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为了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严格控制担保行为,防范担保潜在风险,避免或防止因担保可能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关于担保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 本所一般不为外单位提供担保,若遇互为对等担保等情况,按规定报总公司审批。第二条, 在受理对外担保事项报总公司审批之前,应对被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财务情况,担保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第三条, 对外担保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由所长审批签报;对外担保金额在 50万元以上的由所部行政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并由所长签署意见。第四条, 对外担保的审核程序为:所财务处所办所长(含集体讨论) 。第五条, 对外担保单笔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20%,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50%。第六条, 对外担保日常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应作好对外担保明细台账,并保存完整的审查批准资料及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法律文本。第七条, 应作好被担保单位经济状况调查跟踪工作,发现被担保单位经济状况恶化或难以按时归还所担保的借款应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并及时与被担保单位联系,争取资产保全的有效措施。第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对外发生担保导致企业损失的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总公司关于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分,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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