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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嵩阳煤业有限公司内部稽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所有资金支出,必须经过稽核人员的稽核后,出纳人员才能付款;所有会计凭证,必须经过稽核人员稽核后,会计人员才能据以记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稽核人员稽核后,才能对外提供和报送。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及所属各单位财务机构。第二章 财务预算的稽核第四条 财务预算执行重点稽核如下内容:(一)财务预算是否得到了严格的执行,有无预算外支出现象,是否存在着预算与实际脱节的现象。(二) 各项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三)各项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四)各项收入、投资收益是否按规定全部入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真实、恰当,有无截留、隐瞒、转移收入、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问题。(五)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有无违反财务法规和会计制度的现象。(六)有无不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和基金的问题。(七)预算外开支是否履行相关规定,有关批准手续是否齐全。(八)各项预算收支是否和预算相一致,造成差异的原因是否合理。第三章 原始凭证的稽核第五条 审核凭证的合法性。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是否符合财务预算及合同协议的规定,有无虚假和重复列支等违法问题的存在。第六条 审核凭证的真实性。原始凭证是否伪造,反映的经济内容是否真实,单位名称是否正确,有无伪造、涂改、大小写及上下联之间的数额不符等情况。第七条 审核凭证的完备性。原始凭证的手续是否完备,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等是否签章;财产物资是否验收入库等手续;款项收付凭证是否加盖“收讫”或“付讫”章,以及出纳员印章。第八条 稽核人员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稽核,对业务不合法、内容不真实、项目不完整、手续不完备、数字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若发现违法行为或怀疑有问题的事项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第四章 记账凭证的稽核第九条 审查会计科目的运用及对应关系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记账规则,是否按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编制记账凭证,有无凭证大汇总的现象。第十条 审查凭证的日期、编号、摘要、科目、金额、附件张数等内容是否齐全、完整。第十一条 审查记账凭证的核算内容、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金额是否相符,有无弄虚作假现象。第十二条 审查记账凭证的制作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主管人员印章是否齐全。第十三条 稽核中发现会计分录错误、内容不完整、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记账凭证,稽核人员应通知凭证制作人员重新填制记账凭证。第五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稽核第十四条 审查会计报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第十五条 审核报表有无漏项、漏数、漏行、错行以及数字错误和账务处理不当等问题。第十六条 审查报表中的资金、成本、利润等项目计算是否正确,计算口径是否保持一致性,并符合上级规定的要求。第十七条 审查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做出正确解释。第十八条 审查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影响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主要原因、报表调整事项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作出说明。第十九条 审查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是否进行了全面财产清查、核实债务,企业的账账、账实是否相符。第二十条 审查财务会计报告的种类是否齐全,会计报表封面及报表日期、印章等内容是否完备,编报是否及时。 第六章 收入、成本、利润的稽核第二十一条 审查当期收入是否全部入账,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弄虚作假、截留收入或虚增收入现象。第二十二条 审查各种税金是否计算正确,有无少计税或多计税现象,各种基金、费用是否提取正确,有无多提、少提、漏提现象。第二十三条 审查成本核算是否真实,费用列支渠道是否正确,有无乱摊成本费用或少摊成本现象,是否划清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直接费用与期间费用、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完工产品成本与在产品成本以及各产品成本之间的界限等。第二十四条 审查利润计算是否正确,利润分配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现象。第七章 会计电算化的稽核第二十五条 稽核人员要根据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的要求,审核各种原始凭证,及时将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交系统操作员输入计算机。第二十六条 审核机制凭证各类代码的合法性、摘要的规范性、内容的符合性、数据的正确性和录入的及时性。第二十七条 审核输出凭证、账表内容及数据的正确性、及时性。第二十八条 稽核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凭证和不正确的账表数据要分析原因,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更正,杜绝不正确、不合法的会计信息进入计算机管理流程。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财务经营处。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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