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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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茂 名 石 化 实 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2013 年 10 月 修 订 )( 该 制 度 已 经公司 2013 年 10 月 23 日第 八 届 董 事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第 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了规范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证券 投资行为, 防范证券投资风险, 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 实现证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 规范化、 制度化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 法 、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12 年修订 ) 、 深圳证券交易 所 主 板 上 市 公 司规 范 运 作 指 引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信息 披 露 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证券投资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指引和通知 (以下简称相关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第 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附属公司的证 券投资行为。 公司附属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视为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第 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 申购 、 证券回购、 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 债券投资、 委托理财 (含银行理财产1品、 信托产品 ) 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第 四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并不包括衍生品投资。前款所称衍生品投资系指场内场外交易、 或者非交易的, 实质为期货、 期权、 远期、 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 、 指数、 利率、 汇率、 货币、 商品 、 其他标的, 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 既可采取实物交割, 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 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 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在公司董事会作出相反的决议前, 公司暂不得进行衍生品投资。第 五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 使用资金, 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证券投资, 亦不得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证券投资。第 六 条 公 司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不 得 投 资 于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第 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 券投资前, 应知悉相关法则和公司章程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 八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一)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相关法规;(二) 公 司 的证 券投 资必须 注 重风 险防 范、保 证 资金 运 行2安全;(三)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四) 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金结构相适应, 规模适度 ,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第 二章 证 券 投资 决 策 、 执 行 和 控 制第 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均应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批证券投资事项。第 十条 依赖某一权限 (股东大会、 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 )公司在任一时点持有全部证券投资品种的初始投资金额 (包括因证券投资行为产生的交易手续费、 认购费等) 的总和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该类证券投资权限所对应的证券投资金额;同时,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批 证 券 投 资 事 项的权限包含在 “对外投资” 类别内 (证券投资为对外投资之子类 ) ,并应与委托贷款、 项目投资、 对子公司投资、 衍生品投资 (如适用 ) 和 风 险 投 资 等 其 他 子 类 的 投 资 行 为 涉 及 的 交 易 金 额 一 并 计算。第 十 一 条 公司 证券 投 资 事项 需 召开股 东 大 会时 , 除现场 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第 十 二 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 应3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 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 金 来 源 是 否 为 自 有 资 金 , 是 否 存 在 违 反 规 定 的 证 券 投 资 等 情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审议委托理财 (含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产品) 进行证券投资事项时, 还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 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受托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第 十 三 条 公 司 管理 层 在 公 司 章 程 规定 的 权 限 或 股 东 大会 决议和 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 券投资事宜, 并根据公司 资金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投资量。第 十 四 条 公 司 具体 证 券 投 资 事 宜 由公 司 投 资 理 财 部 负责 ,投资理财部拟定投资计划, 报财务总监审核、 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第 十 五 条 投 资 理财 部 下 设 若 干 工 作人 员 , 负 责 具 体 购入 或出售证券 、资金的汇划等事务。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应对资金、证券安全及时入账负责。第 十 六 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 公司的证券投资事宜定期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第 三章 证 券 投 资 的 信 息 披露4第 十 七 条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应 按 照 上 市 规 则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 十 八 条 公司 拟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应 在 董 事 会 作 出 相关 决议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二) 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 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五)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第 十 九 条 公司披 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 证券投资情况概述, 包括投资目的、 投资金额、 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应在 证 券 投 资 方 案 经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议通过后, 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5第 二 十 一条 公司 应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应 在 定 期 报 告 中披露 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一) 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 说明证券品种、 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 代码、 持有数量、 初始投资金额、 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三) 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第 四章 附则第 二 十 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规、 公司章程、 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规定,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应视具体情况, 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 二 十 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 “超过”均含本数。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6第 二 十 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制 度 自 公 司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修 改 时亦同。茂 名 石 化 实 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会2013 年 10 月 23 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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