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石有色: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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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陕西 炼 石有色资源股份 有 限公司制 度 名 称:募集资 金 管 理办法(2014 年 3 月 11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制 度 编 号:LSYS-DSH-015-(第 二版) -20142014-03-11 发布签发 : 张 政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LSYS-DSH-015-(第二 版 )-201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规范 陕西 炼 石 有色资 源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公司 ”) 募 集 资金的 使用 和管理 , 前 次募 集资 金使 用情况 报告 的编 报行 为, 保护投 资者 权益 , 根 据 公司法 、 证 券法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股 票上市 规则 、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主 板上 市公 司规 范运作 指引 等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结合 本公司 实际 情况 , 特 制定 本 办法。第二条 本 办法 所指 募集 资金是 指公 司通 过公 开发 行证券 (包 括公 开发 行股 票、配 股 、 增发、 发行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券 、 公 司债 券、 权证 等) 以 及非 公开 发行证 券向 投资 者募 集并 用于特 定用 途的 资金 。第三条 公司 应当保 证募 集 资金的 使用 与招股 说明 书 或募集 说明 书的承 诺相 一 致,应 当 真实 、 准 确、 完整 地披 露 募集资 金的 实际 使用 情况 , 在 年度 审计 的同时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募集资 金存 放与 使用 情况 进行鉴 证。公司改 变 招 股说 明书 或募 集说明 书所 列资 金用 途的 ,必须 经股 东大 会作 出决 议。 公司变 更 募 集资 金投 资项 目应当 履行 本办 法规 定的 决策程 序和 批准 程序 。第四条 募 集资 金投 资项 目通 过 公司 子公 司或 公司 控制的 其他 企业 实施 的, 该 子公司 或 受控制 的其 他企 业必 须遵 守本办 法。第五条 募 集资 金的 使用 和管理 接受 保荐 机构 在持 续督导 期间 的监 督。第六条 募 集资 金到 位后 , 公司应 及时 办理 验资 手 续 , 由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出 具验 资报 告。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七条 募 集资 金存 放地 点由董 事会 决定 。 公 司应 当 审慎选 择商 业银 行并 开设 募集资 金 专项账 户 (以 下简 称 “专 户” ) , 募 集资 金应 当存 放于董 事会 决定 的专 户集 中管理, 专户 不 得存放 非募 集资 金或 用作 其他用 途 。 募 集资 金专 户 数量不 得超 过募 集资 金投 资项目 的个 数 。 公司存 在两次 以上融 资的 ,应当 独立设 置募集 资金 专户。 同一投 资项 目所需 资金应 当在同 一专户 存储 。第八条 公 司应 当在 募集 资金到 位后 一个 月内 与保 荐机构 、 存放 募集 资金 的商 业银行 ( 以 下简称 “商 业银 行” ) 签 订三方 监管 协议 (以 下简 称 “协 议” ) 。 协议 至少 应当包 括下 列内 容:(一) 公 司 应当 将募 集资 金集中 存放 于专 户;(二) 募 集 资金 专户 账号 、该专 户涉 及的 募集 资金 项目、 存放 金额 和期 限;(三)公 司一 次或 十 二个 月内累 计 从该 专户中 支取 的金额超 过 50 00 万 元人民 币或该 专 户总额 的 2 0%的 ,公 司及 商业银 行应 当及 时通 知保 荐机构 ;(四) 商 业 银行 每月 向公 司出具 银行 对账 单, 并抄 送保荐 机构 ;第 1 页(共 8 页)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LSYS-DSH-015-(第二 版 )-2013(五) 保 荐 机构 可以 随时 到商业 银行 查询 专户 资料 ;(六) 保 荐 机构 每季 度对 公司现 场调 查时 应当 同时 检查募 集资 金专 户存 储情 况;(七 ) 保 荐机 构的 督 导职 责、 商业 银行 的告知 及配 合职 责 、 保荐 机构和 商业 银行对 公 司 募集资 金使 用的 监管 方式 ;(八) 公 司 、商 业银 行、 保荐机 构的 权利 、义 务和 违约责 任;(九) 商业 银行 三次 未及 时向保 荐机 构出 具对 账单 或通 知 专户 大额 支取 情况 , 以及 存在 未配合 保荐 机构 查询 与调 查专户 资料 情形 的, 公司 可以终 止协 议并 注销 该募 集资金 专户 。公司应 当 在 上述 协议 签订 后及时 报证 券交 易所 备案 并公告 协议 主要 内容 。 上述协 议在有效 期届 满前 提前终 止的 , 公 司 应当 自协 议终止 之日 起一 个月 内与 相关当 事人签订 新的 协议 ,并 及时 报证券 交易 所备 案后 公告 。 若募集 资金 投资 项目 通过 公司子 公司或公 司控 制的 其他企 业实 施的 , 该子 公司 或公司 控制的其 他企 业应 当按 照上 述要求 完成 与公 司、 保荐 机构及 商业 银行 签订 四方 监管协 议, 并履行相关 披露 义务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九条 公司 应当 按照 发 行申请 文件 中承诺 的募 集 资金投 资计 划使用 募集 资 金。出 现 严重影 响募 集资 金投 资计 划正常 进行 的情 时, 公. 司 应当及 时报 告深 交所 并公 告。第十条 募集 资金 投资 项 目不得 为持 有交易 性金 融 资产和 可供 出售的 金融 资 产、借 予 他人 、 委 托理 财等 财务 性投 资, 不得 直接 或者 间接 投资 于以买 卖有 价证 券为 主要 业务的 公司 , 不得将 募集 资金 用于 质押 、委托 贷款 或其 他变 相改 变募集 资金 用途 的投 资。第十一条 募集 资金 的使 用计划 依照 下列 程序 编制 和审批 :( 一 ) 由 经 营 管 理 部门 根据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披 露的 投资 项 目 编 制 募 集 资金 年度 使 用 计 划;(二) 公 司 总经 理办 公会 议审查 同意 ;(三) 提 交 董事 会审 议通 过并作 出决 议;(四) 公 司 总经 理执 行。第十二条 公司 应当 在 每 个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全 面核 查募集 资金 投资 项目 的进 展情况 。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目 年 度 实 际使 用 募 集 资 金与 最 近 一 次披 露 的 募 集 资金 投 资 计 划当 年 预 计 使用 金额差 异超 过 3 0%的 ,公 司应当 调整 募集 资金 投资 计划。第 十 三 条 公 司 调整 募 集资 金 投 资 计 划进 度 , 应当履 行 必 要 的 批准 程 序 和信息 披 露 程 序。第十四条 公司 调整 募集 资金投 资计 划后 , 应在 定期 报告中 披露 最近 一次 募集 资金年 度 投资计 划、 目前 实际 投资 进度、 调整 后预 计分 年度 投资计 划以 及投 资计 划变 化的原 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 资金 投资 项目出 现下 列情 形的 , 公 司应当 对该 项目 的可 行性 、 预计 收益等重新 进行 论证 ,决 定是 否继续 实施 该项 目:第 2 页(共 8 页)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LSYS-DSH-015-(第二 版 )-2013(一) 募 集 资金 投资 项目 涉及的 市场 环境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二) 募 集 资金 投资 项目 搁置时 间超 过一 年的 ;(三 ) 超 过最 近一 次募 集资 金投 资 计划 的完 成期 限且 募集资 金投 入金 额未 达到 相关计 划 金额 5 0%的 ;(四) 募 集 资金 投资 项目 出现其 他异 常情 形的 。 公司 应 当在 最近 一期 定期 报告中 披露项目 的进 展情 况、 出现 异常 的 原 因以 及调 整后的 募集资金 投资 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 决定 终止 原募集 资金 投资 项目 的, 应 当尽快 、 科 学地 选择新 的投 资项 目 。 第十七条 公 司以自 筹资 金预先 投入 募集资 金投 资 项目的 ,可 以在募 集资 金 到账后 6 个月内 , 以 募集 资金置 换自 筹资金 。 置换 事项应 当经 公司董 事会 审议 通过 , 会 计师事 务所 出 具 鉴证报 告, 并由 独立 董事 、监事 会、 保荐 机构 发表 明确同 意意 见并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第十八条 公司 已在 发行 申 请文 件 披露 拟以募 集资 金 置换预 先投 入的自 筹资 金 且预先 投 入金额 确定 的, 应当 在置 换实施 前予 以公 告。第十九条 公 司可 对暂 时闲 置的 募 集资 金进 行现 金管 理, 其投 资的 产品 须符 合以 下条 件 :(一) 安 全 性高 ,满 足保 本要求 ,产 品发 行主 体能 够提供 保本 承诺 ;(二) 流 动 性好 ,不 得影 响募集 资金 投资 计划 正常 进行。 投资产 品不得 质押 ,产品 专用结算 账户 不得存 放非 募集资金 或用 作其他 用途 ,开立 或注销产 品专 用结 算账 户的 ,公司 应当 及时 报交 易所 备案并 公告 。 使用闲 置募集 资金 投资产品的,应 当经 公司董 事会 审议通过 ,独 立董事 、监 事会、 保荐机构 发表 明确 同意 意见 。公司 应当 在董 事会 会议 后 2 个 交易 日公 告下 列内 容 :(一) 本 次 募集 资金 的基 本情况 , 包 括募 集时 间、 募集 资 金金 额、 募集 资金 净额及 投资 计划等 ;(二) 募 集 资金 使用 情况 ;(三 ) 闲 置募 集资 金投 资 产品的 额度 及期 限 , 是 否 存在 变 相改 变募 集资 金用 途的行 为和 保证不 影响 募集 资金 项目 正常进 行的 措施 ;(四) 投 资 产品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投 资范 围及 安全 性;(五) 独 立 董事 、监 事会 、保荐 机构 出具 的意 见。第 二 十 条 禁 止 公司 具 有实 际 控 制 权 的个 人 、 法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及其 关 联 人占用 募 集 资 金。 公司 用暂 时闲置 的募 集资金 可暂 时用 于补 充流 动资金 。 暂时 补充流 动资 金, 仅限 于与 主 营业务 相关 的生 产经 营使 用, 不得 通过 直接或 间接 安排用 于新 股配 售、 申购 , 或 用于 股票 及 其衍生 品种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等 的交 易。公司用 闲 置 募集 资金 暂时 用于补 充流 动资 金应 当符 合下列 条件 :(一) 不 得 变相 改变 募集 资金用 途;(二) 不得 影响 募集 资金 投资计 划的 正常 进行 ;(三) 单次 补充 流动 资金 时间不 得超 过六 个月 ;第 3 页(共 8 页)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LSYS-DSH-015-(第二 版 )-2013(四) 单 次 补充 流动 资金 金额不 得超 过募 集资 金金 额的 5 0%;(五) 已归 还前 次用 于暂 时补充 流动 资金 的募 集资 金;(六) 不 得 使用 闲置 募集 资金进 行证 券投 资;(七) 保 荐 机构 、独 立董 事、监 事会 单独 出具 明确 同意的 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 司用闲 置募 集资金 补充 流动 资金的 , 应当经 公司 董事 会审议 通 过,并 在 二个交 易日 内公 告下 列内 容:(一) 本 次 募集 资金 的基 本情况 ,包 括募 集资 金的 时间、 金额 及投 资计 划等 ;(二) 募 集 资金 使用 情况 ;(三) 闲 置 募集 资金 补充 流动资 金的 金额 及期 限;(四 ) 闲 置募 集资 金补 充流 动资 金 预计 节约 财务 费用 的金额 、 导致 流动 资金 不足 的原因 、 是否存 在变 相改 变募 集资 金用途 的行 为和 保证 不影 响募集 资金 项目 正常 进行 的措施 ;(五) 独 立 董事 、监 事会 、保荐 机构 出具 的意 见;(六) 证 券 交易 所要 求的 其他内 容。 补充流 动资 金到 期日 之前 , 公司 应将 该部 分资 金归 还至募 集资 金专 户, 并在 资金全 部归还后二 个交 易日 内公 告。第二十二条 公司 用闲 置 募集资 金补 充流 动资 金时 , 须经 股东 大会 审议 批准 , 并提供 网 络投票 表决 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 实际 募 集资 金 净额 超过 计划 募集 资金金 额的 部分 (以 下简 称 “超 募资 金” ) 可 用于 永久 补充 流 动资金 和归 还银 行借 款, 每 12 个 月内 累计 金额 不得 超过超 募资 金总 额的 30%。超募资 金 用 于永 久补 充流 动资金 和归 还银 行借 款的 , 应当 经公 司股 东大 会审 议批准 , 并 提供网 络投 票表 决方 式, 独立董 事 、 保 荐机构 应当 发表明 确同 意意 见并 披露 。 公 司应 当承 诺在补充 流动 资金 后的 12 个 月内公 司不 得进 行高 风险 投资以 及为 他人 提供 财务 资助并 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第二十四条 存在 下列 情 形时, 视为 募集 资金 用途 变更:(一) 取 消 原募 集资 金项 目,实 施新 项目 ;(二) 变 更 募集 资金 投资 项目实 施主 体;(三 )变 更募 集资 金投 资 项目实 施方 式;(四) 证 券 交易 所认 定为 募集资 金用 途变 更的 其他 情形。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董事 会应 当 审 慎 地进 行 拟 变更 后 的 新 募 集 资金 投 资 项目 的可 行 性 分 析, 确信 投资 项目具 有较 好的市 场前 景和 盈利 能力 , 能 够有 效防 范投资 风险 , 提 高募 集资 金 使用效 益。 公司 变更 后的 募集资 金用 途原 则上 应当 投资于 主营 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 应当 在 董事会 和股 东大 会审 议通 过变 更 募集 资金 用途 议案 后, 方 可变更募集 资金 用途 。第 4 页(共 8 页)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LSYS-DSH-015-(第二 版 )-2013第二十七条 公司 拟变 更 募集资 金用 途的 , 应 当在 提 交董事 会审 议后 二个 交易 日内公 告下列内 容:(一) 原 项 目基 本情 况及 变更的 具体 原因 ;(二) 新 项 目的 基本 情况 、可行 性分 析、 经济 效益 分析和 风险 提示 ;(三) 新 项 目的 投资 计划 ;(四) 新 项 目已 经取 得或 尚待有 关部 门审 批的 说明 ;(五) 独 立 董事 、监 事会 、保荐 机构 对变 更募 集资 金用途 的意 见;(六) 变 更 募集 资金 用途 尚需提 交股 东大 会审 议的 说明;(七) 证 券 交易 所要 求的 其他内 容。第二十八条 公司 拟将 募 集资金 投资 项目 变更 为合 资经营 的方 式实 施的 , 应 当 在充分 了 解合资 方基 本情 况的 基础 上, 慎重 考虑 合资的 必要 性, 并且 公司 应当控 股 , 确保对 募集 资金 投资项 目的 有效 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 变更 募 集资金 用途 用于 收购 控股 股东 或 实际 控制 人资 产( 包括权 益) 的, 应 当确 保在 收购 完成 后能够 有效 避免 同业 竞争 及减少 关联 交易 。 公 司应 当披露 与控 股股 东或实 际控 制人 进行 交易 的原因 、 关 联交 易的 定价 政策及 定价 依据 、 关 联交 易对公 司的 影响 以及相 关问 题的 解决 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 拟对 外转 让或 置 换最 近三 年内 募集 资金投 资项 目的 ( 募集 资金 投资项 目 对外转 让或 置换 作为 重大 资产重 组方 案组 成部 分的 情况除 外) , 应当 在董 事会 审议通 过后 二 个交易 日内 公告 下列 内容 并提交 股东 大会 审议 :(一) 对 外 转让 或置 换募 集资金 投资 项目 的具 体原 因;(二) 已 使 用募 集资 金投 资该项 目的 金额 ;(三) 该 项 目完 工程 度和 实现效 益;(四 )换 入项 目的 基本 情 况、可 行性 分析 和风 险提 示;(五 )转 让或 置换 的定 价 依据及 相关 收益 ;(六 )独 立董 事、 监事 会 、保荐 机构 对转 让或 置换 募集 资 金投 资项 目的 意见 ;(七 )证 券交 易所 要求 的 其他内 容。 公司 应当 充分 关注 转让 价 款收取 和使 用情 况 、 换入资 产的 权 属变 更情 况及 换入 资产的 持续运行 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 改变 募 集资金 投资 项目 实施 地点 的, 应 当经 董事 会审 议通 过, 并 在二 个交易 日内 公告 , 说 明改 变情况 、 原因 、 对 募集 资 金投资 项目 实施 造成 的影 响以及 保荐 机构 出具的 意见 。第三十二条 单个 募集 资 金投资 项目 完成 后 , 公 司 将该项 目节 余募 集资 金 ( 包括利 息收 入) 用于 其他 募集资 金投 资项目 的 , 应 当经董 事会 审议通 过 、 保 荐机构 发表 明确同 意的 意 见 后方可 使用 。节余募 集资金 ( 包 括利息 收入) 低 于 50 万元人 民币 或低于该 项目 募集资 金承 诺投资 额第 5 页(共 8 页)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LSYS-DSH-015-(第二 版 )-20131%的, 可以 豁免 履行 前款 程序, 其使 用情 况应 当在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公司将该 项目 节余 募 集资 金(包 括 利息 收入) 用于 非募集资 金投 资项目 (包 括补充流 动 资金) 的, 应当 按照 第二 十六条 、第 二十 七条 履行 相应程 序及 披露 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全部 募集 资 金投资 项目 完成 后, 节余 募集 资 金 ( 包括 利息 收入) 占募集 资 金净额 10%以上 的, 公司 使用节 余资 金应 当符 合下 列条件 :(一 )独 立董 事、 监事 会 发表意 见;(二 )保 荐机 构 发 表明 确 同意的 意见 ;(三 )董 事会 、股 东大 会 审议通 过。 节余募 集资 金 ( 包括 利息 收入) 低于 募集 资金 金额 10%的 , 应 当经董 事会 审议 通过、 保荐机构 发表 明确 同意 的意 见后方 可使 用。节余募 集 资 金 (包括 利息 收入 ) 低 于 30 0 万元 人民 币或 低 于募 集资 金净 额 1%的, 可以豁 免履行 前款 程序 ,其 使用 情况应 当在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四条 公司 审计 委 员会认 为公 司募 集资 金管 理存在 违规 情形 、 重 大风 险 或监控 部 没有按 前款 规定 提交 检查 结果报 告的 , 应 当及 时向 董事会 报告 。 董 事会 应当 在收到 报告 后二 个交易 日内 向证 券交 易所 报告并 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 财务 管 理部 门 对募 集资 金的 使用 情况设 立台 账, 详细 记录 募 集资金 的 支出情 况和 募集 资金 项目 的投入 情况 。财务管 理 部 门组 织 、 并 与经 营管 理 部门 共同 配合 公司 内部审 计部 门每 季度 第一 个月对 上 一季度 募集 资金 的存 放与 使用情 况检 查一 次 , 公 司内 部审计 部门 及时 向公 司审 计委员 会报 告 检查结 果。公司审 计 委 员会 认为 公司 募集资 金管 理存 在违 规情 形、 重大 风险 或监 控部 没有 按前款 规 定提交 检查 结果 报告 的, 应当及 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应当 在收 到报 告后 二个交 易日 内向 证券交 易所 报告 并公 告。 公告内 容包 括募 集资 金管 理存在 的违 规情 形、 已经 或可能 导致 的后 果及拟 采取 的措 施。第三十六条 公司 应当 真 实、 准 确、 完整 地披 露募 集 资金的 实际 使用 情况 。 董 事会应 当 每半年 度全 面核 查募 集资 金投资 项目 的进 展情 况, 出具 公司 募集 资金 存放 与实际 使用 情况 的专项 报告 并披露 。 年 度审计 时 , 公 司应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募 集资 金存 放与使 用情 况出 具鉴证 报告 , 与 年度 报告 一同公 告。 会计 师事 务所 应当对 董事 会的 专项 报告 是否已 经按 照规 定编制 以及 是否 如实 反映 了年度 募集 资金 实际 存放 、使用 情况 进行 合理 保证 。鉴证结 论 为 “保 留结 论” 、 “否 定结 论” 或 “无法 提出结 论” 的, 公司 董事 会应当 就鉴 证报告 中会 计师 事务 所提 出该结 论的 理由 进行 分析 、 提出 整改 措施 并在 年度 报告中 披露 。 保 荐 机 构 应 当 在鉴 证 报 告 披露 后 的 十 个 交易 日 内 对 年度 募 集 资 金 的存 放 与 使 用情 况 进 行 现场核查并 出具 专项 核查 报告 ,核查 报告 应当 认真 分析 会计师 事务 所提 出上 述鉴 证结论 的原 因 ,第 6 页(共 8 页)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LSYS-DSH-015-(第二 版 )-2013并提出 明确 的核 查意 见。 公司应 当在 收到 核查 报告 后二个 交易 日内 向本 所报 告并公 告。募集资 金 投 资项 目实 际进 度与投 资计 划存 在差 异的 , 公司 应当 解释 具体 原因。 当期存 在 使 用 闲 置 募 集资 金 投 资 产品 情 况 的 , 公司 应 当 披 露本 报 告 期 的 收益 情 况 以 及期 末 的 投 资份 额、签 约方 、产 品名 称、 期限等 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 以发 行 证券作 为支 付方 式向 特定 对象购 买资 产的 , 应 当确 保 在新增 股 份上市 前办 理完 毕上 述募 集资产 的所 有权 转移 手续 , 公司聘 请的 律师 事务 所应 当就资 产转 移 手续完 成情 况出 具专 项法 律意见 书。第 三 十 八 条 公 司 以发 行证 券 作 为 支付 方 式 向特 定 对 象 购 买 资产 或 募 集资 金用 于 收 购 资产的 , 相 关当 事人 应当 严格遵 守和 履行 涉及 收购 资产的 相关 承诺 , 包 括实 现该项 资产 的盈 利预测 以及 资产 购入 后公 司的盈 利预 测等 。第三十九条 独立 董事 应 当定期 实地 考察 募集 资金 投资项 目实 施情 况, 了解 募 集资金 实 际使用 情况 以及 相关 信息 披露情 况 , 切 实 关 注募 集资 金实际 使用 情况 与公 司信 息披露 情况 是 否存在 差异 。经二分 之 一 以上 独立 董事 同意 , 独 立董 事可 以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募 集资 金存 放与使 用情况出 具鉴 证报 告。 公司 应当积 极配 合, 并承 担必 要的费 用。第六章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第四十条 公司 申请 发行 证券 , 且前 次募 集资 金到 账时间 距今 未满 五个 会计 年度的 , 董 事会应 按照 本章 要求 编制 前次募 集资 金使 用情 况报 告, 并对 发行 申请 文件 最近 一期经 审计 的 财务报 告截 止日 的最 近一 次 ( 境内 或境 外) 募集 资 金实际 使用 情况 进行 详细 说明 , 并 就前 次 募集使 用情 况报 告作 出决 议后提 请股 东大 会批 准。第四十一条 前次 募集 资 金使 用 情况 报告 在提 请股 东大会 批准 前应 由具 有证 券、 期 货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按照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其 他鉴证 业务 准则 第 3101 号 -历史 财务信 息审计 或审 阅以 外的 鉴证 业务 的相 关规 定出 具鉴 证报告 。第四十二条 前次 募集 资 金使 用 情况 报告 应说 明前 次募集 资金 的数 额、 资金 到 账时间 以 及资金 在专 项账 户存 放情 况(至 少应 当包 括初 始存 放金额 、截 止日 余额 )。第 四 十 三 条 前 次 募集 资金 使 用 情 况报 告 应 通过 与前 次 募 集 说明 书 或 非公 开发 行 股 票 相关信 息披 露文 件中 关于 募集资 金运 用的 相关 披露 内容进 行逐 项对 照 , 以 对照 表的方 式对 比 说明前 次募 集资 金实 际使 用情况 ,包 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项目 、项 目中 募集 资金投 资总 额 、 截止日 募集 资金 累计 投资 额、项 目达 到预 定可 使用 状态日 期或 截止 日项 目完 工程度 。前次募 集 资 金实 际投 资项 目发生 变更 的, 应单 独说 明变 更 项目 的名 称、 涉及 金额及 占前 次募集 资金 总额 的比 例、 变更原 因、 变更 程序 、 批 准机构 及相 关披 露情 况; 前次募 集资 金项 目的实 际投 资总 额与 承诺 存在差 异的 ,应 说明 差异 内容和 原因 。前次募 集 资 金投 资项 目已 对外转 让或 置换 的 (前 次募 集资金 投资 项目 在公 司实 施重大 资产重组 中已 全部 对外 转让 或置换 的除 外) , 应单 独说 明在对 外转 让或 置换 前使 用募集 资金 投第 7 页(共 8 页)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LSYS-DSH-015-(第二 版 )-2013资该项 目的 金额 , 投 资项 目完工 程度 和实 现效 益, 转让或 置换 的定 价依 据及 相关收 益 , 转 让价款收 取和 使用 情况 , 置 换进入 资产 的运 行情 况 ( 至少应 当包 括资 产权 属变 更情况 、 资产 账 面价值 变化 情况 、 生 产经 营情况 和效 益贡 献情 况) 。 临 时将 闲置 募集 资金 用 于其他 用途 的, 应单独 说明 使用 闲置 资金 金额、 用途 、 使 用时 间、 批准机 构、 批准 程序 以及 收回情 况。 前次 募集资 金未 使用 完毕 的, 应说明 未使 用金 额及 占用 前次募 集资 金总 额的 比例 、 未使 用完 毕的 原因以 及剩 余资 金的 使用 计划和 安排 。第 四 十 四 条 前 次 募集 资金 使 用 情 况报 告 应 通过 与前 次 募 集 说明 书 或 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 相关信 息披 露文 件中 关于 募集资 金投 资项 目效 益预 测的相 关披 露内 容进 行逐 项对照 , 以对 照 表的方 式对 比说 明前 次募 集资金 投资 项目 最近 三年 实现效 益的 情况 , 包 括 ( 但不限 于 ) 实 际 投资项 目、 截止 日投 资项 目累计 产能 利用 率、 投资 项目承 诺效 益、 最近 三年 实际效 益、 截止 日累计 实现 效益 、 是 否达 到预计 效益 。 实现效 益的 计算口 径 、 计 算方法 应与 承诺效 益的 计 算 口径、 计算 方法 一致 ,并 在前次 募集 资金 使用 情况 报告中 明确 说明 。前次募 集 资 金投 资项 目无 法单独 核算 效益 的, 应说 明原 因 , 并 就该 投资 项目 对公司 财务 状况、 经营 业绩 的影 响作 定性分 析。募集资 金 投 资项 目的 累计 实现的 收益 低于 承诺 的累 计收益 20%(含 20%) 以 上 的, 应对差 异原因 进行 详细 说明 。第四十五条 前次 发行 涉 及以资 产认 购股 份的 , 前 次 募集资 金使 用情 况报 告应 对该资 产 运行情 况予 以详 细说 明。 该资产 运行 情况 至少 应当 包括资 产权 属变 更情 况、 资产账 面价 值变 化情况 、生 产经 营情 况效 益贡献 情况 、是 否达 到盈 利预测 以及 承诺 事项 的履 行情况 。第 四 十 六 条 前 次 募集 资金 使 用 情 况报 告 应 将募 集资 金 实 际 使用 情 况 与公 司定 期 报 告和其他 信息 披露 文件 中披 露的有 关内 容做 逐项 对照 , 并说明 实际 情况 与披 露内 容是否 存在 差 异。如 有差 异, 应详 细说 明差异 内容 和原 因。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管 理办 法 未尽事 宜 , 依 据国 家有 关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部 门规 章、 规范 性 文件和 公司 章程 的规 定执 行。 本 管理 办法 与国 家有 关法律 、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规范 性文 件和公 司章 程有 冲突 时, 按照国 家有 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 、 规 范性 文件和 公司 章程 规定执 行。第四十八条 公 司董 事、 监事 、 高 级管 理人 员及 公 司、 控股 子公 司、 分公 司 、 相 关部 门 应按照 本办 法的 相关 规定 履行各 项职 责, 若违 反本 办法之 规定 , 公 司将 追究 相关责 任人 的责 任。第四十九条 本办 法由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并 负责 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 法自 董事 会通过 之日 起实 施。第 8 页(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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