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华包B: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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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 山 华 新 包 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实 施 细 则( 经 公 司第 二 届 董 事会 2003年 第 四 次 会议 审 议 通 过,经 公 司 第五 届 董 事 会 2014年 第二 次 会 议 修订并 通 过)第 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 公司 章程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公司特 设立董 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 二 条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是 董 事 会 按 照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设 立 的 专 门 工 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第 二章 人 员 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召集人) 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第 三章 职 责 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财 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第 四章 决 策 程序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 的工作报告;(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 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 报董事 会讨论: (一) 外部审 计机构工 作评价 ,外部 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 换; ( 二)公 司内部审 计制度 是否已 得到有效 实施, 公司财 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三 )公司 的对外披 露的财 务报告 等信息是 否客观 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 乎相关 法律法规 ; (四 )公司 内财务部 门、审 计部门 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第 五章 议 事 规则第十二条 审 计委员 会 会议分为 例会和 临时会 议,例会 每年至 少召开 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 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佛 山 华 新包 装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董 事会二 一四 年 四 月 二十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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