三 条 财 务 部 要 加 强 审 查 筹 资 业 务 各 环 节 所 涉 及 的 各 类 原 始 凭 证 的 真 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 十 四 条 财 务 部 要 按 照 有 关 会 计 准 则 和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设 置 核 算 筹 资 业 务的会计科目,详尽记录筹资业务的整个过程。第 十 五 条 筹措资金 到 位后, 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 首 先 , 筹 措 资 金 要 严 格 按 筹 资 计 划 拟 定 的 用 途 和 预 算 进 行 使 用 , 确 有 必 要 改 变 筹 措 资 金 的 用 途 或 预 算 , 必 须 事 先 获 得 批 准 该 筹 资 计 划 的 批 准 机 构 或 人 员 的 批 准 后 才 能 改 变 资 金 的 用 途 或 预 算 ; 其 次 , 对 资 金 使 用 项 目 进 行 严 格 的 会 计 控 制 , 确 保 筹 措 资 金 的 合 理 、 有 效 使 用 , 防 止 筹 措 资 金 被 挤 占 、 挪 用 、 挥 霍 浪 费 , 具 体 措 施 包 括 对 资 金 支 付 设 定 批 准 权 限 , 审 查 资 金 使 用 的 合 法 性 、 真 实 性 、 有 效 性 ,对 资 金 项 目 进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控 制 , 将 资 金 实 际 开 支 控 制 在 预 算 范 围 之 内 ; 最 后 ,3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 2013 年修订版投资项目建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 十 六 条 财务部门 要 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 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的筹措资金的 借 款 时 间 , 币 种 、 金 额 及 来 源 等 内 容 , 了 解 有 关 方 面 的 权 利 、 责 任 、 义 务 , 及 时计算利息或股利, 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息,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第 十 七 条 偿还公司 债 券应根据董事会的 授权办理。发 生 借 款 或 债 券 逾 期 不 能 归 还 的 情 况 时 , 财 务 部 门 应 报 告 不 能 按 期 归 还 借款的 原 因 , 必 要 时 提 请 公 司 管 理 层 关 注 资 金 状 况 , 并 及 时 与 债 权 人 协 商 , 通 报 有 关 情况,申请展期。第 四章 监 督 检 查第 十 八 条 筹资活动 由 内部审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第 十 九 条 筹资活动 监 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 筹 资 业 务 相 关 岗 位 及 人 员 的 设 置 情 况 。 重 点 检 查 是 否 存 在 一 人 办 理筹 资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二 ) 筹 资 业 务 授 权 批 准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重 点 检 查 筹 资 业 务 的 授 权 批 准手 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三)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四 )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批 准 文 件 、 合 同 、 契 约 、 协 议 等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的 保管 情况。重点检查相关法律文件的存放是否整齐有序以及是否完整无缺。(五) 筹资业务核算情况。 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 、 合法、 准确 、 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 ) 所 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 重 点 检 查 是 否 按 计 划 使 用 筹 集 资 金 , 是 否 存 在铺 张浪费的现象。( 七 ) 所 筹 资 金 归 还 的 情 况 。 重 点 检 查 批 准 归 还 所 筹 资 金 的 权 限 是 否 恰 当以4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 2013 年修订版及是否存在逾期不还又不及时办理展期手续的现象。第 二 十 条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对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筹 资 活 动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薄弱 环 节 , 应 要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纠 正 和 完 善 ,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应 写 出 书 面 检 查 报 告 , 向 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第 五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一条 本制度未 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和 公司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 本 制 度 如 与 国 家 日 后 颁 布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或 经 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 不一致, 按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和 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第 二 十 二条 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 二 十 三 条 本制度 自 二 O 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公司第八届五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 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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