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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股份 证 券投资管理制度金科 地 产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证券 投 资管理制度(2011 年 9 月 1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金科地 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防范证券投资风 险, 保护投资者利益, 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证券投资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议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标准参照公司执行。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扩大投资范围,公司 以融资为目的购买相关信托产品不包含在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范畴之内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原 则(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 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第五条 公司应合理安 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证券投资,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 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金科股份 证 券投资管理制度第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 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 证券投资决策、执行 和 控制第八条 证券投资决策 、执行和控制:(一)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低于上述额度的,由经营管理层审批。(二)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公司在投 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三)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 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公司管理层根据资金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投 资量。(四)公司证券投资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拟定具体投资计划。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利用短期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或类似投资产品的,由公 司资金运营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和操作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五)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 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六)为保障证券投资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公司应选择一家信誉好,规模 大,有能力保障安全的证券机构开设证券和资金账户。(七)公司在使用证券投资资金时,必须凭公司董事长书面确认书并由财务负 责人和财务主管亲自前往证券机构办理入账手续。公司证券投资资金从专户中转出 必须凭公司董事长的书面确认书,并由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亲自前往证券机构办 理,专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账户。(八)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台账,做好证 券投资资金使用的统计工作。(九)证券事务部负责直接操作的人员每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汇报资金运作和收益情况,并抄送董事会秘书。本次投资对公金科股份 证 券投资管理制度(十)财务部应当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证券投资资金使用和收益情况,并抄报公司监事会,遇到重大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汇报。(十一)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证券投资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十二)独立董事应当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 部审计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 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同时,独立 董事应在定期报告中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十三)监事会应当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十四)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证券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十五)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对证券投资事项及其收益情况进行单独披露, 接受公众投资者的监督。(十六) 鉴于证券投资的流动性特点, 本条所称投资总额按投资本金余额计算。第九条 新股申购的管 理(一)在操作方式上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专门成立新股申购运作小组运作。(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中止新股申购操作,并就是否继续申购新股 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A、连续三只新股上市首日的收盘价跌破发行价;B、连续两 个季度,新股申购的收益率低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三)申购资金仅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即除募集资金、贷款及 专项拨款等专项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四)公司申购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或者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等投资。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披露第十条义务。第十一条公司证券投资 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公司拟进行 证券投资,需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规则、公金科股份 证 券投资管理制度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三)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四)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 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 证券投资情况概述, 包括投资目的、 投 资金额、 投资方式、 投 资期限等;(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证 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 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 的比例;(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 代码、 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 十 七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以 上 ”、 “以 下 ”、 “以 内 ”均 含 本 数 , “超 过 ”、“少于 ”、“低于”不含本数。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 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金科股份 证 券投资管理制度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为准, 并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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