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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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于 2014 年 1 月 3 日 经公 司第 七 届董事 会 2014 年 第一次 临 时会 议 审议通 过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高 管 人员 ”) 薪 酬 绩 效 管 理 , 建 立 有 效 的 高 管 人 员 考 核 、 激 励 与 约 束 机制 , 根据 证 券公 司 治理准 则 、 公 司章程 等规 定 , 结 合公 司 实际情 况 ,特 制 定本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高 管 人 员 指 总 裁 、 副 总 裁 、 合 规 总 监 、 财 务 总监、 董 事会 秘 书等高 管 人员。第 三 条 高 管 人员 的 薪酬 与 考核 管 理应遵 循 以下 原 则:( 一) 按 劳分配 与 责、 权 、利相 结 合原 则 ;( 二) 与 公司经 营 业绩 及 工作目 标 挂钩 原 则;( 三) 与 合规管 理 和风 险 管理情 况 挂 钩 原 则。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第 四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名 与 薪 酬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并 提 出高 管人 员 薪酬与 考 核管 理 制度及 相 关方 案 , 内 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薪酬 构 成、发 放 标准 、 发放方 式 、考 核 指标及 考 核标 准 , 并 提交 董 事会审 议 。第 五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审 定 高 管 人 员 薪 酬 与 考 核 管 理制 度及 相 关方案 。 董 事 会应 当 定 期 向股 东 大会就 高 管人 员 履 职 情况 、 绩效考 核 情况 、 薪酬情 况 作出 专 项说明。1第 三 章 薪 酬 管 理第 六 条第 七 条均 发放。第 八 条高 管 人员 的 薪酬 由 基本 年 薪和绩 效 年薪 构 成。基 本 年 薪 是 高 管 人 员 的 年 度 固 定 薪 酬 , 按 月 平基 本 年 薪 可 根 据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 并 参 照 行 业 薪酬 水平 进 行调整。第 九 条 绩 效 年 薪 是 根 据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提 取 的浮 动 薪酬, 按 年发 放 。第 十 条 绩 效 年 薪 的 分 配 应 与 高 管 人 员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挂 钩 。第 十 一 条 年 度 考 核 期 内 离 职 的 高 管 人 员 , 不 参 与 当 年 及 需延 期 支付的 绩 效年 薪 分 配 , 公 司指 派 到控股 或 参股 公 司 任 职 的 高 管人员 除 外。第 十 二 条 绩 效 年 薪 的 40%采 取 延 期 支 付 的 方 式 , 延 期 支 付期 限 为 3 年 。 延期 支 付薪酬 的 发放 遵 循等分 原 则。第 十 三 条 在 公 司 高 管 人 员 对 公 司 经 营 发 展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时, 经 公司董 事 会批 准 ,公司 可 设立 高 管人员 专 项奖 励 。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高 管 人 员 在 任 职 期 间 ,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 , 公 司应当 止 付全 部 或部分 未 支付 的 绩效年 薪 :( 一) 因 对公司 违 法违 规 行为负 有 责任 被 监管谈 话 的;( 二 ) 被中 国 证 监 会及 相 关派出 机 构认 定 为不适 当 人选 或 撤销 任 职资格 的 ;( 三 ) 因重 大 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中 国 证监 会 及相关 派 出机 构 予以 警 告、罚 款 或没 收 违法所 得 等行 政 处罚的;( 四 ) 被中 国 证 监 会及 相 关派出 机 构采 取 一定期 限 内市 场 禁入 或 永久性 市 场禁 入 的;( 五 ) 未 能勤勉 尽 责 , 致 使公司 存 在重 大 违法违 规 行为2或 者重 大 风险的;( 六) 经 营决策 失 误导 致 公司遭 受 重大 损 失的;( 七) 公 司董事 会 认定 的 其他情 形 。第 四 章 绩 效 管 理第 十 五 条第 十 六 条成 情况 挂 钩。第 十 七 条险 管理 要 求。第 十 八 条高 管人 员 绩效考 核 为年 度 考核。高 管 人 员 绩 效 考 核 应 与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目 标 完高 管 人 员 绩 效 考 核 应 充 分 反 映 合 规 管 理 和 风公 司 及 所 分 管 部 门 经 营 管 理 目 标 于 每 年 年 初确 定 , 考核 期 内 可 根据 市 场变化 或 公司 经 营实际 进 行适 时 调整 。第 五 章 附 则第 十 九 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范性 文 件 和 公 司章 程 的规 定 执行 ; 本制度 如 与新 颁 布 的 法律 、 法规、 规 范性 文 件相抵 触 ,遵 照 其规定 执 行。第 二 十 条 本 制度 经 董事会 审 议通 过 后实施。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制度 由 董事会 负 责解 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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