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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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顺利进展,保障信息化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本制度所指的会计信息化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代替人工进行财务信息处理,以及替代部门由人工完成的对会计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的过程。第 3 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化会计档案是指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光盘介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包括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1.会计凭证类数据: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数据:总账、明细帐、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数据: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辅助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类数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第 2 章 信息化会计档案的保存、保管第 4 条 电算审查人员负责信息化会计档案的管理,其日常工作由会计信息主管(一般由会计主管兼任)监督检查。第 5 条 信息化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的全套文件档案资料视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保存期限为截止系统停止使用或系统重大更改后三年。第 6 条 存储于磁带、磁盘等磁介质中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科目余额、科目名称及编码、会计电算化的取数公式、计算公式等程序或数据资料) 。在没有打印成书面文件之前要妥善保管,在有关资料已有书面文件的前提下,软盘存储文件的保存期为两年以上。第 7 条 信息化会计档案的存放要做到防消磁、防火、防潮、防盗、防尘、防高温、防虫害;会计数据的备份软盘要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并定期复制。第 3 章 复制第 8 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财务部。第 9 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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