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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 物机 电股 份有 限公 司 审 计委 员会实 施细 则四 川 浩 物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实 施 细 则( 2014 年 3 月 7 日修订)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强化四川浩 物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董 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 的治理结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 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 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 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第 二章 人 员 组成第 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三名董事委员组成, 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委员, 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第 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 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 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 主任委员 (召集人) 一 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 (召集人) 在委员会成员中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 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委员任职届满前, 除非出现 公司法 、 公司章程 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 七条 公司审计经办 部门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第 三章 职 责 权限第 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1四川浩 物机 电股 份有 限公 司 审 计委 员会实 施细 则(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 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 监事审计工作。第 四章 工 作 程序第 十条 公司审计经办 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第 十 一 条 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审计经办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 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 是否客观真实 ,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 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 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控缺 陷和异常事项、 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形成内部审计报告, 向董事会和监事会 通报。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 , 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2四川浩 物机 电股 份有 限公 司 审 计委 员会实 施细 则(六)其他相关事宜。第 十 二 条 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工作程序:(一) 公司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工作时间, 由公 司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共计协商确定。(二) 审计委员会应督 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 并以 书面形式督促的方式,记录督促时间、次数及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报审计的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四)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 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 审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初 步 意 见 后 , 再 一 次 审 阅 公 司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并 形 成 书 面 意 见。(五) 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后, 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六) 在向董事会提交 财务报告的同时, 审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 务 所 从 事 本 年 度 公 司 审 计 工 作 的 总 结 报 告 和 下 年 度 续 聘 或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建议并形成决议。第 五章 议 事 规则审计委员会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 通知全第 十 三 条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应为独立董事)主持。第 十 四 条 审计委员会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第 十 五 条 审计委员会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 十 六 条 审计经办部 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 十 七 条 如 有 必 要 , 审 计 委 员 会 可 以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为 其 决 策 提 供 专 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3四川浩 物机 电股 份有 限公 司 审 计委 员会实 施细 则第 十 八 条 审计委员会 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律、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 十 九 条 审计委员会 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交由公司档案部门存档。第 二 十 条 出席会议的 委员和其他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 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 六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一条第 二 十 二条本细则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本细则未 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律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 二 十 三条 本细则解 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四 川 浩 物 机电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会二 一 四 年 三 月七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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