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投资者 投诉处理工作, 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信誉,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 司依 法承 担 投资者 投诉 处理 的首 要 责任, 依法 、及 时、 就 地解决 问题,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三条 本 制度 适用 于 公司处 理投 资者 涉及 证 券市场 信息 披露 、公 司 治理、 投资者 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第二章 工作机制第 四 条 投 资 者 投 诉 处 理 工 作 为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和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的 重 要 内 容,公司各部门应统筹协调配合,规范处理投资者投诉。第五条 董 事会 秘书 为 投资者 投诉 处理 工作 的 主要负 责人 ,董 事会 秘 书处 负 责协调 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投诉,主要职责包括:(一) 受理各种直接投诉事项; (二) 承办 中国 证监 会“ 12386”热线 投诉和 咨 询事项 、交 (转 ) 办 及 其他间 接投诉事项;(三) 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第六条 公 司应 加强 对 投资者 投诉 处理 工作 人 员培训 ,配 置必 要设 备 ,提供 经费支 持, 提高投诉处理业务水平, 确保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运转有效。 相关工作人员应耐心 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敷衍搪塞。第七条 董 事会 秘书 处 应针对 投资 者投 诉反 映 的不同 事项 、不 同诉 求 ,进行 分类处 理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第八条 董 事会 秘书 处 应当定 期排 查与 投资 者 投诉相 关的 风险 隐患 , 做好分 析研判工作。 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制定相应的处理1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第九条 公 司将 投资 者 投诉处 理情 况纳 入董 事 会秘书 处及 相关 部门 和 工作人 员的 绩 效考核范围, 对投诉处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侵权行为, 以及投诉处理不当造成矛盾激化 行为的责任部门或人员, 将采取警告、 扣减绩 效工资、 行政处分、 降 职、 解除劳动合同 等相应问责措施。第三章 投诉处理第十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公示受理投资者投诉的部门、 热线电话、 传真、 通信地址、 电子邮件、投诉处理流程等信息。董事会秘书处应确保热线电话在办公时间内有人值守, 保持投诉渠道畅通。 接到投 诉后, 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 核实相关信息, 并详细记录投诉人、 联系方式、 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 公司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 并自接到 投诉之日起 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第十一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 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三)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 违规对外担保; (五) 承诺未按期履行;(六) 办公时间投资者专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 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二 条 公司 应当 在 规定期 限 内 完成 投资 者 投诉事 项的 处理 ,并 通 过适当 的方式 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 在接到投诉时, 可以 现场处理的, 应立即处理当场答复; 无法 立即处理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情况复杂需要延 期办理 的, 应在 履行 审 批程序 后, 适当 延长 办 理期限 (延 长期 限不 得 超过 30 日) ,并告 知投诉人延期理由。第十三 条 公司 应认 真 核实投 资者 所反 映的 事 项是否 属实 ,积 极妥 善 地解决 投资者合理诉求。2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 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 应立即进行整改, 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争取投诉人的理解。第十四条 公 司 处 理 投 诉 事 项 时 , 应 遵 循 公 平 披 露 原 则 , 注 意 尚 未 公 布 信 息 及 其 他 内部信息的保密; 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 回复投诉人的时 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第十五条 董 事 会 秘 书 处 应 当 建 立 投 资 者 投 诉 处 理 工 作 台 账 , 详 细 记 载 投 诉 日 期 、 投诉人、 联系方式、 投 诉事项、 经办人员、 处 理过程、 处理结果、 责 任追究情况、 投诉 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第十六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 闹访、 群访和群众性事件时, 公司应当启动维稳预案, 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 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 依法进行处理, 并及时向当地公安等相 关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的 12386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 交办的投诉事项, 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 条 本制 度未 尽 事宜或 与相 关法 律、 法 规及公 司 章程 相 抵 触时, 执行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十九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14 年 4 月25 日起实施。3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