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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林 金 浦 钛 业股 份 有 限 公司年 报 信 息 披 露重 大 差 错 责 任 追究 制 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 公司 的规范 运作水平 ,增 强信息 披 露的真实 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确保财务报告真实、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 企业会计 准则 、 企业会计制 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 公司章程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差 错 是 指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中 有 关 人 员 不 履 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 职责、 义务或其 他个人 原因 ,导致公司 披露年 报信息 出现重大差错更正、 重大遗 漏信息 补充以及 业绩预 告修正 等情况 ,给公司 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第三条 本 制 度 所 指 责 任 追 究 是 指 对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中 有 关 人 员 出 现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进行的追究与处理。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1第六条 公司应当 严格 执行企 业会计准 则及 财务报 告 披露的相 关规 定 ,建立健全与财 务报告 相关的 内部控制 制度 ,确保财 务报告真 实、公 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避免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第七条 公司在年报编制前,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定。第八条 公司各单 位在 为编制 年报提供 材料 时 ,均 由 各单位负 责人 、责任人签字后提供, 以便于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公司及时进行追究与处理。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 规定提出 相关 处理方案 ,逐级上 报公 司董事会 批准 ,并 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 公司 法、 证券法 、 企业会 计准则 和企 业会计 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 违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 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 违反 公司章程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未按 照年报 信息披 露工作中 的规程 办事且 造成年报 信息披 露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5、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 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十三条 在 对 责 任 人 作 出 处 理 前 ,应 当 听 取 责 任 人 的 意 见 ,保 障 其 陈 述 和申辩的权利。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第十四条 年报信 息披露 工作中 有关人 员出现 信息披 露 重大 差 错时, 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追究责任的形式如下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2、通报批评;3、警告;34、记过;5、降职降薪;6、留职察看;7、解除劳动合同。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 ,公司 董事会 依据法律 、法规 和规范 性文件要 求相关 责任人 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第十六条 年报信 息披露 出现信 息披露 重大差 错时 ,公 司立即 向吉林 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 所报告 ,并按照 公开 发行证 券的公司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 报告 的内容与 格式 的要求 逐项如实 披露更 正、补 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如果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会计师 事务所 及相关 注册会 计师在 公司年 报 审计过 程中 ,应当严格执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恪守独立、 客观、公 正 原 则 ,强 化 风 险 导 向 审 计 理 念 ,勤 勉 尽 责 ,谨 慎 执 业 ,为 资 本 市 场 提 供 高 质 量的审计报告。 如审计报告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 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4第十九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 董 事 会 有 权 根 据 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三年五月六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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