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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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闽 东电 力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董 事会审 计 委 员会 实 施 细 则(201 3 年 7 月 10 日 第五 届董事 会第 二十 二次 临时 会议审 议通 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 、 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修订 本实施细则。第 二 条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是 董 事 会 按 照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设 立 的 专 门 工 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多数, 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召集人) 一名, 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提议聘请或更 换外部审计机构;(二) 监督公司的内 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 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1(四) 审核公司的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五) 审查公司内控 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公司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事宜。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 内外部审计机 构的工作报告; ( 三) 外部审计合同 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 公司对外披露 信息情况; ( 五) 公司重大关联 交易审计报告; (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 一条 审计委 员会会议 ,对审 计工作 组提供的 报告进 行评议 ,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 外部审计机 构 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 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三) 公司的对外披 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 公司内财务部 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 全 体 委 员 , 会 议 由主 任委 员 主 持 , 主 任 委员 不能 出 席 时 可 委 托 其他 一名 委 员 (独 立董事) 主持。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2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 十 四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表 决 方 式 为 举 手 表 决 或 投 票 表 决 ; 临 时 会 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 十 六 条 如 有 必 要 , 审 计 委 员 会 可 以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为 其 决 策 提 供 专 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 同时对应的原实施细则废止。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3 年 7 月 10 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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