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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深 圳 圳 赤 赤 湾 湾 港 港 航 航 股 股 份 份 有 有 限 限 公 公 司 司股 股 东 东 大 大 会 会 议 议 事 事 规 规 则 则(2014 年 5 月 22 日 经 公 司 2013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目 目 录 录第一章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一般规定 .1股东大会的召集 .3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4股东大会的召开 .6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8附则 .12深 深 圳 圳 赤 赤 湾 湾 港 港 航 航 股 股 份 份 有 有 限 限 公 公 司 司股 股 东 东 大 大 会 会 议 议 事 事 规 规 则 则第 一 章 一 般 规 定第 一 条 为规范本公司行为 , 保证本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 二 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 行政法规 及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 “ 公司章程 ”)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 认真 、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 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 三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及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监 事 , 决 定 有 关 董 事 、 监 事 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十)修改 公司章程 ;(十一)(十二)(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审议批准 公司章程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1(十五)(十六) 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法律 、 法规 和 公 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第 四 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 出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 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 司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不 能 召 开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 应 当 报 告 公 司 所 在 地 中 国 证券监督 管 理委 员 会( 以 下简称 “中国 证 监会 ” )派 出 机构 和 深圳 证 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第 五 条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一)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公 司 法 规 定 人 数 ,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所 定 人 数 的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 单 独 或者合并 持 有公 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书 面 请 求 时;(四)董事会认为 必要 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 门 规章或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前 述第(三)项 持 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 面要求 日计算。第 六 条 股东大会应当 在 公 司 法 和 公司章程 规 定的范 围 内行使职权。第 七 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 请 有证券 从 业 资格的律师出 席 股东大会 , 对以下 问题 出 具 法律 意 见 并公告:(一 ) 会 议 的 召 集 、 召 开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定;2(二 ) 出 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 合法有 效 ;(三 ) 会议的表决程 序 、表决结 果 是 否 合法有 效 ;(四 ) 应本公司 要求 对其他有关 问题 出 具 的法律 意 见 。第 二 章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第 八 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 九 条 独 立董事有权 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对 独 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 行政法规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在收 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 或不 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 面反 馈 意 见 。董事会 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 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第 十 条 监事会有权 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并应当以 书 面 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 。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 行政法规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在收 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 或不 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 面反 馈 意 见 。董事会 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 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 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 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或者在收 到 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 反 馈 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 监事会 可 以 自 行召集和 主持 。第 十 一 条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 面 形式 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 到 请 求 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 或 不 同意 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 面反 馈 意 见 。董事会 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 求 的变更,应当 征得 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 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或者在收 到 请 求 后 10 日内未做出 反 馈 的,3单 独 或 者 合计 持 有 公 司 10 以 上股 份 的 股 东有权 向 监事 会 提议 召 开临时 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 面 形式 向 监事会提出 请 求 。监事会 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 请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 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 事 会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的 , 视 为 监 事 会 不 召 集 和 主 持 股东大会 , 连续 90 日以上 单 独 或者合计 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 以 自 行召 集和 主持 。第 十 二 条 监事 会 或 股 东决 定 自 行 召集 股 东 大 会的 , 须 书 面 通 知 董 事 会,同 时 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 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前 ,召集股东 持 股 比例 不 得低 于 10。召 集 股 东 应 在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及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时 , 向 公 司 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 十 三 条 对于 监 事 会 或股 东 自 行 召集 的 股 东 大会 , 董 事 会和 董 事 会 秘 书应 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 股权 登 记 日的股东 名 册。董事会未提 供 股东 名 册的,召集人 可 以 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 向 证券 登 记 结算机构 申 请获 取 。 召 集人所 获 取 的股东 名 册不 得 用于 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 外 的其他用途。第 十 四 条司 承 担。监事 会 或 股 东 自 行 召 集 的股 东 大 会 ,会 议 所 必 需 的 费 用 由 本公第 三 章 股 东 大 会 的 提 案 与 通 知第 十 五 条 提案 的 内 容 应当 属 于 股 东大 会 职 责 范 围 , 有 明 确议 题 和 具 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第 十 六 条 公司 召 开 股 东大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以 及 单 独 或者 合 并 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 公司提出提案。单 独 或者合计 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 面 提交召集人 。 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4补 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 前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召 集 人 在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公 告 后 , 不 得 修 改 股 东大会通知中 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 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 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 股东大会不 得进 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第 十 七 条 召集人 将 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 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 于会议召开 15 日 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 股东 。 在计算起 始 期限时,不应当 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第 十 八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 以下内 容 :(一)(二)(三)会议的时 间 、地 点 和会议期限;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以 明 显 的 文 字 说 明 : 全 体 股 东 均 有权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 并 可 以 书 面 委托 代理人出 席 会议和 参 加表决, 该 股东代理人不 必 是公司的股东;(四) 有权出 席 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 记 日;(五) 会务常 设联 系 人 姓名 , 电话 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 充 通知中应当 充 分 、 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 体内 容 。拟讨论 的事项 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 意 见 的 , 发 布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 通知时 将同 时 披露独 立董事的 意 见 及理由。第 十 九 条 股东 大 会 拟 讨论 董 事 、 监事 选 举 事 项的 , 股 东 大会 通 知 中 将充分 披露 董事、监事 候 选人的 详细 资 料 , 至 少 包括 以下内 容 :(一) 教育背景 、工 作 经 历 、 兼 职 等 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 控 股股东及实 际 控 制人是 否存 在关 联 关 系 ;(三) 披露持 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 否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 门 的 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 惩 戒 。除 采 取 累 积 投 票 制 选 举 董 事 、 监 事 外 , 每 位 董 事 、 监 事 候 选 人 应 当 以 单 项提案提出。第 二 十 条 股东 大 会 通 知中 应 当 列 明会 议 的 时 间 、 地 点 , 并确 定 股 权 登 记5日 。 股权 登 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 的 间 隔 应当不 多 于 7 个工 作 日 。 股权 登 记 日一 旦确认,不 得 变更。第 二 十 一 条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后 , 无 正 当 理 由 , 股 东 大 会 不 应 延 期 或 取消 ,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 。 一 旦 出现 延 期或 取消 的情形 , 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 少 2 个工 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 四 章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第 二 十 二 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 住 所地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将 设 置 会 场 , 以现 场 会议形式召开 。 公司 还 将 提 供网 络 投 票 方式为股东 参 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 加股东大会的, 视 为出 席 。股东 可 以 亲 自 出 席 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 也可 以委 托 他人代为出 席 和在 授权范 围 内行使表决权。第 二 十 三 条 股 东 大 会 采 用 网 络 或 其 他 方 式 的 , 应 当 在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中 明确 载 明 网 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 及表决程 序 。 股东大会 网 络 或其他方式投 票 的 开 始 时 间 , 不 得早 于现 场 股东大会召开 前 一日下 午 3:00, 并不 得 迟 于 现 场 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 间 不 得早 于现 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其 他 召 集 人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 保 证 股 东 大 会的正常 秩序 。 对于 干 扰 股东大会 、 寻 衅滋 事和 侵犯 股东合法权 益 的行为 , 应当 采 取措施 加以制 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 门查处 。第 二 十 五 条 股 权 登 记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所 有 股 东 或 其 代 理 人 , 均 有 权 出 席 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 以任 何 理由 拒 绝 。第 二 十 六 条 股 东 应 当 持 股 票 账 户 卡 、 身 份 证 或 其 他 能 够 表 明 其 身 份 的 有效 证 件 或证明出 席 股东大会 。 代理人 还 应当提交股东 授 权委 托 书 和个人有 效身 份 证 件 。第 二 十 七 条 召 集 人 和 律 师 应 当 根 据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提 供 的 股 东 名 册 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 进 行 验 证 , 并 登 记 股东 姓名 或 名 称及其 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6数 。 在会议 主持 人 宣布 现 场 出 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 ,会议 登 记 应当 终 止 。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 全 体 董 事 、 监 事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当 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 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 。第 二 十 九 条 股 东 大 会 由 董 事 长 主 持 。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不 履 行 职 务时 , 由 副 董事 长 主持 , 副 董事 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 由 半 数以上董 事共 同推 举的一 名 董事 主持 。监 事 会 自 行 召 集 的 股 东 大 会 , 由 监 事 会 主 席 主 持 。 监 事 会 主 席 不 能 履 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 由监事会 副主席主持 , 监事会 副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 半 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 举的一 名 监事 主持 。股 东 自 行 召 集 的 股 东 大 会 , 由 召 集 人 推 举 代 表 主 持 。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时 , 会议 主持 人 违 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 法 继续进 行的 , 经现 场 出 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 半 数的股东 同意 ,股东大会 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 人, 继续 开会。第 三 十 条 在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上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应 当 就 其 过 去 一 年 的 工作向 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 名独 立董事 也 应 作 出述职报告。第 三 十 一 条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应 就 股 东 的 质 询 做出解 释 和说明。第 三 十 二 条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表 决 前 宣 布 现 场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人数及所 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现 场 出 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 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 记 为准。第 三 十 三 条 股 东 大 会 应 有 会 议 记 录 , 由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 会 议 记 录 记 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 间 、地 点 、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 或 名 称;(二) 会 议 主 持 人 以 及 出 席 或 列 席 会 议 的 董 事 、 监 事 、 总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 姓名 ;(三)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 人 数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及 占 公 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 分 别载 明出 席 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 东 ( 包括 股东代理人 ) 和 境7内上 市外 资股股 东 ( 包括 股东代理人 ) 所 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各占 公司总股份的 比例 ;(四) 对 每 一 提 案 的 审 议 经 过 、 发 言 要 点 和 表 决 结 果 , 分 别 载 明 内 资 股 股 东和 境 内上 市外 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的表决情 况 ;(五)股东的 质询 意 见 或 建 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 或说明;(六)律师及计 票 人、监 票 人 姓名 ;(七) 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 载 入 会议 记录 的其他内 容 。第 三 十 四 条 召 集 人 应 当 保 证 会 议 记 录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和 完 整 。 出 席 会 议的董事 、 监事 、 董事会 秘 书 、 召集人或其代表 、 会议 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 上 签 名 。 会议 记录 应当与现 场 出 席 股东的 签 名 册及代理出 席 的委 托 书 、 网 络 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 况 的有 效 资 料 一并保 存 ,保 存 期限为 该 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15 年。第 三 十 五 条 召 集 人 应 当 保 证 股 东 大 会 连 续 进 行 , 直 至 形 成 最 终 决 议 。 因不 可抗 力 等特殊 原因 导 致 股东大会中 止 或不能做出决议的 , 应 采取必要措施 尽 快 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 终 止 本次股东大会 , 并及时公告 。 同 时 , 召集人应 向 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 五 章 股 东 大 会 的 表 决 和 决 议第 三 十 六 条 股 东 ( 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 ) 以 其 所 代 表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 有一 票 表决权。董事会、 独 立董事和 符 合相关规定条 件 的股东 可 以 征 集股东投 票 权。第 三 十 七 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 通决议和 特 别 决议。股东大会做出 普 通决议 , 应当由出 席 股东大会的股 东 ( 包括 股东代理人 ) 所持 表决权的过 半 数通过。股东大会做出 特 别 决议 , 应当由出 席 股东大会的股 东 ( 包括 股东代理人 ) 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 三 十 八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 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 作 报告;8(二)董事会 拟 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 员的任 免 及其报酬和 支付 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 除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以 外 的其他事项。第 三 十 九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 别 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 公司章程 的修改;(五) 公 司 在 一 年 内 购 买 、 出 售 重 大 资 产 或 者 担 保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六)股权激励计划;(七)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 以 及 股 东 大 会 以 普 通 决 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的、 需要 以 特 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 四 十 条 公 司 应 在 保 证 股 东 大 会 合 法 、 有 效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各 种 方 式和途 径 , 包括 提 供网 络 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 现代 信息技 术 手段 , 为股东 参 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 利。第 四 十 一 条 除 公 司 处 于 危 机 等 特 殊 情 况 外 , 非 经 股 东 大 会 以 特 别 决 议 批准 , 公司不 得 与董事 、 总经理和其他 高 级 管理人员以 外 的人 订 立 将 公司全 部 或者 重 要 业 务的管理交 予 该 人 负 责的合 同 。第 四 十 二 条 股 东 大 会 就 选 举 董 事 、 监 事 进 行 表 决 时 , 应 当 实 行 累 积 投 票制。前款 所称 累 积 投 票 制是 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 每一股份 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 的表决权 , 股东 拥 有的表决权 可 以集中使用 。 投 票 结 果 确定后, 候 选董事 /监事按 得票多 少 排序 , 位 次 居前 者当选。9独 立董事 /独 立监事 ( 若 有)与非 独 立 董 事 /非 独 立监事( 若 有 ) 选 举的 累 积投 票 ,应分 别 实行。董事会应当 向 股东提 供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 和 基 本情 况 。有 关 提 名 董 事 、 监 事 候 选 人 的 意 图 以 及 候 选 人 表 明 愿 意 接 受 提 名 的 书 面 通知,应 连 同候 选人的简 历 在股东大会召开 7 天前 提交董事会。第 四 十 三 条 除 累 积 投 票 制 外 , 股 东 大 会 将 对 所 有 提 案 进 行 逐 项 表 决 , 对同 一事项有不 同 提案的 , 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 序 进 行表决 。 除 因不 可抗 力 等特 殊 原因 导 致 股东大会中 止 或不能做出决议 外 , 股东大会 将 不会对提案 进 行 搁 置 或 不 予 表决。第 四 十 四 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提 案 时 , 不 会 对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否 则 , 有 关 变更应当 被 视 为一个 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 行表决。第 四 十 五 条 同 一 表 决 权 只 能 选 择 现 场 、 网 络 或 其 他 表 决 方 式 中 的 一 种 。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 结 果 为准。第 四 十 六 条 股东大会 采取 记 名 方式投 票 表决。第 四 十 七 条 股 东 大 会 对 提 案 进 行 表 决 前 , 应 当 推 举 两 名 股 东 代 表 参 加 计票 和监 票 。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 关 系 的 ,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 加计 票 、 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 行表决时 , 应当由律师 、 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 负 责计票 、监 票 ,并当 场 公 布 表决结 果 ,决议的表决结 果 载 入 会议 记录 。通过 网 络 或其他方式投 票 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 统查验 自己 的投 票 结 果 。第 四 十 八 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结 束 时 间 不 得 早 于 网 络 或 其 他 方 式 , 会 议 主 持人应当 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 和结 果 ,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 提案是 否 通过。在正式公 布 表决结 果前 , 股东大会现 场 、 网 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 及的上市 公司 、 计 票 人 、 监 票 人 、 主要 股东 、 网 络 服 务方 等 相关 各 方对表决情 况均 负 有 保 密 义 务。第 四 十 九 条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 应 当 对 提 交 表 决 的 提 案 发 表 以 下 意 见10之一: 同意 、 反 对或 弃 权。未 填 、 错 填 、 字迹无 法 辨 认的表决 票 、 未投的表决 票均 视 为投 票 人 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 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 应计为 “弃 权 ”。第 五 十 条 会 议 主 持 人 如 果 对 提 交 表 决 的 决 议 结 果 有 任 何 怀 疑 , 可 以 对所投 票 数组织 点票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未 进 行 点票 , 出 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 人 宣布 结 果 有 异 议的 , 有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 后立 即要求点票 , 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 即点票 。第 五 十 一 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 关 联 股 东 不 应 当 参 与 投票 表决 ,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 有 效 表决权总数 ; 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应当 充 分 披露 非关 联 股东的表决情 况 。公司 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 有表决权 , 且 该 部 分股份不计 入 出 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 五 十 二 条 股 东 大 会 各 项 决 议 的 内 容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公 司章程 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 容 违 反 法律 、 行政法规的 无效 , 决议内 容 违 反 公司章程 的,股东 可自 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 求 人民法 院撤 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 已 办 理变更 登 记 的 , 人民法 院宣 告 该 决议 无效 或者 撤销该 决议后,公司应当 向 公司 登 记 机关 申 请 撤 销 变更 登 记 。第 五 十 三 条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及 时 公 告 , 公 告 中 应 列 明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 、 所 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 表 决方式 、 每项提案表决结 果 和通过的 各 项决议的 详细 内 容 。 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 议 , 应列明提案股东的 姓名 或 名 称 、 持 股 比例 和提案内 容 。 此外 , 应当对内资股 股东和 境 内上 市外 资股股东出 席 会议及表决情 况 分 别 做出 统 计并公告。第 五 十 四 条 提案未 获 通过 ,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 别 提 示 。第 五 十 五 条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有 关 董 事 、 监 事 选 举 提 案 的 , 新 任 董 事 、 监 事11就 任时 间 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时。第 五 十 六 条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有 关 派 现 、 送 股 或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提 案 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 施具 体方案。第 六 章 附 则第 五 十 七 条 本 规 则 是 公 司 章 程 的 附 件 , 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以 特 别 决 议通过后生 效 并 施 行。本规则的修改 需 经股东大会以 特 别 决议批准。第 五 十 八 条 本 规 则 未 尽 事 宜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和 规范 性文件 的规定 办 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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