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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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 达 矿 业 股 份 有 限 公司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经 2013 年 12 月 30 日公司 第七届 董事 会第十六 次会议 审 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盛 达 矿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对 外信 息 披 露 行 为 ,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公 司 法 、 证 券 法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上 市 规 则 ”) 、 上 市 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 办 法和 公司章 程 等有关 规定, 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 度所指 “信息披露 ”是 指 按证券监 管部门 要 求对外公开发布公 司有关 信 息。第三条 本制 度适用 于公司及 控股子 公 司。第四条 公司 应当及 时、 公平 地披露 所 有对公司 股票及 其 衍生品种交 易 价 格 可 能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信 息 , 对 外 披 露 信 息 内 容 应 确 保 真 实 、准确、完 整。第五条 公司 信息披 露形式包 括定期 报 告、临时 报告、 业 绩推介、路 演 、 新 闻 发 布 、 媒 体 宣 传 、 公 司 网 站 以 及 日 常 投 资 者 、 研 究 机 构 、基金经理 、 QFII 等 机构的接 待及其 他 向社会公 众披露 有 关公司经 营信息的行为 。第 六 条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具 体 工 作 实 行 董 事 会 秘 书 领 导 下 的 归 口 部门管理和 各部门 、 控股子公 司分工 负 责的工作 制度。( 一 )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为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具 体 执 行 人 和 与 深 圳 证1券 交 易 所 的 指 定 联 络 人 。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领 导 、 组 织 和 协 调 公 司 信 息披 露 具 体 工 作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及 公 司 内 部 规 定 ,统 一 对 外 披 露 有 关 信 息 。 公 司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协 助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 并根据董事 会秘书 授 权执行有 关信息 披 露的决定 及相关 证 券事务。( 二 ) 公 司 证 券 部 为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 负 责 编 制 有 关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收 集 、 汇 总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控 股 子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和 重 大事 项 信 息 ; 具 体 组 织 落 实 投 资 者 、 研 究 机 构 、 媒 体 接 待 和 各 类 宣 传 推介活动; 经董事 会 秘书授权 ,具体 负 责办理对 外信息 披 露事宜。(三) 公司各 部门 、 控股 子公司 分工 负责公司 信息收 集 整 理工作 。各 部 门 、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按 证 券 法 、 公 司 法 、 上 市 规 则 、 公 司章 程 以 及 本 制 度 规 定 及 时 向 证 券 部 提 供 日 常 经 营 和 重 大 事 项 信 息 ,各部门、 控股子 公 司应确保 所提供 的 信息真实 、准确 、 完整。第七条 控股 子公司 应设立信 息汇总 负 责人, 负责收 集 、 汇总本企业 日 常 经 营 信 息 和 重 大 事 项 信 息 , 并 按 本 制 度 规 定 向 公 司 证 券 部 提 供有关信息 。各 控 股 子 公 司 信 息 汇 总 负 责 人 应 由 本 企 业 财 务 部 或 法 务 部 负 责 人兼任。第八条 各部 门向证 券部提供 的有关 信 息、 文件和资 料 , 应经部门负责人签 字确认 。 各控股子 公司信 息 汇总负责 人向证 券 部提供的 信 息 、文件和资 料,应 经 本企业主 要负责 人 签字确认 。第九条 各部 门如因 工作需要 向外界 披 露有关信 息时, 原 则上其披露 内 容 不 应 超 出 公 司 已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或 者 公 司 就 有 关 事 项 形 成 的 统2一 对 外 披 露 口 径 ; 如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等 要 求 向 外 部 单 位 报 送 公 司 内 幕 信息 的 , 应 当 按 照 公 司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登 记 制 度 及 公 司 外 部 信 息使用人管 理制度 等有关规 定执行 。各 控 股 子 公 司 如 需 接 受 媒 体 采 访 或 通 过 媒 体 对 外 发 布 有 关 经 营 信息 , 应 事 先 将 拟 采 访 或 发 布 的 媒 体 名 称 、 时 间 、 内 容 ( 或 内 容 提 纲 )以 及 采 访 对 象 等 事 项 报 公 司 证 券 部 ,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审 核 报 经 董 事长同意后 实施。第二章 日常经 营 信息内 部 报告制度第十条 各部 门、 控 股子公司 应根据 日 常经营信 息内部 报 告制度规定将有关 信息报 送 证券部。第十一条 各 部门、 控股子公 司应根 据 公司定期 报告披 露 的时间和内容要求 ,向证 券 部提供披 露定期 报 告所必需 的资料 。第十二条 证 券部汇 总各部门、 控 股子 公司的日 常经营 信 息后, 按以下原则 处理:(一)作 为公司 定 期报告编 制的依 据 。( 二 ) 证 券 部 如 认 为 应 该 以 临 时 公 告 的 形 式 披 露 的 , 由 证 券 部 起草 临 时 公 告 初 稿 , 经 相 关 部 门 会 审 ( 如 需 要 ) 后 ,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审核,报 董事长 同 意后对外 披露。(三)证 券部负 责 对内部资 料进行 备 案留存。第三章 定期报 告 的编制 与 披露3第 十 三 条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与 披 露 应 遵 循 公 司 法 、 证 券法 、 上 市规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 要 求及公 司章程 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 司定期 报告包括 年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和 季 度报告。公 司 应 当 按 证 券 法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内 容 、 期 限 完 成 并 披露 定 期 报 告 。 其 中 , 年 度 报 告 应 当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四 个 月内 ; 半 年 度 报 告 应 当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前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两 个 月 内 ;季 度 报 告 应 当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前 三 个 月 、 九 个 月 结 束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编制完成并 披露。第 十 五 条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由 董 事 会 秘 书 或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负责 组 织 协 调 , 证 券 部 和 财 务 部 为 主 编 制 单 位 , 其 他 部 门 、 控 股 子 公 司给予配合 协助。( 一 ) 证 券 部 负 责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具 体 编 制 计 划 ,编制定期 报告有 关 部分并统 一汇总 合 成定期报 告, 负 责 对外披露 事宜 。(二) 财 务部负 责 协调、 督 促定期 报 告审计工 作, 编 制 会计报表 ,根 据 披 露 要 求 填 列 定 期 报 告 中 财 务 指 标 , 分 析 指 标 变 化 原 因 , 协 助 证券部办理 定期报 告 披露事宜 。(三) 其 他部门 、 控股子公 司根据 需 要, 向证 券部提 供 有关资料 。第 十 六 条 财 务 部 应 按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及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披 露 时 间 要求 , 督 促 有 关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完 成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及 半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 如需要审计 )的审 计 工作。第十七条 财 务部在 每一季度、 半 年度 、 年度 结束之 日起 十个工作日 内 应 对 本 报 告 期 公 司 业 绩 及 其 他 重 要 情 况 进 行 大 体 预 计 。 如 发 现 公4司 本 报 告 期 或 预 计 年 初 至 下 一 报 告 期 末 ,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主 营 业务利润、 净利润 等 重要指标 与上年 同 期相比上 升或下降 50%以上的 , 应第 一 时 间 书 面 通 知 证 券 部 , 由 证 券 部 根 据 有 关 要 求 发 布 预 警 公 告 ; 如本 报 告 期 将 对 公 司 合 并 范 围 、 会 计 政 策 进 行 调 整 , 或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资 产 核 销 等 重 要 事 项 的 , 财 务 部 也 应 及 时 通 知 证 券 部 , 以 便 证 券 部 根据有关规 定安排 董 事会、股 东大会 审 议事宜。第十八条 与 定期报 告有关公 司财务 决 算报告、 预算 报告 、 利润 分配方案由 财务部 编 制,证券 部统一 汇 总。第十九条 公 司定期 报告编制 完成后 , 应经公司 董事会 秘 书审核后提 请 公 司 领 导 集 体 审 稿 。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中 涉 及 需 董 事 会 专 业 委 员 会 预先审核的 议题, 经 公司领导 集体审 稿 后, 提 交董事 会专 业委员会 审议 ,经 董 事 会 专 业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后 , 提 交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 其 他 议 题 经公司领导 集体审 稿 后,提请 公司董 事 会审议。公 司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 预 算 报 告 及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后 ,需提交股 东大会 审 议批准。第二十条 公 司定期 报告经董 事会审 议 后, 全体董事 、 高 级管理人员 应 签 署 书 面 确 认 意 见 ; 公 司 监 事 会 应 当 对 定 期 报 告 提 出 书 面 审 核 意见。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应 在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披 露 。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及 季 度 报 告 全 文 登 载 于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指 定 网 站 ;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及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 季 度 报 告 正 文 刊 登于指定报 刊。5公 司 可 以 将 定 期 报 告 登 载 于 公 司 网 站 , 以 供 投 资 者 查 询 。 但 登 载于 公 司 网 站 的 定 期 报 告 不 得 早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指 定 网 站 及 指 定 报刊。第二十二 条 公司可 根据需要 及深圳 证 券交易所 规定, 在 定期报告正式披露 前向全 体 投资者公 平披露 业 绩快报。第四章 重大事 项 内部报 告 制度及临时公告 的 编制与披露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应 及 时 披 露 以 下 对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 响 的事件:( 一 ) 有 色 金 属 产 业 政 策 调 整 等 。 证 券 部 拟 定 信 息 披 露 初 稿 , 并经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会 审 后 , 提 交 公 司 总 经 理 、 董 事 长 审 核 同 意 后 对 外 披露。( 二 )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出 现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 控 股子 公 司 主 管 安 全 部 门 应 于 知 悉 情 况 后 第 一 时 间 通 知 子 公 司 信 息 汇 总 负责人,经 其书面 报 告公司董 事会, 内 容包括:1、事 故发生 的时间 ;2、造 成设备 、人员 损失情况 及预计 对 公司正常 生产经 营 的影响;3、已 采取的 措施;4、预 计恢复 正常生 产运行的 时间;5、其 他已掌 握的情 况。证 券 部 根 据 控 股 子 公 司 提 供 的 书 面 材 料 拟 定 信 息 披 露 初 稿 , 并 经董事会秘 书及相 关 部门会审 后,提 交 董事长审 核同意 后 对外披露 。6公 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主 管 安 全 的 部 门 应 持 续 关 注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处 理情况,并 保持与 证 券部的情 况沟通 。本 条 所 称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界 定 以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规定为准。( 三 ) 项 目 投 资 。 公 司 决 定 进 行 项 目 投 资 的 , 主 管 投 资 部 门 应 于签署投资 协议之 前 向证券部 提供书 面 材料,内 容应至 少 包括:1、项 目选址 、建设 规模、主 要产品 ;2、 主要 合作方、 投 资总额、 注 册资本 金、 各方出 资比例 及公司出资额、注 册资本 金 以外资金 筹措;3、项 目建设 周期;4、项 目收益 及对公 司影响初 步分析 ;5、项 目投产 后环保 、市场情 况预测 。证 券 部 根 据 主 管 投 资 部 门 提 供 的 书 面 材 料 , 并 依 据 监 管 部 门 有 关规定及 公司章 程 ,按以下 原则处 理 :1、 对于公 司董事 长 或总经理 决策范 围 内的项目 投资 , 由 证券部拟定 信 息 披 露 初 稿 , 并 经 有 关 部 门 会 审 后 , 提 交 公 司 总 经 理 、 董 事 长 审核同意后 对外披 露 ;2、 对于董 事会或 股 东大会决 策范围 的 投资项目 , 由 董事 长建议召开 公 司 董 事 会 、 股 东 大 会 , 经 审 议 通 过 后 , 由 证 券 部 按 规 定 履 行 信 息披露程序 ;3、 如涉 及关联 交易 , 除应遵守 公司 关联交易 管理制 度 的规定外,还应 履行本 制 度第二十 七条规 定 的关联交 易程序 。7(四) 项 目进度 。 公 司投资比例 20%以上 的投资项 目发生 评 审论证通过、 核 准、 签 署 投资协议 、 组建 项 目公司、 正式开 工 、 投入试 运行 、正 式 投 产 等 重 要 事 项 , 主 管 投 资 部 门 应 于 知 悉 有 关 情 况 后 第 一 时 间 通知证券部, 并向证 券部提供 有关政 府 批文 (复印 件) 、 协 议文本 (复 印件)及其 他有关 资 料。证 券 部 根 据 主 管 投 资 部 门 提 供 的 情 况 及 有 关 资 料 拟 定 信 息 披 露 初稿 , 并 经 董 事 会 秘 书 及 有 关 部 门 会 审 后 , 提 交 董 事 长 审 核 同 意 后 对 外披露。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本 部 及 各 控 股 子 公 司 如 发 生 购 买 或 出 售 资 产 事项 , 在 签 署 正 式 协 议 前 , 公 司 具 体 经 办 业 务 部 门 、 控 股 子 公 司 信 息 汇总负责人 应向证 券 部提供书 面报告 。 内容至少 应包括 :(一)交 易的必 要 性;(二)交 易对方 基 本情况, 包括对 方 履约能力 的分析 ;(三)交 易标的 基 本情况;(四)交 易价格 、 定价依据 以及付 款 方式;( 五 ) 公 司 或 本 企 业 从 该 交 易 中 预 计 获 得 收 益 ( 或 损 失 ) 情 况 以及该交易 对公司 或 本企业发 展的影 响 。本办法所 称 “购买 或出售资 产” , 不 包 括购买原 材料 、 燃 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 产品、 商 品等与日 常经营 相 关的资产 购买或 出 售行为。第二十五 条 公司证 券部收到 相关业 务 部门、 控 股子公 司 有关购买或出售资 产书面 报 告后,按 以下原 则 处理:( 一 )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及 公 司 章 程 有 关 规 定 , 属 于 公 司 董8事长或总 经理决 策 范围并需 及时披 露 的, 证券 部应拟 定 信息披露 初稿 ,经 董 事 会 秘 书 、 相 关 部 门 或 控 股 子 公 司 会 审 , 并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 董 事长审核后 对外披 露 。(二) 根据 上 市 规则 及 公司 章 程 有关规定 , 属 于公司董 事会 、 股 东 大 会 决 策 范 围 的 , 或 必 须 履 行 上 市 公 司 其 他 有 关 程 序 的 , 董事 长 应 及 时 提 出 召 开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的 建 议 , 交 易 事 项 经 公 司 董 事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 或 履 行 完 毕 有 关 程 序 后 , 证 券 部 按 本 条 第(一)项 规定办 理 对外披露 手续。凡 属 于 本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范 围 的 资 产 购 买 或 出 售 行 为 , 未 经 公司 董 事 会 、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或 未 完 成 有 关 程 序 前 , 任 何 部 门 、 控股子公司 不得与 交 易对方签 署正式 协 议或开展 实质性 交 易行为。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与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控 股 子 公司、其他 持有本 公 司 5%以上法 人股东 及其控股 子公司 之 间发生的 下列交易为关 联交易 :(一)购 买或出 售 资产;(二)对 外投资 ( 含委托理 财、委 托 贷款等 ) ; 。(三)提 供担保 ;(四)租 入或租 出 重要资产 ;(五)委 托或受 托 管理资产 和业务 ;(六)购 买原材 料 、燃料、 动力;(七)销 售商品 、 产品;(八)委 托或者 受 托销售;9(九)与 关联人 共 同投资;(十)深 圳证券 交 易所及 公司章 程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第二十七 条 公司及 其控股子 公司发 生 本制度第 二十六 条 第 (六 ) 、(七) 、 (八) 项关 联交易, 为 日常经 营相关的 关联交 易 。 公司财务 部、控股子公 司信息 汇 总负责人 应在每 年 1 月底 前向证 券部 书面提供 公司或控股子 公司年 度 日常经营 相关的 关 联交易情 况报告 , 内容应包 括:(一)关 联交易 必 要性、持 续性;(二)关 联交易 对 公司或控 股子公 司 独立性的 影响;(三)上 年度日 常 经营相关 关联交 易 履行情况 ;(四)本 年度是 否 仍按现有 协议履 行 日常经营 相关的 关 联交易。公 司 按 有 关 规 定 在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日 常 经 营 相 关 关 联 交 易 履 行 情况及下年 度计划 。第二十八 条 公司及 其控股子 公司发 生 本制度第 二十六 条 第 (六 ) 、( 七 ) 、 ( 八 ) 以 外 的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应 按 本 制 度 第 二 十 四 、 二 十 五 条有 关 规 定 履 行 报 送 、 公 司 审 核 及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 其 中 , 涉 及 需 要 公 司董 事 会 、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关 联 交 易 , 应 事 先 经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认 可 并 发表 独 立 意 见 , 关 联 董 事 及 关 联 股 东 应 回 避 表 决 ,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大会审议 通过。凡 属 于 本 条 规 定 需 要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关 联 交 易 行为 , 未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任 何 部 门 、 控 股 子 公 司 不得与交易 对方签 署 正式协议 或开展 实 质性交易 行为。第二十九 条 公司本 部、控股 子公司 对 外担保( 包括抵 押 、质押,10下 同 ) 必 须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 以 下 担 保 事 项 应 经 公司股东大 会通过 :( 一 )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 达 到 或 超 过 最 近 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的任何 担 保;( 二 )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 达 到 或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的 30%以 后提供 的任 何担保;(三)为 资产负 债 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 象提供的 担保;(四)单 笔担保 额 超过公司 最近一 期 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 担保;(五)对 股东、 实 际控制人 及其关 联 方提供的 担保。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对 外 签 署 担 保 协 议 以 前 , 公 司 财 务 部 、 控 股子 公 司 信 息 汇 总 负 责 人 应 向 证 券 部 书 面 提 供 相 关 情 况 报 告 , 内 容 至 少应包括:(一)对 外担保 的 必要性 ;(二)被 担保方 基 本情况( 包括担 保 方近三年 财务状 况) ;(三)有 关借款 协 议主要内 容;(四)担 保金额 、 担保方式 及担保 期 限;(五)是 否采取 反 担保措施 ;( 六 ) 预 计 承 担 实 质 担 保 责 任 的 可 能 性 及 该 项 担 保 对 公 司 经 营 状况的影响 。董 事 长 应 及 时 提 出 召 开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的 建 议 , 交 易 事 项 经 公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 证 券 部 应 拟 定 信 息 披 露 初 稿 , 经 董事 会 秘 书 、 相 关 部 门 或 控 股 子 公 司 会 审 , 并 经 公 司 董 事 长 审 核 后 对 外11披露。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发 生 的 对 外 担 保 如 属 于 关 联 交 易 , 则 除 遵 守本条规定 外,还 应 遵守本制 度第 二 十 八条有关 规定。第三十条 公 司应加 强财务风 险管理 。 公司及其 控股子 公 司发生各类 风 险 投 资 ( 包 括 股 票 、 债 券 、 国 债 、 各 类 证 券 衍 生 品 种 及 其 他 有 价证券买卖、 其他具 有高风险 的投资 等) 、 委托理财、 委托 贷款、 资产 委托 管 理 或 受 托 管 理 事 项 前 , 有 关 业 务 部 门 、 控 股 子 公 司 信 息 汇 总 负 责人应将详 细情况 、 预计风险 及对公 司 的影响等 情况书 面 提交给证 券部 ,由 证 券 部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提 请 履 行 完 毕 公 司 内 部 审 核 手 续 后 , 方 可 正式实施。第三 十一条 控 股子公司 发生本 制 度第二十 三条至 三 十条行为 的,除 应 遵 守 本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以 外 , 还 应 根 据 公 司 法 及 公 司 章 程 的有关规 定,履 行 本企业内 部决策 程 序。第五章 其他信 息 披露事 项 管理第三十二 条 公司应 加强内幕 信息管 理 , 认真做 好内幕 信 息知情人登 记 备 案 和 外 部 信 息 使 用 人 管 理 工 作 。 有 关 具 体 规 定 参 照 公 司 内 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 制 度及公 司外 部 信息使用 人管理 制 度等规 范。第三十三 条 公司及 其控股子 公司发 生 重大诉讼、 仲 裁事 项, 公 司具体经办 业务部 门 、 控股子 公司信 息 汇总负责 人应于 案 件经审判 机构 、仲 裁 机 构 受 理 后 第 一 时 间 向 证 券 部 报 送 有 关 书 面 报 告 , 内 容 应 包 括 :案件受理 情况及 基 本案情、 案件对 公 司或本企 业经营 状 况的影响 。12如 案 件 经 审 判 机 构 、 仲 裁 机 构 判 ( 裁 ) 决 的 , 还 应 提 供 判 决 或 裁决书(复 印件 ) 。证 券 部 收 到 上 述 文 件 资 料 后 , 根 据 监 管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拟 定 信 息 披露初稿, 经董事 会 秘书审核 、报董 事 长同意后 对外披 露 。第三十四 条 公司变 更募集资 金投向 必 须经过股 东大会 审 议通过,公 司 主 管 投 资 部 门 应 于 董 事 会 召 开 前 向 证 券 部 提 供 有 关 书 面 报 告 , 内容包括:(一)原 项目变 更 的具体原 因;( 二 ) 新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 市 场 前 景 和 风 险 提 示 , 并 提 供 新 项 目 政府部门的 批准文 件 (如有 ) 。经股东大 会审议 通 过后,由 证券部 履 行对外信 息披露 程 序。第三十五 条 公司按 监管部门 有关规 定 , 对股票 及其衍 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发布公 告 。第三十六 条 在公司 做出公告 前, 若相 关信息已 经泄露 , 或者市场出 现 传 闻 、 重 大 事 件 难 以 保 密 , 或 者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的 交 易 价格发生异 常波动 , 公司应依 法进行 相 应的信息 披露。公 共 传 播 传 媒 的 消 息 或 传 闻 可 能 或 者 已 经 对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 较 大影响的 ,公司 应 当及时发 布澄清 公 告。第三十七 条 公司按 监管部门 要求及 公司章程 有关 规 定, 披露董事会决 议、监 事 会决议及 股东大 会 决议。第三十八 条 公司按 监管部门 要求及 公司章程 有关 规 定, 披露招 股 说 明 书 、 发 行 公 告 、 收 购 报 告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报 告 、 保 荐 意 见 ,13以 及 有 关 市 场 融 资 、 资 本 运 作 、 股 份 变 化 、 股 东 变 化 、 董 监 事 及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变 化 、 薪 酬 激 励 方 案 进 展 情 况 ,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 控 股 子 公 司应配合向 证券部 提 供有关资 料。第 三 十 九 条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工 作 及 市 场 推 介 活 动 应 遵 循 本制 度 规 定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总 体 要 求 。 有 关 具 体 规 定 参 照 公 司 投 资 者关系管理 制度 的 规范。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 制度规 定的各部 门、 控 股 子公司须 提供的 资 料为一般要 求 , 公 司 证 券 部 可 根 据 监 管 部 门 披 露 要 求 变 化 及 公 司 实 际 需 要 , 要求各部门 及其控 股 子公司补 充提供 有 关资料。第四十一 条 公司将 加强对各 部门、 控 股子公司 执行本 制 度情况的检查、 总 结工作 , 并作为对 各部门 、 控股子公 司业绩 考 核的依据 之一 。如发现各 部门、 控 股子公司 没有按 本 制度规定 及时提 供 有关资料 、情 况 , 或 提 供 资 料 、 情 况 存 在 虚 假 、 重 大 遗 漏 , 造 成 公 司 对 外 信 息 披露工作严 重不利 后 果的,公 司将视 情 况对有关 责任人 员 做出处理 。第四十二 条 本制度 未尽事宜 , 遵照 适 用法律及 证券监 管 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 条 本制度 由公司董 事会负 责 解释。第四十四 条 本制度 自公司董 事会审 议 通过后生 效。盛达 矿业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会二一三 年十二 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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