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水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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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工 作 制 度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 、 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 公司治理 准则 、 公司 章程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公司特 设立董 事会审 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制度。第 二 条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是 董 事 会 按 照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设 立 的 专 门 工 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第 二章 人 员 组 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 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 员 (召集人) 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任 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第 三章 职 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第 四章 决 策程序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 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 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 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其他相关事宜。第 五章 年 审工 作 规程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与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 或 “会计师事务所” ) 协 商确定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并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十三条 年报 审计工 作的时间 安排确 定后, 公司审计 委员会 应督促 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 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第 十 四 条 公 司 审 计 委 员 会 在 年 审 注 册 会 计 师 进 场 前 和 年 审 注 册 会 计 师 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均应审阅财务会计报表,并分别形成相应的书面意见。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 并在形成决议 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第 十 六 条 公 司 审 计 委 员 会 应 当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交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本 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第 十 七 条披露。公 司 审 计 委 员 会 形 成 的 上 述 文 件 均 应 存 档 备 查 并 在 年 报 中 予 以第 六章 议 事规则第十八条 审计 委员会 至少每年 召开 二 次会议 。会议须 于会议 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也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 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 2014 年 6 月 6 日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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