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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 达 矿 业 股 份 有 限 公司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工 作 细 则(经 2013 年 12 月 30 日公司 第七届 董事 会第十六 次会议 审 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强 化 盛 达 矿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董 事会 决 策 机 制 , 做 到 事 前 审 计 、 专 业 审 计 , 确 保 董 事 会 对 管 理 层 的 有 效监督, 完善 公司治 理结构, 根 据 公司 法 、 上市 公司治 理准则 、 公司 章 程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公 司 特 设 立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 并 制 定 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 会审计 委员会是 董事会 设 立的专门 工作机 构 , 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 审 计的沟通 、监督 和 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 委员会 成员由五 名董事 组 成, 独立董事 占多 数, 委 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 立 董事为会 计专业 人 士。第四条 审计 委员会 委员由董 事长、 二 分之一以 上独立 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 一 提名,并 由董事 会 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 委员会 设主任委 员 (召 集 人) 一名 , 由会 计 专业的独立 董 事 委 员 担 任 , 负 责 主 持 委 员 会 工 作 ; 主 任 委 员 在 委 员 内 选 举 , 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 产 生。第六条 审计 委员会 任期与董 事会一 致 , 委员任期届 满 , 连选可以1连 任 。 期 间 如 有 委 员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职 务 , 自 动 失 去 委 员 资 格 , 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 述 第三条至 第五条 的 规 定补足 委员人 数 。第 七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需 要 新 设 或 指 定 相 关 部 门 为 日 常 办 事机 构 , 负 责 日 常 工 作 联 络 和 会 议 组 织 等 工 作 。 公 司 财 务 部 为 审 计 委 员会提供专 业支持 , 负责有关 资料的 准 备和内控 制度执 行 情况的反 馈。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 委员会 的主要职 责权限 :(一)提 议聘请 或 更换外部 审计机 构 ;( 二 ) 监 督 公 司 的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及 其 实 施 ; 有 权 要 求 公 司 管 理 层对相关管 理建议 书 给以回复 ,并对 落 实情况予 以监督 ;(三 )负责 内 部审计与 外部审 计 之间的沟 通;(四 )审核 公 司的 财务 信息及 其 披露;(五 )审查 公 司内控制 度,有 权 对重大关 联交易 进 行审计;(六 )有权 召 集公司内 控制度 有 关部门会 议;(七 )公司 董 事会授予 的其他 事 宜。第九条 审计 委员会 对董事会 负责, 委 员会的提 案经 董 事 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 应 配合监事 会的监 事 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 十 条 负 责 审 计 委 员 会 日 常 工 作 的 部 门 负 责 做 好 审 计 委 员 会 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 作 ,提供公 司有关 方 面的书面 资料:2(一)公 司相关 财 务报告;(二)内 外部审 计 机构的工 作报告 ;(三)外 部审计 合 同及相关 工作报 告 ;(四)公 司对外 披 露信息情 况;(五)公 司重大 关 联交易审 计报告 ;(六)审 计委员 会 履行第八 条所述 职 责所需要 的其他 相 关资料。第十一条 审 计委员 会会议, 对负责 日 常工作的 部门提 供 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 关 书面纪要 或决议 材 料呈报董 事会讨 论 :(一)外 部审计 机 构工作评 价,外 部 审计机构 的聘请 及 更换;( 二 )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是 否 已 得 到 有 效 实 施 ,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是否全面真 实;( 三 ) 公 司 的 对 外 披 露 的 财 务 报 告 等 信 息 是 否 客 观 真 实 , 公 司 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 否 合乎相关 法律法 规 ;(四)公 司财务 部 门 包括其 负责人 的 工作评价 ;(五)其 它相关 事 宜。第十二条 有 关年度 财务审计 报告的 工 作程序:( 一 ) 审 计 委 员 会 应 当 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协 商 确 定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 排 ;督促会 计师事 务 所在约定 时限内 提 交审计报 告。( 二 ) 审 计 委 员 会 应 在 年 审 注 册 会 计 师 进 场 前 审 阅 公 司 编 制 的 财务会计报 表,形 成 书面意见 。( 三 ) 在 年 审 注 册 会 计 师 进 场 后 与 年 审 会 计 师 沟 通 , 在 年 审 注 册会 计 师 出 具 初 步 审 计 意 见 后 再 一 次 审 阅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 形 成 书 面3意见。( 四 ) 审 计 委 员 会 应 对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进 行 表 决 , 形 成 决 议 后提 交 董 事 会 审 核 ; 同 时 ,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本 年 度 公 司审计工作 的总结 报 告和下年 度续聘 或 改聘会计 师事务 所 的决议。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审 计委员 会会议分 为例会 和 临时会议 , 例会 每 年至少召开 二 次 , 每 半 年 召 开 一 次 , 临 时 会 议 由 审 计 委 员 会 委 员 提 议 召 开 。 会议 召 开 前 三 天 须 通 知 全 体 委 员 , 会 议 由 主 任 委 员 主 持 , 主 任 委 员 不 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 他 一名委员 (独立 董 事)主持 。第 十 四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由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委 员 出 席 方 可 举行 ; 每 一 名 委 员 有 一 票 的 表 决 权 。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依 据 其 自 身 判 断 , 明确 、 独 立 地 发 表 意 见 , 并 尽 可 能 形 成 统 一 意 见 。 确 实 难 以 形 成 统 一 意见的, 应在会 议纪 要中记载 各项不 同 意见并作 说明 。 会 议作出的 决议 ,必须经全 体委员 的 过三分之 二通过 。第十五条 审 计委员 会会议表 决方式 为 举手表决 或投票 表 决, 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 讯 表决的方 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 计委员 会召开会 议,必 要 时亦可邀 请公司 其 他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 人 员列席会 议。第十七条 如 有必要 , 审计委 员会可 以 聘请中介 机构为 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 由 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 计委员 会会议的 召集、 召 开程序 、 表决 方式 和会议通4过的议案 必须遵 循 有关法律 、法规 、 公司章程 及本细 则 的规定。第 十 九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记 录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形 成 纪 要或 决 议 , 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应 当 在 会 议 记 录 、 纪 要 上 签 名 , 会 议 记 录 、纪要由公 司董事 会 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 计委员 会会议通 过的议 案 及表决结 果, 应 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第二十一 条 出席会 议的委员 均对会 议 所议事项 有保密 义 务, 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 条 本细则 解释权归 属公司 董 事会。第二十三 条 本细则 经董事会 审议通 过 后执行。盛达矿 业股份 有 限公司董 事会二一三 年十二 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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