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特: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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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夏 英 力 特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司防 范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制度第一章 总则为了进一步规 范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第 一条控股股东行为, 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 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 证 监发 200356 号)等 法律法 规及规 范 性文件、 公司 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 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 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 利、 保险、 广告等费用 和其他支出, 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 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 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第二章 防止 控股股 东及关 联 方资金 占 用的原则公 司 不 得 以 下 列 方 式 将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提 供 给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关第 三 条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第 四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 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的第一责任人。第 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 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第 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 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 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第 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 销售、 提供或 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 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 由于市场原因, 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 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 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第 八条 公司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第 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 定期自查、 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第 十条 审计监察部作 为公司及子公司的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 事后监督的原则, 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 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 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第 十 一 条 公 司 应 于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后 聘 请 具 有 证 券 业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审计。 独立董事对专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第 十 二 条 若发生违规 资金占用情形, 应制定清欠方案, 及时按照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宁夏证监局报告并及时公告, 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控股 股东行 为规范公司的控股 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 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第 十 三 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 十 四 条 控股股东对 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谋取 额外的利益。 当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 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 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 十 五 条 公司的重大 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第 十 六 条 控股股东与 公司应实行人员 、 资产 、 财务分开, 业务和机 构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第 十 七 条 控股股东投 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 权属清晰, 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 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 建账、 核算、 管理。 控股股 东不得违规占用、 支配公司的资产、 资金,不得干预公司独立的经营管理。第四章 责任 追究及 处罚控股股东利 用其控制地位, 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时, 公司第 十 八 条董事会可直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并追究其责任。 公司董事会应强化对大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 可立即申请对 其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如不能以现金清偿, 可变现股权所得以偿还所占资产。第 十 九 条 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 公司董事会视 情 节 轻 重 可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给 予 处 分 并 对 负 有 重 大 责 任 的 董 事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予 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第 二 十 条 公司及子公 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而 发 生 的 控 股 股 东 及 关 联 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违规担保等行为,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本制度未 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第 二 十 二条的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规定。第 二 十 三条第 二 十 四条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本制度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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