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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形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过程,确保无形资产处置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控制无形资产处置成本,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处置的方式无形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转让、出售、投资、报废等。第 3 条 处置原则公开、公正、合理、有序,未经审批不得自行处置。第 2 章 无形资产处置前的评估和处置程序第 4 条 在对无形资产进行处置前,应由资产管理部组织专家对无形资产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按照国家相关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对无形资产的处置价格不低于评估值。第 5 条 无形资产处置程序1.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处置申请,填写“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 。2.公司资产管理部会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组织针对待处置无形资产的技术鉴定。3.公司资产管理部将技术鉴定结果和对于处置申请的意见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4.资产管理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复,会同无形资产的使用部门合理处置无形资产。第 6 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获得的无形资产处置收益进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处置收益。第 3 章 不同处置方式的实施措施第 7 条 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当选择合理的方式,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批后确定。第 8 条 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第 9 条 无形资产报废1.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 ,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无形资产报废单”的样例如下所示。无形资产报废单所属单位: 第 联 填写日期:年 月 日编号 名称 规 单 单 数 总 购买 规定使 已使用 报废 审核 备注2格 位 价 量 价 日期 用期限 时间 原因 意见申请人 申请部门经理财务部 资产管理部备注:本单一式四联。2.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第 10 条 企业出租、出借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或协议,对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第 11 条 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企业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第 12 条 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项目1.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2.对于重大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第 4 章 附则第 13 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第 14 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资产管理部所有。第 15 条 相关文件资料1.“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 。2.“无形资产报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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