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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方 黑 芝 麻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年 报 重 大 差 错 责 任 追 究 制 度第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提高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 司” ) 规范运作水平, 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 会计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引等法 律、法 规、规 范性文件 及公 司章程 、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 二条 本制度 是指年报 信息披露 工作 中有关 单 位、部门 及人 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 三 条 本制度 适用于下 列人员: 公司 董事、监 事、高级 管理 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 及持股 5%以上的 股东 ,公司各 部门的 负责人 及与年报信 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第 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 息披露 重大 差错包括年 度财务 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第 五 条 年报信 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 错, 被监管部 门采取公 开谴 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 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实行责任追究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3、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责任 的 认定及处理程序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违反公 司法 、 证券 法 、 会计法 企业 会计准则 和 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 违反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 通知等, 使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发 生 重 大 差 错 、 给 公 司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或 造 成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的;(三)违反 公司章 程 、 公 司信 息披露 管理 制 度 以及 公司其 他内控制 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 按 照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中 的 规 程 办 事 且 造 成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 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 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 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一)对 年报信 息 披露存在 重大遗 漏或与 事实不符 情况的 ,应当 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二)对 其他年 报 信息存在 重大错 误、业 绩预告或 业绩快 报存在 重大差异, 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批准。第三章 年报信 息 披露重 大 差错的责任追究第 八条 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公司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 董事长、 总裁、 董事会秘书, 对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 总裁、 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 九 条 公 司 证 券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和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部 门 是 公 司 年 报 信 息 披 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联合执行部门, 负责收集、 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 调查责任原因, 进行责任认定, 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 司董事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督促处理决定的执行。第 十条 董事会在作出 最终处理决定前, 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 十 一 条 若 公 司 证 券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或 董 事 涉 嫌 存 在 年 报 信 息 披露重大差错,该工作人员或董事应回避。第 十 二 条 责任的承担 形式:(一)责令检讨并改正;(二)通报批评;(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第 十 三条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 十 四 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应当从严处理:(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 打击、 报复、 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 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 董 事 会 认 为 其 他 应 当 从 重 或 者 加 重 处 理 的 情 形 的 。第四章 附则第 十 五 条规定执行。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制度第 十 六 条 本制度未尽 事宜, 或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相悖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十 七 条 本制度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 十 八 条 本 制 度 自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施 行 。南 方 黑 芝 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董 事 会二 一 三年 六月 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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