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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广 弘控股股份有限 公 司投资者投诉处 理 工作制度(本制度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进一 步规 范广 东广弘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公 司) 投资 者投诉 处理工作 , 保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维护 公司 信誉 ,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公司 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 法 及 国 务院 办公厅 关 于进 一步 加强 资本市 场中 小投 资者 合法 权益保 护工 作的意见 (国 办发 2013110 号)、 中国 证监 会 上 市公 司与投 资者 关系 工作 指引 (证 监公 司字200 552 号) 、 关于 深入学 习贯 彻 的通 知 ( 广 东证监 20144 号) 、 关于 切实做 好上 市公 司投 资者 投诉处 理工 作的通知 ( 广东 证监 201428 号) 等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特 制本 制度 。第二条 本 制度 适用 于公 司处理 投资 者涉 及证 券市 场信息 披露 、公 司治 理、 投资者 权益保护 等相 关的 投诉 事项 。 公 司客 户、 员工 及其 他 相关主 体对 公司 产品 或服 务质量 、 民事 合同或劳 资纠 纷、 专利 、环 保等生 产经 营相 关问 题的 投诉不 属于 本制 度范 围。第三条 公 司向 投资 者公 开投诉 受理 渠道 包括 :电 话、信 函、 传真 、电 子邮 件或来 访等, 以 及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其 它部 门单 位转 办的 投诉, 以保 证投 资者 可以 通过任 何一 种可供选择 的联 系办 法向 公司 提出投 诉并 得到 有效 处理 和反馈 。第二章 工作机制与人员 安排第四条 投 资者 投诉 处理 工作为 公司 投资 者关 系管 理和投 资者 权益 保护 的重 要内容 ,公司各 部门 应统 筹协 调, 规范处 理投 资者 投诉 。第五 条 证券事务 部为公司处 理投资者 投诉的部门,负 责协调各 部门及时处理投 资者的投诉 ,并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处 理投 资者 投诉 工作 ,其主 要职 责包 括:(一) 受理 各种 直接 投诉 ;(二 ) 承 接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12386”投诉 热线的 转办 件 , 及 其他 的 间接投 诉;(三) 调查 、核 实投 诉事 项,提 出处 理意 见, 及时 答复投 诉人 ;- 1 -(四) 定期 汇总 、分 析投 诉信息 ,提 出加 强与 改进 工作的 意见 或建 议。第六条 公 司应 加强 人员 培训, 配置 必要 设备 ,提 供经费 支持 ,提 高投 诉处 理工作 人员的业 务水 平, 确保 投资 者处理 机制 有效 运转 。 证 券事务 部有 关工 作人 员应 耐心做 好投 资者投诉处 理工 作, 不得 推诿 扯皮、 敷衍 搪塞 。第七条 证 券事 务部 工作 人员应 针对 投资 者投 诉反 映的不 同事 项、 不同 诉求 ,进行 分类处理 并采 取适 当的 处理 措施, 并做 好分 析研 判工 作。对 于投 资者 集中 或重 复反映 的事 项 ,证券事 务部 应 向 董事 会及 董事会 秘书 汇报 , 董 事会 及时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方案 和答复 口径 , 妥善化解 矛盾 纠纷 。第三章 投诉处理第八条 证 券事 务部 接到 投诉后 ,工 作人 员应 认真 听取投 诉人 意见 ,核 实相 关信息 ,如实填 写 广 东广弘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者 投诉 登记表 , 并详 细记 录投 诉 人、 联系 方式、投诉事 项等 有关 信息 。 依 法对投 诉人 基本 信息 和有 关投诉 资料 进行 保密 , 并 自接到 投诉 之日起 15 日内 决定 是否 受理 投诉事 项。第九条 公 司受 理投 资者 对涉及 其合 法权 益事 项的 投诉, 包括 但不 限于 :(一) 信息 披露 存在 违规 行为或 者违 反公 司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二 )治理机 制不健全 ,重大 事项决策 程序违反 法律法 规和公 司章程 等内部 管理制度的 规定 ;(三) 关联 交易 信息 披露 和决策 程序 违规 ;(四) 违规 对外 担保 ;(五) 承诺 未按 期履 行;(六) 热线 电话 无人 接听 等投资 者关 系管 理工 作相 关问题 ;(七) 其他 损害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的行 为。第十条 工 作人 员在 接到 投诉时 ,对 于能 够当 场直 接处理 和答 复的 投诉 ,应 尽量立 即处理, 当场 答复 , 并 将处 理情况 报告 董事 会秘 书; 不能当 场解 决的 投诉 , 向 董事会 秘书 汇报解决; 对影 响重 大、 情况 复杂或 具有 典型 意义 的投 诉,应 同时 上报 公司 董事 会协调 解决 。- 2 -第十一 条 凡由 证券 事务 部受理 的投 诉, 除直 接处 理完毕 的以 外, 原则 上应 在受理 之日起 60 日 内办 结, 并通 过 适当的 方式 将办 理情 况及 时通知 投诉 人, 情况 复杂 需要延 期办 理的, 履 行必 要的 审批 程序 后可以 适当 延长 办理 期限 ,但延 长期 限不 得超 过 30 日,并 告知 投诉人延 期理 由。第十二 条 证券 事务 部应 认真核 实投 资者 所反 映的 事项是 否属 实, 积极 妥善 地解决 投资者合 理诉 求 。 投诉 人提 出的诉 求缺 乏法 律法 规依 据、 不合 理的 , 工 作人 员 要认真 做好 沟通解释工 作, 争取 投诉 人的 理解。第十三 条 证券 事务 部在 处理投 资者 相关 投诉 事项 过程中 ,发 现公 司在 信息 披露、 公司治理 等方 面存 在违 规行 为或违 反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 应 立即 向公 司董 事会 及董事 会秘 书报告。 公司 董事 会应 立即 进行整 改, 及时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或 对已 公告 信息进 行更 正 ,严格履 行相 关决 策程 序, 修订完 善相 关制 度。第十四 条 工作 人员 在处 理投诉 事项 时应 遵循 公平 披露原 则, 注意 尚未 公布 信息及 其他内部 信息 的保 密; 投诉 事项回 复内 容涉 及依 法依 规应公 开披 露信 息的 , 回 复投诉 人的 时间不得早 于相 关信 息对 外公 开披露 的时 间。第十五 条 证券 事务 部应 当建立 投资 者投 诉处 理工 作台账 。处 理投 诉工 作结 束后, 工作人员 应及 时将 投诉 日期 、 投诉 人、 联系 方式、 投诉 事项、 经办 人员 、 处 理过 程 、 处理 结果 、责任追 究情 况、 投诉 人对 处理结 果的 反馈 意见 等信 息整理 归档 。 台 账记 录和 相关资 料保 存时间至少 两年 。第十六 条 发生 非正 常上 访、闹 访、 群访 和群 体性 事件时 ,公 司应 当启 动维 稳预案 ,公司主 要负 责人 应到 达现 场, 劝解 和疏 导上访 人员 , 依 法进 行处 理, 并及 时 向当地 公安 等相关部门 报告 。第十七 条 对于 监管 部门 转交公 司的 “12386”热线 投诉和 咨询 事项 、 交 办的 投诉事 项,公司应 当按 照监 管部 门的 交办( 转 办) 要 求办 理。第四章 附 则- 3 -第十八 条 本制 度未 尽事 宜,依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及 公 司章 程 执行 。如本 办法与国 家新 颁布 的法 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相 悖时 , 冲突 部分 以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范 行文件为准 ,其 余部 分继 续有 效。第十九 条 本制 度由 董事 会负责 解释 。第二十 条 本制 度自 公司 董事会 审议 通过 之日 起实 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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