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筹资管理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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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第一版 1股权筹资管理业务流程 1一、 业务目标1 战略目标1.1 规范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 经营目标2.1 满足股权筹资按及时、足额用于投资活动的合理需求。3 财务目标3.1 确保股本、货币资金的记录真实、准确、完整,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4 合规目标4.1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4.2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二、 业务风险5 战略风险5.1 公司股权筹资的行为不规范,影响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形象。6 经营风险6.1 股权筹资未按计划进行或进度滞后,影响公司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7 财务风险7.1 股本、货币资金记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账实不符,不能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1本流程所称股权筹资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上市后配股及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股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资金来源进行融资,满足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资金管理第一版 28 合规风险8.1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导致处罚。8.2 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造成公司股权筹资失败。三、 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6 股权筹资的提出和审批6.1 计划财务部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和金融、证券市场的变化,编制融资方案,提出融资规模、融资方式、渠道等建议,经计划财务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会计师,作为融资决策依据。6.1.1 融资方案编制中要充分考虑筹资效益和筹资成本。公司计划财务部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小的筹资组合评价公司资金成本,以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6.1.2 融资方案编制中要充分考虑筹资风险,筹资风险的评价方法采用财务杠杆系数法。财务杠杆系数越大,公司筹资风险也越大。6.1.3 融资方案涉及通过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计划财务部应征求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在符合证监会规定的情况下,可作为一种筹资方式。6.2 董事会根据投资计划、融资方案,召集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证券部、投资发展部、计划财务部等相关人员,研究项目投资资金的筹集。6.3 董事会拟采用股权筹资方式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办理联络承销商、保荐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工作,并提出聘请建议,报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与相关机构签署协议。 资金管理第一版 36.4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承销商、保荐人、律师事务所编制申请材料,公司证券部、投资发展部、计划财务部等部门应主动协助,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6.5 公司应充分利用承销商、保荐人、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与其充分沟通、协商,按照证监会的规定,确定发行规模、价格等重大问题。6.6 资料编制完成后,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6.6.1 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6.6.2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6.6.3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6.6.4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6.7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6.7.1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6.8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6.8.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6.8.2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6.8.3 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6.8.4 募集资金用途;6.8.5 决议的有效期;6.8.6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6.8.7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6.9 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资金管理第一版 46.9.1 发行股票规定的事项;6.9.2 债券利率;6.9.3 债券期限;6.9.4 担保事项;6.9.5 回售条款;6.9.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6.9.7 转股期;6.9.8 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6.10 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6.10.1 发行股票规定的事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6.10.2 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6.10.3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6.10.4 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 6.11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6.11.1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6.12 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7 股权筹资的申报与发行7.1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资金管理第一版 57.1.1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7.1.2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2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证券发行的,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7.3 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中国证监会规定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7.4 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公司自行销售。7.5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7.6 证券发行过程中,计划财务部负责按照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开设专用账户;证券部负责与主承销商保持紧密的联系,及时获取、核对证券发行信息;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证监会、结算公司的联系,保证发行规范进行,发行资金及时到账。7.7 证券发行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会同主承销商、结算公司对发行资金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计划财务部应根据结算公司结算单、专用账户对账单、验资报告等相关依据,编制记账凭证,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记账。8 股权筹资的信息披露8.1 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 资金管理第一版 6履行信息披露义务。8.2 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平实、易懂。8.2.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充分披露。8.3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8.3.1 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8.3.2 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8.4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8.5 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8.6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8.7 公司可以将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全文或摘要、发行情况公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 3.5.3.6 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9 股权筹资的监督与检查9.1 公司审计监察室应对股权筹资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9.2 股权筹资结束后,审计监察室对股权筹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同时抄送监事会及总经理。 资金管理第一版 79.3 独立董事有权对股权筹资情况进行检查。9.4 监事会有权对资金募集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9.5 公司应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股权筹资的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结算公司、有关银行查询股权筹资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9.6 股权筹资过程中保密信息的知悉人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定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9.7 股权筹资过程中,董事会办公室对配合不力、出现差错、延缓发行进程的部门和人员,提请总经理按照公司规定予以处罚。 资金管理第一版 8四、 相关制度目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 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4 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5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管理制度汇编一P1-P34)6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管理制度汇编一P45-P56)7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管理制度汇编一P34-P45)8 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汇编一P144-P145)五、 主要控制点相关资料1 融资方案2 委托协议3 董事会专项提案4 董事会决议5 股东会决议6 银行对账单7 验资报告8 审计报告 资金管理第一版 9六、股权筹资管理业务流程表业务目标 业务风险 控制点 监督检查 不相容职 务/岗位 授权及要 求1 股权筹资的提出和审批 1 规范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股权筹资的行为不规范,影响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形象。1.1 计划财务部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和金融、证券市场的变化,编制融资方案,提出融资规模、融资方式、渠道等建议,经计划财务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会计师,作为融资决策依据。检查融资方案2 满足股权筹资按及时、足额用于投资活动的合理需求。1.1.1 融资方案编制中要充分考虑筹资效益和筹资成本。公司计划财务部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小的筹资组合评价公司资金成本,以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3 确保股本、货币资金的记录真实、准确、完整,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1.1.2 融资方案编制中要充分考虑筹资风险,筹资风险的评价方法采用财务杠杆系数法。财务杠杆系数越大,公司筹资风险也越大。4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1.1.3 融资方案涉及通过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计划财务部应征求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在符合证监会规定的情况下,可作为一种筹资方式。5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股权筹资的行为不规范,影响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形象。1.2 董事会根据投资计划、融资方案,召集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证券部、投资发展部、计划财务部等相关人员,研究项目投资资金的筹集。检查审议记录公司股权筹资的行为不规范,影响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形象。1.3 董事会拟采用股权筹资方式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办理联络承销商、保荐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工作,并提出聘请建议,报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与相关机构签署协议。检查董事会决议、与相关机构签署协议 资金管理第一版 10业务目标 业务风险 控制点 监督检查 不相容职 务/岗位 授权及要 求股权筹资未按计划进行或进度滞后,影响公司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1.4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承销商、保荐人、律师事务所编制申请材料,公司证券部、投资发展部、计划财务部等部门应主动协助,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检查申请材料公司股权筹资的行为不规范,影响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形象。1.5 公司应充分利用承销商、保荐人、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与其充分沟通、协商,按照证监会的规定,确定发行规模、价格等重大问题。检查与承销商、保荐人、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协商记录公司股权筹资的行为不规范,影响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形象。1.6 资料编制完成后,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检查董事会决议1.6.1 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 1.6.2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1.6.3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1.6.4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导致处罚。1.7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检查报告、公告是否符合要求1.7.1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公司股权筹资的行为不规范,影响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形象。1.8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检查股东大会决议1.8.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1.8.2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 资金管理第一版 11业务目标 业务风险 控制点 监督检查 不相容职 务/岗位 授权及要 求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8.3 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1.8.4 募集资金用途; 1.8.5 决议的有效期; 1.8.6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1.8.7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公司股权筹资的行为不规范,影响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形象。1.9 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检查股东大会决议1.9.1 发行股票规定的事项; 1.9.2 债券利率; 1.9.3 债券期限; 1.9.4 担保事项; 1.9.5 回售条款; 1.9.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9.7 转股期; 1.9.8 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公司股权筹资的行为不规范,影响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形象。1.10 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检查股东大会决议1.10.1 发行股票规定的事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1.10.2 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 1.10.3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 1.10.4 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 公司股权筹资的行为不规范,影响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形象。1.11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检查股东大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决议 资金管理第一版 12业务目标 业务风险 控制点 监督检查 不相容职 务/岗位 授权及要 求1.11.1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股权筹资的行为不规范,影响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形象。1.12 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检查公告是否符合要求2 股权筹资的申报与发行 公司股权筹资的行为不规范,影响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形象。2.1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检查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2.1.1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1.2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股权筹资未按计划进行或进度滞后,影响公司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2.2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证券发行的,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检查证券发行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公司股权筹资的行为不规范,影响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形象。2.3 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中国证监会规定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检查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权筹资的 2.4 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 检查是否 资金管理第一版 13业务目标 业务风险 控制点 监督检查 不相容职 务/岗位 授权及要 求行为不规范,影响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形象。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公司自行销售。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2.5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股本、货币资金记录不真实、准确、完整,造成账实不符,不能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2.6 证券发行过程中,计划财务部负责按照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开设专用账户;证券部负责与主承销商保持紧密的联系,及时获取、核对证券发行信息;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证监会、结算公司的联系,保证发行规范进行,发行资金及时到账。检查开设专用账户是否符合规定,各部门是否履行职责股本、货币资金记录不真实、准确、完整,造成账实不符,不能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2.7 证券发行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会同主承销商、结算公司对发行资金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计划财务部应根据结算公司结算单、专用账户对账单、验资报告等相关依据,编制记账凭证,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记账。检查相关记账凭证3 股权筹资的信息披露 公司股权筹资的行为不规范,影响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形象。3.1 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检查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权筹资的行为不规范,影响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形象。3.2 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平实、易懂。检查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3.2.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充分披露。公司股权筹资的 3.3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 检查信息 资金管理第一版 14业务目标 业务风险 控制点 监督检查 不相容职 务/岗位 授权及要 求行为不规范,影响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形象。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3.3.1 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 3.3.2 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公司股权筹资的行为不规范,影响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形象。3.4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检查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权筹资的行为不规范,影响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形象。3.5 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检查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权筹资的行为不规范,影响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形象。3.6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检查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权筹资的行为不规范,影响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形象。3.7 公司可以将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全文或摘要、发行情况公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 3.5.3.6 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检查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4 股权筹资的监督与检查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导致处罚。4.1 公司审计监察室应对股权筹资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审计监察室应对股权筹资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记录 资金管理第一版 15业务目标 业务风险 控制点 监督检查 不相容职 务/岗位 授权及要 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导致处罚。4.2 股权筹资结束后,审计监察室对股权筹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同时抄送监事会及总经理。检查专项审计报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导致处罚。4.3 独立董事有权对股权筹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相关记录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造成公司股权筹资失败。4.4 监事会有权对资金募集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相关记录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造成公司股权筹资失败。4.5 公司应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股权筹资的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结算公司、有关银行查询股权筹资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检查公司是否按照规定给予保荐代表人相应授权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造成公司股权筹资失败。4.6 股权筹资过程中保密信息的知悉人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定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检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定的责任人是否按照规定处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导致处罚。4.7 股权筹资过程中,董事会办公室对配合不力、出现差错、延缓发行进程的部门和人员,提请总经理按照公司规定予以处罚。检查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责任人是否按照规定处罚 资金管理第一版 16七、股权筹资管理业务流程图股 权 筹 资 管 理 业 务 流 程 ( 一 )董 事 会 秘 书审 批 部 门 总 会 计 师 董 事 会计 划 财 务 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 、 可行性研究报告等1 、 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和金融 、 证券市场的变化融资方案2 、 财务部部门负责人审核2 、 报总会计师融资方案融资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 、 可行性研究报告等4 、 召集相关人员 , 研究项目投资资金的筹集采用股权筹资 ?是5 、 具体办理联络承销商 、 保荐人 、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工作聘请建议聘请建议6 、 审批7 、 董事长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与相关机构签署协议8 、 调承销商 、 保荐人 、 律师事务所编制申请材料9 、 充分利用承销商等机构的专业优势 , 按照证监会的规定 , 确定发行规模等重大问题1 0 、 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1 2 、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1 1 、 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 , 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决议1 3 、 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 ,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阶段股权筹资的提出和审批 资金管理第一版 17股 权 筹 资 管 理 业 务 流 程 ( 二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证 券 部计 划 财 务 部 审 批 部 门董 事 会 办 公 室1 、 签字 , 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2 、 按照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开设专用账户4 、 与主承销商保持紧密的联系 , 及时获取 、核对证券发行信息5 、 与证监会 、结算公司的联系 , 保证发行规范进行 , 发行资金及时到账3 、 由保荐人保荐 , 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结算公司结算单 专用账户对账单 验资报告等6 、 编制记账凭证7 、 计划财务部部门负责人审核8 、 登记账簿1 、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 、 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决定后 , 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3 、 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 , 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4 、 非公开发行新股后 , 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 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5 、 可以将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全文或摘要 、 发行情况公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阶段股权筹资的申报与发行股权筹资的信息披露 资金管理第一版 18股 权 筹 资 管 理 业 务 流 程 ( 三 )监 事 会审 计 监 察 室 相 关 单 位董 事 会独 立 董 事2 、 股权筹资进行全过程 、 全方位的监督7 、 股权筹资结束后 , 审计监察室对股权筹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8 、 抄送监事会及总经理1 、 股权筹资运行 、 管理过程3 、 对股权筹资进行监督4 、 对股权筹资进行监督5 、 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 , 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股权筹资的情况6 、 授权保荐代表人到结算公司 、 有关银行查询股权筹资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9 、 董事会办公室对违反保密义务配合不力 、 出现差错 、 延缓发行进程的部门和人员 , 提请总经理按照公司规定予以处罚阶段股权筹资的监督与检查 资金管理第一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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