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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晨鸣 纸业集 团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 董事关于为湛 江晨鸣 增 加综合授 信提供 担 保的独立 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的 有关要求, 作为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 独立董事 ,我们 对公司 为湛江晨 鸣浆纸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 湛江晨 鸣” ) 增加 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为保障湛江晨鸣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资金需 求并降低其财务费用 , 拟为湛江晨鸣增加 2013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0 亿元, 担 保期限 不超过三年。我们认为: 湛江晨鸣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 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 担保风险可控。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 和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 务,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 王爱国 张志元 张宏 潘爱玲二一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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