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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 公 司有关云 南 南 天 电 子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司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工 作 细 则( 2013 年 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 董 事会决策 功能, 做 到事前审 计、专 业 审计,确 保董事 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 监督, 完 善公司治 理结构 , 根据中 华人民 共 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公 司 章程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公 司特设 立 董事会审 计委员 会 ,并制定 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 审 计委员会 是董事 会 设立的专 门工作 机 构,主要 负责公 司 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 监 督和核查 工作。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士。第四条审计委 员 会由三名 董事组 成 ,委员中 至少有 一 名独 立董 事为专 业 会计人审计委 员 会委员由 董事长 、 二分之一 以上独 立 董事或者 全体董 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 董 事会选举 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 员 会设主任 委员( 召 集人)一 名,由 独 立董事委 员担任 , 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主 任委员在 委员内 选 举,并报 请董事 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 员 会任期与 董事会 任 期一致, 委员任 期 届满,连 选可以 连 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 担 任公司董 事职务 , 自动失去 委员资 格 ,并由委 员会根 据 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 委 员人数。第七条工作。审计部 是 审计委员 会的 日 常 办事机构 ,负责 日 常工作联 络和会 议 组织等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 员 会的主要 职责权 限 :(一)提 议聘请 或 更换外部 审计机 构 ;(二)监 督公司 的 内部审计 制度及 其 实施;(三)负 责内部 审 计与外部 审计之 间 的沟通;(四)审 核公司 的 财务信息 及其披 露 ;(五)审 查公司 内 控制度, 对重大 关 联交易进 行审计 ;(六)公 司董事 会 授予的其 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 员 会对董事 会负责 , 委员会的 提案提 交 董事会审 议决定 。 审计委员会应配 合监事 会 的监事审 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审计部 配 合秘书长 做好审 计 委员会决 策的前 期 准备工作 ,方面的书 面资料 :会 审 议通过。(一)公 司相关 财 务报告;(二)内 外部审 计 机构的工 作报告 ;(三)外 部审计 合 同及相关 工作报 告 ;(四)公 司对外 披 露信息情 况;(五)公 司重大 关 联交易审 计报告 ;(六)其 他相关 事 宜。第十一条 审计 委 员会会议 ,对审 计 部提供的 报告进 行 评议,并 将相关 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 董事会 讨 论:(一)外 部审计 机 构工作评 价,外 部 审计机 构 的聘请 及 更换;(二)公 司内部 审 计制度是 否已得 到 有效实 施 ,公司 财 务报告是 否全面 真 实;(三)公 司的对 外 披露的财 务报告 等 信息是 否 客观真 实 ,公司重 大的关 联 交易是 否合乎相 关法律 法 规;(四)公 司内财 务 部门、审 计部门 包 括其负 责 人的工 作 评价;(五)其 他相关 事 宜。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审计 委 员会会议 分为例 会 和临时会 议,例 会 每年至少 召开四 次 ,每季度召开一 次, 临时 会议由审 计委员 会 委员提议 召开。 会 议召开前 七天须 通 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 主 持,主任 委员不 能 出席时可 委托其 他 一名委员 (独立 董 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 委 员会会议 应由三 分 之二以上 的委员 出 席方可举 行;每 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 ; 会议做出 的决议 , 必须经全 体委员 的 过半数通 过。第十四条 审计 委 员会会议 表决方 式 为举手表 决或投 票 表决;临 时会议 可 以 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 召 开。第十五条 如有 必 要,审计 委员会 可 以聘请中 介机构 为 其决策提 供专业 意 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第十六条 审计 委 员会会议 的召开 程 序、表决 方式和 会 议通过的 议案必 须 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 公 司章程及 本办法 的 规定。第十七条 审计 委 员会会议 应当有 记 录, 出席 会议的 委 员应当在 会议记 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公司 董 事会秘书 保存。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息。审计 委 员会会议 通过的 议 案及表决 结果, 应 以书面形 式报公 司 董事会。出席 会 议的委员 均对会 议 所议事项 有保密 义 务,不得 擅自披 露 有关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条本工 作 细则自 董 事会决 议 通过之日 起执行 。本 工 作细则未 尽事宜 , 按国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和公 司章程 的 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 与国 家日后颁 布的法 律 、 法规或经合 法程 序修改后 的公司 章 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和公 司章程 的 规定执行 ,并立 即 修订,报 董事第二十二 条 本 细 则解释权 归属公 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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